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余松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5:20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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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分析 2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 5
(一)在国有资产评估时,对国有资产进行不评估,低估,漏估所造成的资产流失 5
(二)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5
(三)在税收征收管理中,除国家政策、体制等因素外,因管理的漏洞使税收大量流失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5
(四)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滥用经营权,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6
(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6
(六)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 6
三、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 7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管理体制滞后 7
(二)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8
(三)监督制度不健全,保护不力 9
(四)司法部门执法不力、查处不严 9
(五)国有资产管理者素质偏低,拜金主义和腐败现象严重 10
四、治理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对策 10
(一)制定物权法,划清国有资产产权界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
(二)完善国有资产立法体系 11
(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发挥人民群众保护国有资产的作用 12
(四)完善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 12
(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13
(六)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提高全民族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意识 14
参考文献 15

内容摘要:国有资产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十分严重。因而,探讨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办法,意义十分深远。本文从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流失的现状与渠道、流失的原因以及治理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对策这四个方面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流失 表现形式 原因 法律对策

Abstract: State-owned assets play a very fundamental role in Chinese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life. However, at present, loss of state property is extremely considerable. Therefore, the exploration into th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thesis carries out a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into the issue from 4 aspects: 1.the concept of the loss of state-owned assets. 2.the existing of state of loss and its channels. 3.the causes for the loss. 4.legal strategies in preventing the loss of state assets.
Key words: State-owned assets Loss of state assets Representing
forms Causes Legal strategies





国有资产是国家得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运转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中国,国有资产更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处于转轨中的中国一直面临着一个严酷和令人困惑的现实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从生活经验和实际案例来看,这种流失是触目惊心的。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不仅会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受到破坏,而且还会威胁到社会财富的积累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应当引起国家及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并从法律上探讨遏制和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分析
在我国,固然国有资产流失这个概念在很多文件中经常出现,但是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确地界定其内涵。在学理上,有学者对其进行了解释,如“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危险的危险行为” 。遗憾的是这种解释混同了国有资产流失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这两个概念。因为国有资产流失从法理学的角度上讲是一种结果或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虽然违法行为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但是它毕竟不是唯一的原因。所以,我们有必要重新界定国有资产流失这一概念。
根据有关法律和通常的学理解释,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是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是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从一般经济学的意义来看,只有能带来效益的东西才能被称为资产。这个意义为法律所吸收而且被认为是具有主导性的内涵。但是又必须注意到,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范围更为广泛。在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那么,何谓流失呢?从词义上看,“流失是指有用的物质如油脂、矿石、土壤自己散失或被风、水力带走。也指河水等白白地流掉” 。最常用的是水土流失,如果从最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水和土均是我国资源性的国有资产,水土流失也就是一种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实际上没有人会这样理解,也就是说,国有资产流失在借用“流失”的一般意义时是作了严格界定的。有的学者指出,“国有资产流失必须符合以下四要件:第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和管理者;第二,违法主体必须对违法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即具有过错;第三,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国有资产流失概念的核心条件;第四,必须有国有资产流失后果的发生,或者不加以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 。笔者以为这种解释把国有资产流失限定在人为造成的现象,而把政策、历史原因以及经营不善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损失排除在国有资产流失之外,是值得商榷得。根据笔者的综合分析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损失或者减少。就其作为一种后果来讲,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产权上的问题又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人为的原因。从法律上看,界定国有资产流失只能局限于人为原因导致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将有关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制度和体制上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法律的确显得无能为力。但是不能由此认定国有资产流失仅是人为导致的后果,否则就会使有关责任人将国有资产流失的故意归为制度或体制上的原因以推卸责任,使国家遭受损失。因此可以说上述学者的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如何给国有资产流失作一个科学的界定呢?结合以上分析,笔者以为,从法律上看,国有资产流失是指由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主观上的过错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减少的状态或者结果。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本文对国有资产流失概念的界定仅仅具有分析意义。因为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在不同的学科视野中进行审视,在实质上它不可能只是“法律”上的。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如果把国有资产流失只局限在法律范围内将会因我国法制状况而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无法弥补。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不得不重申: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在主观方面,是由于有关责任主体主观上的过错即故意或过失;而从客观方面看,国有资产流失是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在行为结果上,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或减少。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方面,才能在法律上构成国有资产流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于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等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国有资产作为物质的自然损耗,不能称之为国有资产流失。因政治经济体制原因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实践中相当严重,但从法律上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不明。如果要追究,这个责任更多地应由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来承担,因而也就没有多大的法律意义。还有一种属于因法制不健全出现的情况。我们一般认为,水土流失不属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范畴,但仔细想想也不对。水土流失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自然的责任人类无法去追究,人为的结果又如何呢?从法理上看,“责任是义务为前提的,没有义务就无所谓责任。显然,我们目前还缺乏义务、责任主体和范围的明确、详备的保护水土流失的法律法规,这就使水土流失关系国人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只能停留在客观事实或者自然事实而不能上升为法律事实,也就无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这也就是说,立法不完备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不能或者至少目前还不能纳入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内涵中来。之所以这样认识国有资产流失,重要的理论依据在于,法律从功能上来说,只能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只能在“我的行为”中法律才有意义,离开“我的行为”法律是不存在的。因而,在寻求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时,我们就把焦点集中在人的行为因素上。固然这种行为因素有更为复杂的体制背景和制度背景。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
在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是很复杂的,有的表现为隐性,有的表现为显形。根据笔者的考察归纳出以下主要情形:
(一)在国有资产评估时,对国有资产进行不评估,低估,漏估所造成的资产流失
这种情况表现为:在应当进行评估时根本不评估,单纯依靠某些数据(如账面值)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故意压低评估值以获得好处;由于主观和技术上的原因,对企业占有的国有土地和无形资产漏估;对评估值进行部门行政干预,搞指定评估,规定评估值上限使资产评估中的资产流失合法化,这些资产流失的渠道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现实利益的损失,而且国家在以后获取收益的权利也被流失掉了。
(二)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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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以现汇先期补偿进口设备按补偿贸易办理请示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以现汇先期补偿进口设备按补偿贸易办理请示的批复
海关总署


