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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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加速我市经济建设的步伐,减轻人口过快增长给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使我市的人口机械增长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凡从市外迁入我市(含市属县、番禺市)的常住户口人口和从市属县、番禺市迁入市区(指市属八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常住户口人口均纳入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范围。包括:
(一)招收和调进的国家干部、工人(含农场职工、军队无军籍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迁入的职工居民家属(含投靠配偶、父母、子女、抱养小孩和弃婴)、亲友;
(三)入学前不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技工学校异地招收的新生和分配的毕业生;
(五)迁入的科技、普教、劳改劳教场所的干部家属;
(六)城镇退休职工的农村子女顶替;
(七)异地安置的军队(含无军籍人员)离退休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八)异地安置的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
(九)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十)随军家属;
(十一)成建制单位人员迁入;
(十二)驻穗办事机构人员的迁入;
(十三)侨汇购房和华侨投资照顾亲属入户;
(十四)华侨、难侨归国家定居;
(十五)煤矿井下工人家属;
(十六)自理口粮入户;
(十七)“农迁农”入户;
(十八)落实政策人员回市。
二、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按迁入人数控制,县(含番禺市,下同)人口机构增长按净增人数控制。全市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计委主管,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市计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计划和分县、分部门的年

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印发《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和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统一规定,在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内进行审批,不得突破。
三、计划管理原则是既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总量,又提高迁入人口的素质,调整人口的结构。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审批部门应优先审批调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高级技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我市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对中专以下(不含中专)
文化程度的一般干部、普通工种工人和中级以下(不含中级)技工原则上不予批准进入市区(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的人员除外)。批准进入市区的人员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都必须符合我市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政策和计划管理原则的迁入人
员,市公安局或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有权拒办落户手续,粮食部门不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四、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从市区外迁入市区(包括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及在市区内“农转非”、自理口粮入户的下列人员,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调入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的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子女;
(三)调入市区农场的职工及随调(迁)家属;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需转户粮关系入市区的人员;
(五)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
(六)企业办技工学校异地招收的新生;
(七)接收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技工学校(不含企业办技校)毕业生;
(八)国家分配计划下达后,增加接收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九)接收录用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学校自费毕业生和单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
(十)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和外地驻穗办事机构迁入人员;
(十一)侨汇购房照顾迁入市区的人员;
(十二)迁入市区的职工居民家属(包括投靠配偶父母、子女)、亲友等;
(十三)符合规定自理口粮入户的人员;
(十四)迁入市区农村或农场的农业户口人员(即“农迁农”);
(十五)科技干部家属(含普教系统干部家属等)、劳改劳教场所干部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农转非”的人员;
(十六)市区内“农转非”的人员(包括征地、招干、招工、录用自费生、技校招生和分配、民办教师转公办乡镇机关聘任制干部转录用、乡镇计生专职人员等“农转非”);
(十七)进入市区务工、务农、经商和从事其他劳务以及在外地驻穗办事机构工作的暂住人员。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迁入、暂住人员以及市区内“农转非”人员,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指夫妻两地分居达十年以上)、落实政策、退休顶替调(迁)入市区的人员。
(二)经批准来市区安置,家庭基础(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市区的离、退休人员(含部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以及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市区内离退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身边确实没有子女,按规定允许一个子女来身边照顾的;在外地无人照顾来市区投靠直系亲属的
老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本市区参军回市区的复退军人;粤府〔1989〕125号文件规定的退伍义务兵;穗府〔1982〕166号文件规定的复员干部;穗府〔1985〕129号文件规定的转业志愿兵。
(四)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市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市区的困退知青和支边内调、离、退休、退学、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五)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分配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和毕业生;出国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
(六)经批准调进的担任省、市副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按国家规定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其符合政策随调(迁)的配偶子女,以及已在市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调、迁(转)入市区的配偶子女。
(七)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市区投资办企业,按有关政策办理入户的人员;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符合调整安置条件来市区入户的归国难侨。
(八)从事环卫、保安、保姆业以及境外来市区和探亲访友、旅游、来市区联系业务停留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暂住人员。
(九)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免收增容费的人员以及经市计委批准减、免收增容费的人员。
六、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按本规定附件《广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标准一览表》执行。
七、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收取,属迁入常住户口人员的,由市建行三支行代收,属暂住人员的,由市建行三支行或所在地派出所代收。
在收取的增容费中,除按本规定的第四条的第(十)、(十一)项的费额存入“市政增容费”专户外,其余的增容费全部存入“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资金”专户。实行专项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科、教、文、体、卫等社会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加强人口管理
正常经费支出。增容费的使用,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全市的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八、有关实施人口机械增长指令性计划管理和征收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计委会同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九、各县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办法,与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同步实施。
