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呙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0:02:53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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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从法价值分析的视角看其兼容性

呙 斌
(苏州大学 苏州 215006)


【摘 要】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中,世界各国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的归责原则,而我国却采取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这一原则从出台以来一直就遭到人们的议论,学界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在此,笔者想就法哲学的理论层面,从法价值分析的角度,分析各种归责原则的价值意义,以期能对即将修改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尽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国家赔偿 归责原则 价值分析 兼容性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根本问题,是衡量国家赔偿民主性、进步性和先进性的标尺。就一国来说,采取何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其实也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与选择的过程。这反映了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在国家赔偿问题上的价值取向。然而当今世界是一个价值多元的世界,纯粹的单一的大一统的价值模式几乎是不存在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往往是受多种价值理念指导的,如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利益、效率等等。这些具体的法律价值范畴,都有可能体现到各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中。因此,各种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和科学性,不能说那种归责原则就一定的不好,那种归责原则就一定的好。我们只有弄清了各种归责原则所蕴含的价值本质、价值目标和价值功能,才能对各种归责原则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才能谈得上如何去完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价值分析

1.过错归责原则
  就其判断标准而言,有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之分;就其主体而言,有个人过错与职务过错之分。 过错归责原则的根据在于价值论层面上的“道义责任论”。从“道义责任论”的角度看,国家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因此与自然人一样具有自由意志,在这个前提下,国家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支付赔偿乃正义的要求,也符合“责任政府”的法治原则。这一价值导向下的过错归责原则发挥了积极的社会机能:过错责任扩大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打破了“主权豁免”时代公权力行为不负责任的状态;另外,这一原则还有利于促进国家积极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在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若已尽相当注意,而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话,即使造成损害亦可不负责任,这就避免了绝对的无过错责任造成的国家机关因担心承担责任而畏缩不前、消极履行职责的状态。但过错归责原则,特别是主观过错归责,也存在确定侵权人困难、从心理学或证据学上判断有无过错较难的问题。因此,有关专家认为:“采取主观过错原则,实际上是国家避免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把保护伞,不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赔偿请求权。”
2.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根据在于“社会责任论”,它的基本价值取向表现为:基于实用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念,对“不幸损害”实施合理分配,以实现社会性的“利益均衡”。在国家赔偿制度中,这种价值观又转化为“个人社会负担平等”这一著名的法律原则。这个原则将公权力主体公务活动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视为公共负担,无论导致损害的公权力行为是否基于过失,损害一律由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将国家公务活动所造成的公共负担由全体人民分担,从而实现了“利益均衡”。无过失责任原则体现了社会互助精神,以全社会的集体力量减轻个别受害人的负担,帮助他们克服在受到损害时所面临的那种“靠一己之薄力,实难应付”的局面。 但如果不加限制地适用无过错原则,可能给国家财政造成负担,也会造成国家机关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消极怠惰的局面,因此各国立法一般将这一原则的适用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我国有学者主张以无过错归责原则取代目前的违法归责原则,这种观点缺乏对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必要认识,而且忽视了实施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社会可行性。 因此,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归责形式,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
3.危险责任归责原则
  危险责任归责原则起初主要适用于民事赔偿方面,后来才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国家赔偿领域。然而在我国,危险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民事方面,国家赔偿领域并未承认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理论基础是“国家危险责任说”,该学说主张公务员因行使职权形成特别危险状态而使人民权利发生损害时,法律上不评价其原因行为的内容,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公务员是否有过错,国家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危险责任说又称行政危险说或无过失责任说。这是法国行政法院所独创的特殊的公法理论,德国受其影响逐步形成了其危险责任理论。
4.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又称为衡平责任,是在审理侵权案件中,法官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的观念,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其他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从传统的过错理论来看,似乎对加害人是不公平的。然而它却体现了衡平公正的思想,它是以全社会的价值观念为准的,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是,它也不能作为普遍的适用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价值功能分析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总则中采用的是违法归责的一元化体系,但在分则中的刑事赔偿方面又出现了结果责任的归责原则。这就导致了在归责原则问题上的价值体系冲突,引起了各界的热议,也成为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需要完善的地方。
  但是作为一种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也有其存在的价值。笔者认为违法归责原则在本质上属于过错原则,是一种客观过错。具有以下优点:首先,违法原则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及宪法规定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也很协调;其次,违法原则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再次,它避免了主观过错原则的认定困难;第四,它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受害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另一方面,违法责任也有不足之处,在适用时应注意如下问题:对“违法”概念的界定必须合理,不能过窄也不能过宽,要符合实际,具有适当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违法责任原则也应与其他归责原则相结合,尽量避免单一归责原则的片面性、狭隘性和局限性;适用违法归责原则还必须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在刑事司法赔偿方面,学界大都认为我国采取的是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违法归责标准是从行为的违法性角度寻找国家承担责任的根据的,是一种摆脱主观过错归责缺陷的、区别于一般过错客观化的另外一种理论尝试。违法归责标准否定合法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而结果归责标准并不直接否定合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因而结果归责标准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归责标准,其不仅适用于违法情形下的国家责任承担问题,更能解决司法行为合法,但损害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受害人情况下的国家责任承担问题。 所以结果归责标准不仅适用于刑事司法行为,也适用于各种非刑事司法行为。采取这一原则,不仅符合司法权的本质,也符合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需要,具有深远的价值意义。