贵阳海关:
你关筑关业(1991)14号文收悉。
关于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汇源国际发展公司签订90MQRG-2009WR补偿贸易合同,进口150万美元的磷酸浓缩设备,用重钙、磷矿石、磷矿粉分三年偿还的贸易性质问题,现复如下。按照补偿贸易有关规定,补偿贸易应以进口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提供设备
的外商,以偿还设备价款。如产品通过我外贸公司出口,用所收取的外汇偿还外商,实际是一般贸易的分期付款方式,已改变了补偿贸易性质。因此,贵州省外贸公司在设备尚未进口的情况下,将价值61.43万美元的磷矿石出口南朝鲜,然后将所得货款转汇香港汇源国际发展公司,作
为补偿部分设备价款的作法,已完全违反了补偿贸易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已用现汇先期补偿的部分设备应予以照章补税。如该公司今后仍不将产品直接返销港方,海关应收回登记手册,对进口的机器设备、出口产品按一般贸易照章征税验放。



1991年8月26日
企业并购律师实务——办理交接手续并整顿兼并后企业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办理交接等法律手续
签订企业兼并协议之后,并购双方就要依据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兼并协议,办理各种交接手续,主要包括以产权交接、财务交接、管理权移交、变更登记、发布公告等事宜。
1.产权交接
并购双方的资产移交,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会计据此入账。目标企业未了的债券、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账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2.财务交接
财务交结工作的主要在于,并购后双方财务会计报表应当依据并购后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如果并购后一方的主体资格消灭,那么应当对被收购企业财务账册作妥善的保管,而收购方企业的财务账册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3.管理权移交
管理权的移交工作不是每一并购案例必须的交接事宜,完全有赖于并购双方签订兼并协议时候就管理权的约定。如果并购后,被收购企业还照常运作,继续由原有的管理班子管理,那么管理权的移交工作就很简单,只要对外宣示即可;但是如果并购后要改组被收购企业原有的管理班子的话,那么管理权移交工作则较为复杂。这涉及到原管理人员的去留、新的管理成员的驻入,以及管理权的分配等诸多问题。
4.变更登记
这项工作主要存在于并购导致一方主体资格变更的情况: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注册登记,被解散的公司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这些登记之后,兼并才正式有效。兼并一经登记,因兼并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资产和债务,都由续存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5.发布并购公告
并购双方应当将兼并与收购的事实公诸社会,可以在公开报刊上刊登,也可由有关机构发布,使社会各方面知道并购事实,并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二、兼并后的对企业整顿
1.尽早开展合并整顿工作
并购往往会带来多方面的变革,可能涉及到企业结构,企业文化,企业组织系统,或者企业发展战略。变革必然会在双方的雇员尤其是留任的目标企业原有雇员中产生大的震动,相关人员将急于了解并购的内幕。所以并购交易结束后,收购方应该尽快开始就并购后的企业进行整合,安抚为此焦虑不安的各方人士。有关组织结构、关键职位、报告关系、下岗、重组、及影响职业的其它方面的决定应该在交易签署后尽快制定、宣布并执行。持续几个月的拖延变化、不确定性会增加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忧虑感,可能会影响目标企业的业务经营。
2.做好沟通工作
充分的沟通是实现稳定过度的保障,这里的沟通包括收购方企业内部的沟通和与被收购企业的沟通。
(1)与被收购企业进行沟通。同被收购企业人员包括管理高层、中层或下属公司管理人员及一般雇员,进行及时、定期、充分的沟通,可以掌握被收购企业的动态,稳定现有业务,稳定企业经营秩序。沟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会议座谈、一对一的重点谈话等。沟通的目的是使买方公司赢得被收购企业全体员工的信任和尊重,赋予他们对并购后企业发展前途的信心,从而实现平稳顺利的过渡阶段。
(2)收购方内部的沟通。收购公司内部的沟通工作同样重要。一般来讲,出于保密或稳定等考虑,收购方谈判小组人员较少(主要由高层领导及少数重要相关部门主管组成,视需要请外部收购顾问参与),而收购后的整合工作往往由另外一些人来执行。签定收购协议,意味着谈判工作的成功和结束,而收购后整合工作常常被认为是执行小组的任务。执行阶段面临的工作更加复杂琐碎,对被收购企业的理解与谈判阶段的理解难免有出入,因为谈判阶段更多从战略角度考虑问题,执行阶段主要侧重操作和实施;加之两个阶段工作和人员的不连续性,容易产生误会甚至矛盾,这些都需要充分的沟通来解决。
