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在法院处理案件当中的应用问题/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24:37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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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得到了提高,现代交通工具逐渐增多,道路交通日新月异,道路交通事故的频频出现,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如何正确处理事故双方人身和财产纠纷是确保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在事故当中的责任问题,成为一个解决纠纷的焦点问题,但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赔偿当中的适用,因对法规及政策的认识不同在审判实务当中出现了一些困扰法官的问题。现就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问题做以分析。
现在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上存在很普遍的一对一的适用问题,即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与民事责任认定书,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认定书是由交通管理部门专业人员出第一现场依职权、法定程序作出的,法官不是专业人员,亦无专业知识对认定书进行评价。要不采信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必须要有另一个权威部门来对其重新作出认定的结论。但现在的司法鉴定只能解决事故的成因,无权认定事故各方的责任。问题又回到起点,事故责任认定只有交警部门作出,法官也不愿冒风险来否定责任认定,在实务处理时通常是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划分各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实际上无其它救济渠道。
如何能正确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实务中的适用呢
那么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还有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认定。掌握这两点,也方便了解交通责任认定是否合理。
民法中的民事赔偿是依照侵权行为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确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重点在于当事人有无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能会是多种法律关系导致的结果。它比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要全面客观。两者在归责原则上和法律性质上均有不同。不能仅凭处理结果的相同而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用我处理的案件为例:张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一辆对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突然冲致张某车道将张某撞伤,诊断为左小腿骨折,支付医疗费1万元。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在行驶中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进入对向车道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因未戴安全帽上道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在赔付上合议庭出现了大的分歧,争议的焦点:1、张某有无责任?2、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2、张某承担责任应怎样承担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未戴安全帽上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其行为本身对其自身安全亦有很大危害,交警部门以其违反交通法规认定其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张某应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此起案件中虽违反了交通法规,但在此案当中应注意到张某虽没戴安全帽,但此事故当中其受伤的部位是在腿上,其损害结果与是否戴安全帽无关。张某未戴安全帽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案中可以看出,交警部门的认定只是一个行政责任认定,事故认定侧重于对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评价,是交管部门依据行政规范及相关专业知识认定的交通事故成因,属于自然科学范畴内的因果关系评价。此案当中张某在其车道内正常行驶,而李某突然由自己的车道变道到张某车道,造成将张某撞伤的结果且张某受伤部位与头部无关,故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不应以张某是否戴安全帽为承担责任的标准。
此认定当中所述的责任是单纯的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认定与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慨念,事故认定侧重于对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评价,当事人的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责任大的不一定过错大,责任小的也不一定过错就小,无责任的不一定真的没有责任。比如肇事逃逸的是全责,但他不一定就是责任大的一方,对方也不一定没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侧重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和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当事人有无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考虑的更为周全。
故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分析掌握案件的关键点去正确适用交通事故认定书。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栾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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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在2003年试点工作基础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并要求按年度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批复意见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所确定的资金安排原则,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制定的《2004—2005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就工程实施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对集中地选取若干个地市(州、盟),作为工程的实施地区。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二、要基本覆盖工程实施地区的农村中小学。项目学校必须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点、小学、初中、完中(初中部分)。工程建设要优先安排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已经安排各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学校一般不再重复安排。

  三、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相衔接,与本地区“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相结合。布局调整规划中准备撤销的学校不得列入工程项目。

  四、工程不得留有资金缺口,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不能突破。要根据工程建设任务和中央专项资金额度,认真核算地方政府所需承担的资金数额,设立并切实落实地方工程专项资金。

  五、选择的项目学校必须具备通电条件,具备安全及其他相应条件的教室,能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工程实施方案。方案的制定必须坚持科学性、可行性和严肃性。工程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组织领导机构;2.工程实施地区;3.工程实施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育现状和信息化工作情况;4.工程建设方案及实施的具体措施;5. 招标方案;6. 投入资金测算及资金筹措方案;7.运行保障机制;8.教师培训计划;9.工程实施时间进度安排等。请务必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工程实施方案及填报的相关报表(附电子表格),由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联合报送三部委,经三部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2004—2005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就2004—2005年工程的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程实施的原则

  (一)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负责工程的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研究制定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工程建设管理和相关标准规范,并进行指导检查。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组织工程建设。

  (二)地方政府负责保障工程运行费用。建立保障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设施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工程管理经费和设备维护、更新经费,严禁向农民摊派。