(三)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

  基于以上的价值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采取那种单一的归责原则,都不能完全适应各种具体的情况,因此应针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从而形成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我国国家赔偿归责体系的无漏洞化,增强其灵活性、适应性和兼容性,努力作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与国家责任的协调统一。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拙见:
  在行政赔偿方面,应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我国目前国家赔偿法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采取的是违法责任原则,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却排除在外。笔者认为对于各种抽象行政行为也应采用违法责任原则,不违法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对其判断,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对于羁束行政行为,由于判断标准比较明确,法律法规都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违法与否易于认定,所以也应采用违法责任原则;而对于裁量行政行为,违法当然要赔偿,不违法但有过错、不合理也应赔偿,所以应主要采用过错兼违法责任原则。对于行政事实行为主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但如果行政机关在进行一些事实行为违反或超越了其职责权限,就存在违法的问题,也构成违法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但如果设置机关与管理机关为防止损害发生,已经尽了相当注意义务或已经采取了防止损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的,国家应减轻责任。
  在司法赔偿方面,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我国采取的是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并非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对于刑事司法赔偿,如果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了损害当然要赔偿,然而某一些情形下,虽然不违法却有一定的过错或者也没有什么过错却结果造成了损害,也应给予赔偿。所以,刑事司法赔偿应采取违法责任为主、辅之以过错责任、结果责任或公平责任。对于各种非刑事司法赔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司法执行中的赔偿),也应该区分具体情形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不能一刀切。
  在立法赔偿方面,我国还存在一些争论,还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成熟的的理论体系。但是笔者还是比较赞成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引入立法赔偿,以增强其体系的完整性,这也符合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至于立法赔偿的归责原则,鉴于立法行为属于抽象性行为,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立法监督的纠正方式,但将来纳入国家赔偿法后,对于这种具有抽象性、普遍性的行为归责,也应以是否合法为依据,这里的法就是宪法和立法法,所以立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该采取违法责任原则。这样既有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符合法治的要求。
  在军事赔偿方面,部分西方国家把它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鉴于军事机关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特殊地位,笔者比较认为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赔偿类型。军事行为也不应完全以主权行为免责,对于主权行为以外的其他军事行为,如果违法也应给予赔偿,所以军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主要采取违法责任原则。
总之,在构建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时,应该以多元化的价值观为指导,既要有其原则性,又要有其灵活性、实用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做到兼收并蓄,海纳百川,具有一定的兼容性,这才符合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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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发宣传[2003]3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战略任务,党中央印发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中发[2003]8号)。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实际,现就学习贯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和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和精髓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核心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热潮引向深入,最重要的是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在国资委机关和中央企业广大党员干部中,就是要充分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的重大指导意义,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牢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切实把这一系统的科学理论贯彻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中,体现到加强国资委机关建设和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要按照中央提出的要求,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从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从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从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九个方面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

  二、结合实际,着眼于解决本企业、本部门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国资委机关和中央企业党组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及本企业、本部门实际,联系思想实际,围绕今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着眼于解决本企业、本部门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着眼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建设和企业党的建设,把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要联系改革实际,解决影响改革的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找准抓住影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改革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六大把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是极具探索性和挑战性的工作,国资委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围绕如何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这个根本,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自己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知识结构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已进入攻坚阶段和关键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凸现出来。中央企业要围绕建立和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围绕推进企业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抓住影响改革的重大问题。

  二要联系发展实际,解决影响发展的重大问题。本世纪头二十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形势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有企业也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央企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抓住机遇、用好机遇,进一步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要坚决冲破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

  三要联系稳定实际,解决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深化企业改革,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干部职工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稳定中推进企业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企业稳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关心离退休干部职工、下岗分流职工、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把不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要联系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实际,解决影响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建设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四有”职工队伍。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要围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围绕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围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围绕继承发扬优良传统,创新培育企业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查找存在的不足,制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中央企业党组织要围绕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职工民主管理等方面查找薄弱环节,提出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提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思路和办法。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中央关于成立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重要意义,对照中央的要求找出存在的差距,进一步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努力把国资委建设成团结、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机关。

