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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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评议,包括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工作评议是指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含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
述职评议是指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参评人员)在评议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各项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三)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 参评人员在评议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评议的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六条 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评议活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年度工作安排中确定评议的对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制定评议工作方案。
第八条 根据评议工作需要,下列具体工作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也可以设立临时评议工作机构承担:
(一)草拟评议工作方案;
(二)组织安排评议工作的具体活动;
(三)收集、整理评议工作的情况;
(四)整理、转办参评人员在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三)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办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六)勤政廉政、民主作风的情况;
(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议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评议工作分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评议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评议工作方案;
(二)在评议前2个月书面通知评议对象;
(三)进行评议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评人员;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要求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或者述职材料。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可以邀请部分上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述职评议可以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组织参评人员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可以分若干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的成员及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评议调查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以及有关材料。
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评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主持召开。参评人员和评议对象应当出席评议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被评议个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情况或者履行职务的情况,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交评议对象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应当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规定的时间将整改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并在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评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情况,常务委员会对评议整改的下列内容应当进行复查核实:
(一)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二)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改进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复查核实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评议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一)未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许可不参加评议活动,或者拒绝接受评议的;
(二)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或者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阻碍评议调查或者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情况的。
第十八条 评议工作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司法、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评议对象的法律责任。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撤职或者罢免案,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含所属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检察分院进行工作评议。
第二十条 组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评议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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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健康快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健康快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函〔2008〕3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卫生部“健康快车” 将于2009年3月至5月赴我市,开展1000—15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白内障摘除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治疗工作。为确保我市“健康快车”工作顺利开展,现将《达州市健康快车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健康快车是国家卫生扶贫项目之一,主要为老、少、边、贫地区生活困难的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努力争取,这项造福贫困患者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即将来我市开展。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相应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确保此项民生工程在我市的顺利开展。
二、履职尽责,精心组织
我市实施健康快车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单位多,在病员筛查、停靠点的准备、基地医院配套设施的完善等方面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为此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职能职责,精心组织谋划,确保我市健康快车工作顺利圆满。
