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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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国家经委 等


水利电力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7年11月28日,水利电力部、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

为了缓解缺电局面,鼓励多家办电,国务院批转了《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2号文)以来,多种电价制度已在各地逐步推行。
今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25号文)。从实际效果看,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多家办电的积极性,也推动了调荷节电工作。为了进一步实施多种电价的制度,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小水电、小火电等电价的规定进行了综合整理,使其更加完整、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令性发电量的售电价格
电网计划内使用国家(含地方政府)分配的加价燃料的费用纳入成本,并相应提高售电价格。
(一)加价燃料包括:电力部门计划内使用的增、超产加价煤,地方加价煤、小窑加价煤以及增烧的高价燃油。
(二)加价燃料费包括:加价燃料与计划内平价相同品种燃料的价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列入的铁路加收的运费等费用;按规定增纳的税金。
(三)加价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和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的农业排灌以外的各类用电量。
(四)加价审批权限:东北、华北、华东电网报水电部和国家物价局批准;其余电网由省(区、市)电力局与同级物价部门共同审定,报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二、指导性发电量的售电价格
(一)电量范围
1.地方(含用户)和电网组织议价燃料多发的电量;
2.中外合资、利用外资、集资和利用技措贷款扩机所发的电量;
3.小水电、小火电、综合利用(余热、压差、煤矸石等)电厂的上网电量;
4.企业自备电厂超过指令性计划的、新增集资或贷款建设机组的上网电量;
5.按水电部固定资产管理权限经批准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退役发电机组所发的电量;
6.其他执行指导性电价的电量。
(二)电价核定
1.电网组织议价燃料发电,收取燃料附加费。燃料附加费为议价与平价燃料(油指不含税的重油)的价差和按规定应纳的税金。
2.除议价燃料和带料加工的电量外,其他指导性电量的电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上网电价=发电单位成本(按厂供电量计算)+发电单位税金+发电单位利润。
代售电价=上网电价÷(1-线损率)+供电单位成本+供电单位税金+供电单位利润(供电单位成本、税金、利润均按售电量计算)。
发、供电利润分别按下述情况计算。
(1)中外合资(除合同条款对利润水平另有规定者外)利用外资和技措贷款办电在还贷期间的利润:
发电利润按电力项目贷款办法,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投资本息(含按规定用折旧费还贷部分)和电网发电企业平均的留利水平计算;还清投资本息后,只按电网发电企业平均利润水平计算。
供电利润=发电利润÷0.7×0.3。
(2)集资办电的利润:
①需要归还投资本息的,与上述中外合资办电的计算方法相同。
②不需要归还投资本息的,由集资各方按投资比例或商定的原则分利,其利润水平按略高于国家电网平均利润水平核定。
电网供电利润=发电利润÷0.7×0.3。
(3)小水电、小火电、综合利用(余热、压差、煤矸石等)电厂的上网电价与代售电价,分别按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文,国家经委、水电部、国家物价局经生〔1985〕371号、水电财字〔1986〕119号文的规定执行。
(4)自备电厂的电价。
①自发不足由电网供应的电量,执行国家规定电价。
②自发有余由电网代售电量的电价,分别按以下情况核定:
需要归还投资本息的新建自备电厂的电价,与上述中外合资办电的计算方法相同。
不需要归还投资本息和现有的自备电厂的指令性计划内的上网电量,执行国家统一电价。上网电价的利润,按自备电厂与电网六、四分利(担负电网调峰任务的电厂可七、三分利)的原则计算。
现有自备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必须相应划转财政指标。
③自备电厂超过国家计划多发的上网电量,在地方或用户认购的条件下,电价实行“高来高去”,由发、供、需三方商定。
(5)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退役发电机组的电价,与上述自备电厂超计划多发电量的电价确定方法相同。
(三)审批权限
1.含中央投资的中外合资、利用外资和集资办电的电价,由电网(省)局与省级物价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水电部和国家物价局审定。
2.不含中央投资的中外合资、利用外资、集资办电的和小水电、小火电、综合利用的以及贷款新建自备电厂的电价,由电网(省)局与省级物价部门根据本办法共同审定,报水电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四)复核与计价
实行指导性电价的各类上网电量,应分别计价;电网代售可以综合计价。指导性电价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由电网(省)局和省级物价部门共同审定,报水电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三、带料加工费
在保证完成指令性发电量计划的前提下,电网确有发电能力,可实行地方和用户自带燃料委托电网加工发电,电网收取带料加工费。加工费原则上由电网在平进(燃料成本)平出(电价)基础上,另收取二厘钱的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可用于两金(福利、奖金)开支。
四、分时和季节电价
(一)峰、谷分时电价。电网根据不同情况,必须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的划分要合理,原则上高峰时段不得超过低谷时段二小时。分时电价以电网平均电价为基准,按实际情况上浮、下浮,峰、谷价差可适当拉大,高峰电价可为低谷电价的二至四倍。
(二)丰、枯季节电价。在水电比重较大的电网,实行丰、枯季节电价。丰水的“弃水”期电价可比现行电价低30%至50%;枯水期电价可比现行电价高30%至50%。
(三)企业自备、小火电、综合利用等的电厂,上网电价也应实行分时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也应实行季节和分时电价。
(四)峰、谷分时和丰、枯季节的时间范围和电价升降幅度,由电网(省)局、省级物价局提出方案,报水电部和国家物价局批准后实行。
五、超计划发电量自销电价
电网完成指令性发电量计划以外的电量为超产电量,按国务院国发〔1984〕67号文规定可以加价自销。在执行中,各电网将国家年度指令性发电量计划,分解为月度计划,当月没有完成的,次月扣还;年终没有完成的,次年扣还。超产电量少于计划电量的1%时,按实际超产电量自销;大于1%时,按计划电量的1%的电量自销,其余超产电量,按电量性质实行相应的指导性电价。超产电量优先供应电力生产、基建所需的国家统配计划以外的材料、设备加工企业。
自销电价由供需双方商定,但以不超过现行电价的50%为宜。自销电价收入纳入电力企业的销售收入,按规定交纳产品税和所得税。
六、非生产用电的收费
(一)在国家电网供电地区,对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机关、商店、事业等单位,超计划用电指标的电量,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二)对宾馆、饭店的空调用电(包括外资企业),其室内温度、湿度或新风量超过控制标准的,以全月空调用电量,按现行电价的一至二倍加价收费。
(三)城乡居民在规定范围和限量以外用电,按下列之一加价收费:
1.装设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和电炊具(除小水电供电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地区以外)的用电,一律按照明电价收费,并在使用期内,每月按基本电价的五至十倍加收设备容量费。
2.每户每月用电量超过各省(区、市)按国务院国发〔1987〕25号有关规定制订的最高限量时,超限电量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四)东北电网供电地区,每户居民每月用电量在三十度以内,按现行照明电价收费;三十度至六十度按华北地区照明电价标准收费;超过六十度的电量,按东北地区照明电价的五至十倍加价收费。具体实施方案由东北电管局提出,商有关省经委、物价局审定。
(五)非生产用电的加价收费幅度,由电网(省)局与省级物价部门共同审定,并报水电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七、超计划用电指标的加价收费
用户超计划用电指标的电量,能够在次月扣还的超用电量,按现行电价收费;不能在次月扣还的超用电量,按现行电价的五至十倍加价收费。超用电量按月结清。具体加价幅度,由电网(省)局商地方经委、物价局审定。如发生计划内欠供电量,应予补足,否则不能执行超用电量加价收费。
八、对六、七两项的加价收费收入,按规定交纳产品税、所得税以后,留用部分由三电办公室或电力部门专户存储,只能用于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及企业的节电措施等。
九、各电网局、省(区、市)电力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水电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水利电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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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厅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
乐府办[2005]168号