  五要联系“两手抓”的实际。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揽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学习中,要认真分析非典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制定相应对策,做好当前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进一步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努力完成全年奋斗目标。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和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要周密组织,精心部署,统筹安排,切实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

  一是领导带头要落实。根据中央的要求,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领导干部是重点。国资委党委学习中心组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学习好、领会好、掌握好、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在学习中要端正学风,注意克服学不学、学好学不好关系不大、把工作与学习对立起来、“以干代学”、浅尝辄止、不求甚解、脱离实际等不良学风。

  二是学习计划要落实。各部门既要制订学习的总体安排,又要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不同人员的实际,分层次制订有针对性的学习计划。京外中央企业,要主动与所在地方党委联系,并按地方党委的要求和国资委要求做出安排。

  三是学习内容要落实。国资委党委学习中心组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及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研读十六大报告和党章,认真研读江泽民同志《论“三个代表”》、《论党的建设》和《江泽民同志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等重要著作,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作为重要辅助材料。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广大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十六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要注意抓好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的党员的学习。

  四是学习形式要落实。要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学与专题研讨、辅导、座谈交流、脱产培训、宣讲辅导、主题教育、知识竞赛等各种有效形式,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局域网、闭路电视、电台、宣传橱窗等舆论阵地,及时宣传报道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取得的新进展,总结交流和推广形成的成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要制订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将机关司局级以上干部轮训一遍。各企业也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分期分批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轮训。

  五是学习的效果要落实。学习重在抓落实、求实效。通过学习,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上达到新的高度;要在联系实际、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效;要在贯彻“两手抓”、夺取“双胜利”上取得新进展。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实际,衡量这次学习的效果主要看:是否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提出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形成和制定出改革发展的思路及措施;领导班子是否进一步树立和保持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坚定了搞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找准并着力解决本单位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否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解决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干部作风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坚持了“两个务必”,切实解决干部职工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

  六是督促检查要落实。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学习的督促检查。国资委党委将组织专门力量,对中央企业学习贯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中央写出报告。

  请各中央企业和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及时将学习贯彻的情况分别报国资委党委宣传部和直属机关党委。

  

         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海南人民政府


1997年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按本规定缴存的具有工资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的原则,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执行政府制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落实政策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保障职工使用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第五条 城镇从业人员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所在单位也必须按本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由各级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之积,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月缴存额不变。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规定逐月足额代扣和缴存。
第九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缴存应承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收入,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条 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预算和单位自筹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照企业
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 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不低于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自结息之日起,连本带息自动转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现有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之日起30日内,将款项缴存到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新设立的单位和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应自设立或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由原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长期严重亏损的企业,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单位应将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通过转帐委托方式,开具住房公积金缴款书和转帐支票到指定的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结算,将款项缴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出具缴款凭证,同时划入个人帐户,逐月登记确认。每年6月20日按银行挂牌利率结算后,受托银行应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发出住房公积金对帐单。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有疑问时,可以向受托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或要求复核,受托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一)职工本人购、建、大修具有个人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经职工本人书面授权并凭身份证件,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购、建、大修具有个人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三)职工调离本省或出境定居;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五)职工离、退休时,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支配,可以提取,也可以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办法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发放下列住房政策性贷款:
(一)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购、建、大修具有个人所有权的自住房屋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的贷款;
(二)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购、建职工住房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的贷款;
(三)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专项贷款。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住房政策性贷款后的余额可以购买国家债券,但不得直接用于投资或委托他人进行投资。
第二十条 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购、建住房资金的自筹部分已落实,具备房源或开工条件;
(三)有按时偿还贷款能力;
(四)能提供受托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或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已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出具购、建、大修住房证明;
(三)有按时偿还贷款能力;
(四)办理相应的住房抵押手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本息,由职工本人所在单位逐月代扣。
第二十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额度,一般按单位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核定。对住房条件比较困难的单位,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00%。
职工个人购、建房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价款或自建住房建筑安装成本的50%。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利率基础上加规定利差:
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季结息),3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3年以上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附加还本宽限期的每年宽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贷款抵押的另加0.99个百分点。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利率(按月结息),5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个百分点,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个百分点。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款利率调整。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不高于实际归集总量的75%安排单位和职工的住房专项贷款,10%用作备付金,15%为增值资本金。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贷款、备付金的补充和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资金管理成本开支,并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通过招标或协商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根据当年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收回贷款,按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部门报送有关业务月报表
和年报表。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业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明确存贷款的费用、利率、风险、责任、贷款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应设立由财政、计划、建设、监察、人民银行、工会、商会等部门代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监事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监事会主席由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监事会应制定章程,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年度报告;
(五)接受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经济特区以外的海南省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