(3)沟通中的注意事项:其一,以诚相待。对于并购双方的企业,收购方需要直接表明发生了什么、将来计划做什么。即使是坏消息,被收购企业的员工还是愿意知道事实真相。其二,尊重和支持那些将受到负面影响的个人。对于被分流下来的人员应当给予收购方力所能及的帮助,从而给这些人员树立信心,同时也是给收购方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融合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
企业并购是现代经济生活种企业自我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任何一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的企业文化,不同的只是有的企业的企业文化可能比别的企业更为深厚强大。企业文化体现了一家企业的行为方式或经营风格,它是企业人员经历较长时间的相互交往形成的。同影响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其他主要要素,如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策略、企业管理领导艺术和企业面对的市场环境等比较,企业文化对员工行为的影响要更为深远,从而企业文化会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巨大的作用。并购要尽力减少人力资本的损失,而文化冲突往往是并购企业人才(特别是核心人员)流失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能很好的消除或者处理并购双方之间的企业文化差异,那么可能给并购的顺利进行以及并购后企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为了很好的融合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差异,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差异所在
不同的社会生存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造就了每一个企业独有的企业文化的形成。具体的说,企业文化差异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
1)所有制差异
所有制差异带来的企业文化上的差异这一点在我国的影响较为重大。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多的行政干预的同时也一般拥有雄厚的资本和保障,所以企业文化体现为:企业员工归属感、优越感强,但是依赖性强、缺乏紧迫感、竞争意识和创新积极性。私营企业则具有自主性、灵活性,有很强的危机感、紧迫感,这就带来了自强奋斗、努力创新、力争上游的企业文化特点。
2)行业差异
行业差异给企业文化带来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传统行业与高薪技术产业企业文化的差异。传统行业的企业对员工的技术文化水平要求不高,但是对员工的纪律性、吃苦耐劳要求较高,同时也鼓励创新精神;而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的发展有赖于技术革新、产品的推陈出新,所以要求员工有很高的技术文化水平,强调团队精神,同时也注意发挥员工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地理位置差异
据有关研究表明,一个企业所处的国家、地区的整体文化性质,对企业文化的形成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点在跨国并购中应当尤为注意。例如:东南沿海的企业多半采取等级分明、职责明确的垂直管理体系,而内地企业内部的等级观念较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较强。
(2)消除文化差异,整合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尽管由于时间沉淀而不易改变,但他们完全可以通过不懈努力,转化为有利于企业经营业绩增长的企业文化。文化融合不是简单地将收购公司的管理模式直接套用于被收购企业,应当依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文化整合策略:
1)以先进的企业文化代替落后或者说不适应的企业文化
该整合策略主要适用于被收购企业的文化明显的与时代不符、这通常体现为企业经营不善,甚至亏损严重;而收购方企业文化运作很成功的情况。此时,收购方企业应当将自己原有的先进的企业文化灌输给被收购企业。关键在于并购后的员工培训中,应当注意是被收购企业原有的员工能够深刻理解并认同收购方企业的企业文化,最终使得被收购企业建立这种先进的企业文化。采用这一策略的经典案例就是海尔集团成功并购的经验:在每一次的并购扩张中,海尔集团始终坚持“海尔文化激活休克鱼”的理论。
2)将并购双方企业文化进行有机融合
即在并购双方企业文化之间,不是用一个取代另外一个,而是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从而创造出一种全新的企业文化。这这种文化整合策略使用于这种情况:被收购企业是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其企业文化并没有不妥的地方,如果强行以收购方企业的文化取而代之,则可能适得其反。所以,应当将双方企业文化加以融合和创新,从而产生适应并购后新形势的更为强有力的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