十、本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实施。实施后,各单位现行的各项有关人口管理收费一律停止收取。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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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 费 对 象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 (元/人) | |
|--|---------------------|--------|-----------|
| |调入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随调配偶 | 10,000 | |
| 1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随迁家属 | 3,500 | |
|--|---------------------|--------|-----------|
| |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无军籍人员 | 10,000 | |
| 2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随迁子女 | 3,500 | |
|--|---------------------|--------|-----------|
| |调入的农场职工和随调配偶 | 10,000 | |
| 3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随迁家属 | 3,500 | |
|--|---------------------|--------|-----------|
| 4 |从外地招收需转户粮关系入市区的干部、工人 | 10,000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 5 |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 | 10,000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 6 |企业办技工学校异地招收的新生 | 10,000 |由企业负责交费 |
|--|---------------------|--------|-----------|
| 7 |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 10,000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 8 |增加接收的外地大中专毕业生 | 10,0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 9 |接收录用的外地自费和单位委培的大中专毕业生| 13,0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
|序号| 收 费 对 象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 (元/人) | |
|--|---------------------|--------|-----------|
|10|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外地驻穗办事机构| 13,000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定编内迁入人员 | | |
|--|---------------------|--------|-----------|
|11|侨汇购房照顾入市区的人员 |外汇券13000|由个人负责交费 |
|--|---------------------|--------|-----------|
| |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 10,000 |由个人负责交费,违反计|
| | |------------|--------|划生育的加倍收费 |
| |迁入市区的职工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 3,500 | |
| |居民家属(含“非|------------|--------|-----------|
|12|迁非”和“农转 |投靠子女 | 3,500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非”) |------------|--------|-----------|
| | |投靠配偶 | 3,5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 |------------|--------|-----------|
| | |投靠亲友 | 13,000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13|自理口粮入户的人员 | 13,000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14|“农迁农”迁入的人员 | 3,500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15|科技干部家属等“农转非”的人员 | 3,5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16|市区内“农转非”的人员 | 3,500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 | |从事种养殖业(农、林、茶| 一年240 | |
| |临时进入市区务 |、渔)的临工、合同工、流| 半年120 | |
| |工、务农、经商和|散工及从事搬运、装卸人员| 季度60 |有单位聘雇的由单位负责|
|17|从事其他劳务以 |------------|--------|交费,无单位聘雇的由个|
| |及在外地驻穗办 | | 一年360 |人 |
| |事机构工作的暂 |其他人员 | 半年180 | |
| |住人员 | | 季度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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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第54号令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投资补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领域,指导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九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 拟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对于拟申请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国家投资的,申请单位应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理程序与同领域的其他项目一并进行审理,择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命名。
第十六条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核、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之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定期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程序:
(一)国家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国家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撤销国家工程实验室,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国家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国家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三、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内容提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的进步,网络安全也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本文从加强网络技术含金量、健全法制、打击打击犯罪、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强化网络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办法,这对法院的网络管理和上网都是大益处的。
【关键词】网络技术 网络法制 保密意识 法官安全意识

浅析法院网络保密管理

崔照铭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世界的交流,人民法院上网工程正在大规模发展之中,一个开放、高效、完善的电子法院在新世纪的中国将逐渐出现。对于法院网络工程来说,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是网络工程人员首先想到的问题,也是法院网络第一位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信息网络系统已开始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运行的一条重要生命线,如果网络安全问题解决不好,它就会限制电子法院功能的发挥,甚至泄露审判机密,影响法院的形象,法律公正公平受到侵害。
  目前法院上网的保密管理所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是来自电脑黑客的侵入和网上泄密。任何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不管是保密安全措施多么的健全,你只要联了网,就始终存在电脑黑客侵入的危险。现在,全球电脑黑客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且大多数以军队和政府网站为侵入、袭击对象,以提高自己的黑客地位和名声。再就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使泄密的渠道明显的增多。在国外、境外的敌对势力和间谍情报机关也企图通过各种渠道窃取我们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秘密,且活动也日益猖獗。因此在法院上网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未雨绸缪,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和清除各种安全隐患和威胁。
 那么,法院网络工程怎样防范安全隐患,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呢?