三、措施到位,加强督查
健康快车工作要求细节化程度高,工作步骤间衔接紧,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采取全面细致、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我市健康快车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根据工作进展对市、县两级的工作进行督查。
四、紧凑有序,迅速启动
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达州市健康快车方案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保持联系顺畅,立即启动该项工作,确保前期准备和健康快车来我市工作期间各项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达州市“健康快车”工作方案


为确保卫生部“健康快车”2009年3月至5月来我市顺利开展1000—15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白内障摘除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治疗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健康快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健康快车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宣传动员等工作。
组 长:杨佳鹏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文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丰年 市卫生局局长
吴应刚 市财政局局长
张洪波 市民政局局长
廖小云 市残联理事长
成 员:唐志坤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黎龙 市委目督办主任
王 建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国庆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 飞 市残联副理事长
蒋聪德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王荣兴 市广电局副局长
冯春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蒋 跃 市粮食局纪检组长
杨丛富 中贸粮油总公司书记
李国友 市中心医院院长
谭仕林 达州火车站副站长
张 涛 通州供电局局长
罗绍胜 达州电信副总经理
郝德恒 通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陈玉祥 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吴晓勇 万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方 勤 宣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永霞 大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第平 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 菁 开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王国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马骥华、冯春义、郭培云同志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市中心医院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为健康快车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白内障患者普查工作,并按要求选择访问病人;按照手术进度,负责手术病人接送工作;落实好工作经费;比照市政府成立健康快车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将名单上报市健康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要参照市级部门完成健康快车活动的相应工作,其中:卫生部门:配合残联搞好白内障患者的初筛工作;要派责任心强、技术水平较高的眼科医生会同残联搞好初筛工作;组织复筛建卡,报市健康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残联:负责对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市及市级以上常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城市居民、下岗职工及其他人员中的白内障患者摸底调查、初步筛选(重点是中青年及少年儿童);配合卫生部门搞好复筛工作;负责白内障患者往返健康快车治疗的交通和食宿安排等工作。民政:负责摸清经济困难的白内障患者情况,配合财政部门落实贫困患者接受健康快车治疗的往返交通和食宿补助经费,其他患者的交通、食宿费用原则上自行负责。对农村特困户和建卡贫困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者,由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后,造好表(册)报市、县(市、区)健快办。
2.市卫生局:负责与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健康快车的联系;负责组织协调基地医院按照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协调基地医院与健康快车工作期间的配合衔接;负责组织对白内障患者筛查工作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配合市残联完成全市白内障患者筛查工作;负责我市健康快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进度。
4.市残联:负责全市白内障患者的筛查工作,指导县、市、区残联搞好病员摸底调查、筛选和运送病人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健康快车启动、接待等相关工作经费。
6.市民政局:掌握了解我市特困患者的基本情况,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民政局落实好特困患者往返达州健康快车交通和食宿补助。
7.市委宣传部:负责有关健康快车活动宣传和新闻报道。
8.市广播电视局:按照健康快车办公室的规划刊登普查公告、开展宣传活动;负责健康快车闭路电视光纤的安装、良好运行。
9.市公安局:负责健康快车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安全保卫,维护健康快车及基地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解决好各县、市、区和基地医院运送病员的车辆停靠点及道路通行畅通。
10.市粮食局及中贸粮油总公司:负责健康快车停靠点的自来水和排污设施安装,保证健康快车用水和污水排放需求;负责健康快车停靠点周围场地平整、硬化,负责健康快车停靠点环境的美化;负责健康快车的环境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完成健康快车停靠点的准备工作。
11.市中心医院:按照健康快车要求完成基地医院建设;负责健康快车手术病人复筛、术前检查、住院、术后康复、病员接送、术后治疗、医疗垃圾处理以及相关后勤服务、专题学术讲座场地的提供等工作;选派上车工作医护人员及管理。
12.达州电业局:负责健康快车的用电线路设施的安装,保证健康快车和基地医院的正常供电。
13.达州电信分公司:负责健康快车通讯设施的安装和正常使用,包括光纤、电话、宽带。
14.达州火车站:负责健康快车车辆和其停靠路段路轨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负责列车行驶的管理。
各成员单位要在市健康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人、财、物三方面的充分准备。
二、进度安排及工作要求
(一)白内障患者筛查工作及要求
1.健康快车白内障手术筛选标准
受健康快车设备条件限制及缺乏综合科室支持等原因,在健康快车上实施白内复明手术与在医院手术相比,有其特殊性。为对病人负责,在健康快车接受白内障手术的患者,按下列标准筛选:
手术绝对禁忌:
①葡萄膜炎活动期。
②青光眼滤过术后。
③糖尿病性白内障,伴虹膜红变或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④角膜混浊严重,影响手术者。
⑤视力下降主要由于网脱、视神经萎缩,弱视,眼底出血,玻璃体机化或出血,黄斑病变引起者。
⑥严重心、肺、肾、脑、血液、恶性肿瘤等疾病。
⑦非视力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全身衰竭者。
相对禁忌症:
①晶体脱位或半脱位,因术后效果差,需向病人特殊交代。
②慢性泪囊炎,需行泪囊摘除或吻合术一个月后再行白内障手术。
③急性结膜炎、角膜炎、脸部疖肿,治愈后半个月,再手术。
④睑内翻术后,拆线半个月后,再手术。
⑤翳状胬肉较大者需切除,拆线一周后,再手术。
⑥全身感染性疾病,需治愈半个月后,再手术。
⑦哮喘患者需控制病情后,患者能耐受平卧位及遮盖面部,再手术。