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

县监察局 县政府法制办
(2005年9月21日)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将我县开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情况
1、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理。
2、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和程序。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资格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无依据,是否依法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情况
侧重检查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制度。如办事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几类许可程序(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的特别规定执行情况,其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执行到位,是否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程序运作。具体为:
1、实施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4、是否确定内设的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6、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是否全部立卷归档。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1、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
2、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是否公布;依法收取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费用是否按照我省“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的情况。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责。
2、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是否依法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
3、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六)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的情况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是否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是否已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方法和时间
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县监察局会同县法制办公室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全县进行重点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询问被许可人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暗访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分两个步聚进行:
(一)自查自纠(9月21日至10月10日)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法定资格、程序、收费情况和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对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等情况形成书面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10月1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10月11日至10月20日)
县监察局将会同县法制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国土环境资源局、农业局、建设局、海洋渔业局、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领导主抓,建立工作机构,狠抓落实。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制度规范。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行为,全面推行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不予受理说明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要建立行政投诉制度。明确投诉机构,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置举报信箱。
(三)各单位应把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努力做好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依法行政,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构建和谐乐东做出贡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临汾、阳泉、大同、石嘴山、三门峡、金昌、石家庄、咸阳、株洲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按照2003年全国环境质量的考核结果,我局2004年7月公布了全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名单,引起了城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城市积极开展了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精心组织,切实采取得力措施,争取环境空气质量尽快得到改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城市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工作,并在2004年底前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我局审定。达标规划应深入分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确定合理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分阶段目标,并提出确保达标的具体措施和重点治理项目。

  二、抓紧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各城市的容量测算工作应根据我局的具体要求,实事求是进行。容量测算的结果于2004年9月底前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我局审定。对于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的城市,政府应严格控制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必须要上的项目,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我局审批的项目将严格按照城市的环境容量和达标情况进行要求,并监督政府承诺的污染物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强化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认真开展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各城市应认真作好城市大气的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科学地确定城市空气中各类颗粒物的来源情况,为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提供保障。

  四、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加快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调整能源结构和布局是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加强能源使用管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制办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高污染燃料的划分方法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规定执行。有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应报我局备案。

  五、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企业仍然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各地应加大对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的管理力度,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对重点污染源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各地要建立在市政府领导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的环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将目标分解到位,确保各项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