一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网络技术的含金量,加强技术防范
  加强网络安全,避免网络泄密,必须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素质,法院要不惜重金,招聘一些高科技的网络人才,加强网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安全意识,从而在人员素质上,避免出现安全问题。在网络犯罪者中大多数是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人,他们大多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在科索沃战争中,美国轰炸我驻南大使馆后,就有人把我国的国旗放入到美五角大楼军方计算机界面上。因此技术防范应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最根本的安全防范措施。但是,目前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关键的技术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难以从核心硬件上来做好防范,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被动。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比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对信息安全这块的投资还占不到网络总投资额的1%,产值也只有5亿元人民币,与发达的国家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虽然,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PU在北京大学诞生了,但却还没有大批量地投入生产,现在的问题是国家要尽快投资,进入大批量工业生产。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这就好比有人说“仗可以在任何地方打,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法院应适当增加技术防范的必要投入,确保法院信息网络万无一失。在短时间内难于解决好技术防范的情况下,将网上信息实行物理隔离的办法是完全可行的。比如从发展的趋势看,人民法院可建一个广域网站,每个法院可建立一个法院门户网站,基层法院以下的部门则不宜再建网站,可将其信息主页放在基层法院网站上。这样整个法院网站就构成一个安全系统,外部信息进到这个安全系统,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再联到本系统的各个局域网,本系统内的各个局域网不能单独和外界的网络联网,这样本级法院的网络安全就相对有了保障。
二是健全网络法制,打击网络犯罪,提高网络防范意识
现在是法制社会,我们的国家也正在逐步推进以法治国的进程,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和约束,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目前我国网络方面地立法相对滞后,计算机网络一方面全国正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计算杨网络又仍在高速发展之中,因此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但国家应该组织部分高科技人员和法律学者进行有研究探讨,制订出一些尽可能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来健全网络法制环境,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减少不必要的泄密事件发生。最高院也可组织人员出台一些能够约束网络泄密和解决纠纷的司法解释。当然,在目前条件下,我们也不能借口网络立法的滞后或网上违法犯罪侦破的困难而减弱网上执法活动。在当前网络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尽最大的能力和措施,来避免出现一些网络泄密事件的发生,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扩大法律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网络信息系统受到严重的非法破坏,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制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的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对于破坏国家秘密的犯罪,国家已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规定了九种危害国家秘密犯罪的罪名,其中最重的是“间谍罪”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最高刑期为死刑,这说明国家从立法上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是有力的。关键是要严格执法,不要因为这样的犯罪活动是产生在计算机网络中和使用了新的犯罪工具而使执法受阻。
  三是正确划分保密信息和确定密级
依法正确划分保密信息和确定密级是作好保密工作的前提。法院的保密信息主要有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内部不能向外公开的事项。审判秘密是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法院的威信、国家的安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各级法院要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确定保密与非保密信息和划分保密信息的密级。然后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该上网的信息特别是审判秘密绝不要上网,首先在信息输入这一关上解决保密问题。
  四是确定专职领导人员负责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在我国各级法院中,在技术上实际控制网络的人大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许多领导都是网络技术盲,甚至有的领导至今还没有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也从不过问网络问题,因此网络管理的现状是无权的人掌握网上大权,有权的人无力行使法院的网上权力,这是目前法院上网的一个非常大的安全隐患之一。各级法院应该从编制上考虑设置这么一个官职,类似于国外企业中“首席知识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执行官”之类的职位,他应该对法院的网上信息有巨大的影响和处置力,真正是由“官”来行使“网上法院”的大权。
  五是大力开展网络法制教育,提高人民法官的网络安全意识
  虽然国内在网络立法方面还有空白,但立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都已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行政法规,每个公民特别是每个法院工作人员都应该知晓这些规定。在国内已经发生的计算机犯罪和泄密案件中,多数是内部泄密和内部人员作案,这说明内部保密工作比较薄弱,且非常重要。有不少审判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保密观念淡薄,正是他们淡薄的法制意识和疏于管理,才导致了这些案件的频频发生。江总书记曾讲到“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可以说在所有的网络安全环节中,“人”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而加强这个环节的办法就是对“人”加强法制教育。在网络法制培训中,安全、保密法制是重点。1997年8月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指出:“要使保密教育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把保密教育纳入普法与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2000年元月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也明确指出:“互联网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 建议尽快将网络法制教育纳入公民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人民法院应该走在前头。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邮编25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