⑧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20/13kpa以下,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在7.5mmo/L以下。
⑨血小板>7万/mm。
2.健康快车实施1000例以上手术,筛查人数按照1:2的比例筛查准备。为顺利开展健康快车工作,按照方便病人,便于管理的原则,分解各县、市、区白内障患者筛查任务:
通川区: 100例
大 竹: 360例
达 县: 380例
渠 县: 380例
万源市: 240例
宣 汉: 340例
开 江: 200例
3.宣传发动工作。由新闻媒体及各县、市、区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反复刊播普查公告,组织专人广泛宣传、摸底调查等方法,让这项工作知晓率高,白内障患者主动配合好。
4.普查队伍的培训。由市、县两级卫生部门、残联统一组织,对全市各级的项目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初筛标准、复筛标准、手术适应症等。
5.建立特困手术对象档案。各县、市、区要按照《健康快车办公室关于香港同胞探访病人要求》,建立符合要求特困手术对象档案,作为预备探访对象。
6.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1月15日前成立“健康快车”的相应机构,开展对患者的调查摸底和筛选工作。2009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切实完成对患者的初筛和复筛工作,并将筛查数据统计上报市“健康快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列车停靠点工作及要求
列车停靠应具备的条件和停靠点配套设施技术条件的要求
1.拥有一条120米长的盲端铁路专用线,要求离主干道50米以外,以避免震动和鸣笛声影响手术和患者休息;
2.停靠点应具备列车提供水、电及排污设施的条件;
3.停靠点应具备列车外接两部电话线和电视天线的条件;
4.停靠点附近应有公共厕所或临时厕所,供患者及陪护人员使用;
5.停靠点附近有一所二级甲等以上有眼科的医院,能为健康快车病人提供120张病床,医院离健康快车停靠点越近越好,最好不超过15分钟的车程;
6.接电源为三相四线制动力交流、变压器容量150KVA、电压380±10V、电缆线75mm平方、外加200A空开;
7.上水管为一寸管,供水压力2-4公斤;下水排污管径165mm(大)、80mm(小)。
中贸粮油达州分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务必于2009年1月底前完成“健康快车”停靠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列车停靠后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协调,做好以下工作,并保证正常运行。
1.接通外接电源;
2.接通水管;
3.接通排水管;
4.接通有线电视;
5.会议室安装一部插卡电话机及外接电话线,车长室内接一条国际长途电话线。
(三)基地医院的条件和职责
1.眼科力量相对较强,健康快车在当地工作期间,有一名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医院与健康快车的协调工作,一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眼科主任主管为健康快车配套合作的具体业务工作;
2.健康快车抵达前,医院能抽出眼科医生负责培训和指导县及县以下医院的眼科医生筛选白内障患者;
3.健康快车抵达后,当地卫生局优先在合作配套医院抽调两名主治医师级别的眼科医生、三名眼科病房护士、两名熟悉眼科器械的手术室护士上车工作,时间约3个月,年龄在35岁以下,人员要求相对稳定;
4.医院抽调适当数量的眼科医生和护士负责白内障患者到医院后的复筛、手术前的常规检查及术后护理工作;
5.医院选派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主治医(包括主治医)以上职称的优秀麻醉师,必要时包括心内医师,负责儿童患者的全麻、转运和术后护理工作;
6.负责每天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和病人数量,将符合车上手术条件的白内障患者送到健康快车上,同时将术后病人接回医院;
7.负责为健康快车代购部分车上所需的药品和医疗用品;
8.负责提供一辆能坐是十五人左右的车和一名司机每天接送病人;随车配备一名护士,负责与医院的联系、携带病历、照顾病人上下车、为健康快车转送医院代购的药品、氧气瓶等医疗用品的工作;
9.负责为健康快车开展学术交流提供场地及相关的组织工作。
市中心医院务必于2009年2月15日前按照基地医院的标准完成准备工作。
(四)近期工作要求
市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健康快车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工作。
宣传部门要立即着手,切实抓好“健康快车”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陆续报道我市开展“健康快车”各项工作情况,尤其在健康快车我市工作期间抓好典型事例的报道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健康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政部门要在2009年1月底前摸清我市特困患者的基本情况,填好报表,逐级上报。
市健康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经费保障
1.市财政局解决市本级健康快车工作相关费用。
2.各县、市、区病员筛查、组织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39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2001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以下简称站场经营者)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工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客车停靠点,确需设置的,由交通、公安、市政等部门协商划定。
第六条 新建、改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第七条 客运站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及《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客运站场内的停车场地、服务设施等应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
客运站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等级评定验收。
第八条 申请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站场进行合并、分立、转让或变更经营项目以及申请停业、歇业,必须到交通、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站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经营。站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备齐全有效,车辆整洁,停放有序。
第十一条 站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严格查处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不得超员、超载、超高。
第十二条 进入汽车客运站的车辆,必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站证,严禁无进站证的车辆进入汽车客运站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客运车辆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客运车辆进站。站场经营者应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安排客运车辆班次。
第十三条 站场经营者必须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全省统一客票和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站场内的厕所、电梯、候车室等应免费向旅客开放。
第十四条 站场经营者应与客运经营者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站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站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报送营运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运站场的,予以取缔,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站场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转让不进行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站场经营者违反工商、公安、消防、市容、物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