  (三)工程采用集中连片的方式实施,逐步推进。工程建设要集中布点,连片实施。优先在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基础教育信息化有一定基础、能够落实设备维护和运转经费、具备通电和其他相关条件、能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地区进行工程建设。

  二、工程实施地区的选择

  选择人口适中,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基础教育信息化有一定工作基础,能够为工程提供长期支持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先行实施。工程的实施要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扩大试点工作相衔接。项目学校具备通电条件,具备安全及其它相应条件的教室,能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经费测算

  资金筹措的原则:

  工程的实施采取地方负责、所需经费国家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的办法。

  ——西部地区以中央投入为主,地方投入为辅;中央专项资金占工程实施地区总经费的三分之二。

  ——中部地区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中央专项资金占工程实施地区总经费的三分之一。

  ——东部地区由地方政府按照工程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只能用在贫困地区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扩大试点地区。

  经测算,2004年—2005年工程总投入40亿元,其中中央投入20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承担10亿元,地方投入20亿元。

  四、工程建设模式

  模式一:教学光盘播放点

  配备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通过播放教学光盘对学生授课和辅导。配备对象主要是农村学校布局调整确定保留的教学点。平均每点投资概算3000元。

  模式二:卫星教学收视点

  配备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教学光盘。通过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快速大量接收优质教育资源,并同时具有教学光盘播放点的功能。配备对象为乡中心小学和村完小。每点投资概算1.6万元。

  模式三:计算机教室

  配备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其特点是除具备模式二全部功能外,还能够为学生提供网络条件下的学习环境。配备对象为农村初中。平均每点概算15万元。

  各地在按照三种模式完成基本配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相应的配置标准。

  五、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工程实施标准的制定及职责分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研究制定工程总体规划、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核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规划和建设方案,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工程的国家级验收。工程的实施由省级政府具体负责,根据总体规划、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规划和逐年的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负责工程组织、建设和检查验收。

  (二)工程实施的专家队伍。建立由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督导检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对工程实施方案、相关标准、设备配置、设备安装、教育教学等进行论证和咨询,以利于教育教学更符合教育规律和学校实际,设备配置科学可行,设备运转方便完善,经费使用更为有效。

  (三)工程建设机制。借鉴试点工作在设备采购、安装、维护、维修、更新等多个方面取得的经验,完善工程实施的运行机制,用好国家专项资金,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国家继续组织工程设备入围企业资格预审,由省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招标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部委制订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软件)及

  教育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组织招标工作。按照三种模式配置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工程的设备配置、安装、维护、维修等工作。认真做好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工程验收工作,国家进行抽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合同,及时拨付合同款。工程招标结余资金一律用于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增加配备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实行分帐核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设备运转和维护经费。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未实行分帐核算管理、地方政府承诺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地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程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在项目学校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立设备安装、维修、使用档案。各省要建立对项目学校设备完好率、使用率、人员配备和资源利用等情况定期检查制度,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强化三种模式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各级教育部门认真抓好三种模式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特别要注意抓好教学光盘在农村小学的应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转变,把现代远程教育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结合起来。

  (六)加强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的条件,加大培训工作的力度,努力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素养和教学能力,全面、持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地教师、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坚持培训先行。

  (七)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教学光盘资源、同步课堂、卫星数据资源建设的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组织好开发制作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工作,免费向农村中小学校提供;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研制和开发,要求教材出版单位制作或组织制作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光盘,促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来源多样化。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7〕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是一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对促进节能减排、拉动经济增长、推动城市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我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发展步伐,州经贸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107号)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总局等七部委部长令第5号),结合实际制定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县(市)、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107号)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总局部长令第5号),结合实际,制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运、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四条 自治州主管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具体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以上 ;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50%以上。

  第六条 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以上的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七条 水泥制品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量达5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量的60%以上。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等工作的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流动储运罐等专用设备、设施。

  第十条 水泥生产、运输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散装水泥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设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根据供求需要,合理布局。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二条 发展预拌混凝土是推广散装水泥保护市区环境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采取具体措施,各县(市)中心城区应当逐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时间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检测,并接受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监督。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工程建设项目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设开工前15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一)所需混凝土为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交通、施工场所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进入市区和其他交通控制路段,需要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

  第十七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向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的,按照每吨1元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使用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州财政部门和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表彰、奖励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州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应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综字〔2002〕74号)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