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陕西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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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陕西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陕西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陕西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1998年12月31日前选出。



199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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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67号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暂免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一)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依法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在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船舶以及其他应税车辆(含不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代收代缴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证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出具。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白蚁防治管理,预防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辖区内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
(三)具体负责辖区内白蚁预防与灭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对辖区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五)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推广白蚁防治技术知识;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五条 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新建建筑工程),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处理。但是化工、农药、水泥、铸造、钢铁冶金等行业的新建生产用房,可以暂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第六条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白蚁预防工程费用。白蚁预防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七条 白蚁预防工程应当确保质量,已经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建筑工程,质量有效保证期为15年。有效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机构无偿灭治。
第八条 对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使用又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加强对蚁害的防治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白蚁,应立即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由白蚁防治机构组织灭治,灭治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第九条 货物运输、仓储等单位,应加强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库场(房)的白蚁检查。发现蚁情,应立即报告白蚁防治机构,由白蚁防治机构组织灭治,灭治白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施工的,由白蚁防治机构责令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处以应收预防工程费二倍以下罚款;对阻挠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防治的,由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灭治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罚款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白蚁预防工程费用和白蚁灭治费用的收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收缴的白蚁预防工程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对广告经营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对广告经营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199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