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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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9〕4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中府〔2007〕55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免费乘坐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市内公交车”。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老年人享受以上优待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或《中山通老年人IC卡》等相关证件”。
  《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印发。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使广大老年人共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老年人,是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驻中山市军警部队离退休人员和安置在中山市的部队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独身和无儿女的老年人统一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作为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 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进入本市公园、文化馆(宫)、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
  (二)进入本市影剧院和体育健身场所享受半价优惠;
  (三)免费乘坐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市内公交车;
  (四)老年人在本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金,并享受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等服务。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为老年人进行年度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服务;
  (五)独身和无儿女老人租赁公房居住的,免交租金;
  (六)供水企业对独身和无子女的老人,每月每户减免4吨水费,免费维修水龙头和水管;
  (七)老年人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八)老年人申请设立老年人福利企业和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九)对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给予司法救助;
  (十)老年人办理扶养、助养、赡养协议公证时,公证机关免收公证费。
  老年人享受以上优待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或《中山通老年人IC卡》等相关证件。
  第五条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市财政局每人每月发给300元长寿保健金,长寿保健金数额可随社会经济发展作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年度免费体检服务,并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等服务。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提供优待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提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老年人优惠待遇。
  第七条 老年人享受优先购票、检票待遇。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八条 邮政、电信、银行、供电、供水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设置服务窗口和老年人优先标志。
  第九条 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为老年人建立便民服务档案,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本辖区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我市颁发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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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精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9〕205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国检检〔1999〕205号、1999年9月30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国办发〔1999〕73号)的精神,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我国引进外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不再收取价值鉴定费用。同时,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外商报价严重不实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作相应的处理。
二、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的范围,进一步改进鉴定办法。凡外商投资的进口设备在境外已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有关机构评估的,经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无误的,予以确认,境内不再进行价值鉴定。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时,对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或有重大、疑难问题的项目须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四、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是国家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对外商投资实际到资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本着“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科学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对境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
的财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继续认真做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工作,为资本审验等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1999年12月27日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商业部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1991年2月20日商业部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商业系统(含粮食、供销,下同)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服务质量,繁荣设计创作,努力做出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优秀设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系统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条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分为:商业部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种。

二、评选范围
第四条 凡近三年内(第一届可适当延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一年以上实践检验的完整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其设计符合优秀工程设计评选标准,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标准设计经三次以上采用,并至少有两项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者,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单体构筑物、设备、技术、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程序等,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 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只评选国内设计部分。
第八条 援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除因手续不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止下届评选的项目外,其它项目无论获奖与否,不得重复申报。

三、评选标准
第十条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商业系统的标准、规范及其它有关技术政策。
2.有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综合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3.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建筑设计做到适用、经济、美观。
4.设计过程中推行了全面质量管理,开展了QC小组活动。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获得生产和施工单位的好评。
第十一条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等级标准:
1.部级一等奖:设计中所采用的主要技术具备突出的创造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十分显著,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国内同期同类工程最高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期水平。
2.部级二等奖:设计中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有创造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显著,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国内同期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3.部级三等奖:设计中所采用的主要技术先进、合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较好,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商业系统先进水平。

四、评选时间
第十二条 商业系统优秀工程设计每两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

五、评选机构
第十三条 商业部成立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委员会,负责部级优秀设计的评选工作和商业系统参加国家级优秀设计和优秀标准设计评选的推荐工作。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商业部基建储运管理司。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负责本省、市系统内申报优秀设计的初审工作,并向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委员会推荐参加部级评选的工程设计项目。

六、评选步骤和申报办法
第十五条 商业系统各工程设计单位,在本单位评选优秀设计项目的基础上,选出成效突出的工程设计项目,按设计单位隶属关系上报(格式见附件)。各省、区、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初审后,于评选年度三月底以前,按名次先后排列将参加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工程设计项目申报材料报送部评选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申报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工程设计项目,经部评选办公室审查,确认参选资格后,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将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复查和检验。经审定的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由评选委员会签署正式审定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商业优秀工程设计评选的设计单位,必须准备以下申报材料:工程简介及设计说明;总图及主要建筑、结构和工艺流程图;竣工决算及验收证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工程造价分析资料;采用先进技术的正式鉴定或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能反映设计特点的工程照片或录象等资料。
第十八条 获部级一、二等奖的工程设计项目,将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标准和条件,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的评选。
第十九条 申报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申报单位需交付一定数量的申报费,用于补助评选工作的开支。

七、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主要是荣誉奖,由商业部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委员会颁发奖章及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直接参加优秀设计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外,并将成绩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则视情节轻重,降低其奖励级别,直至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本部门的优秀工程设计评选办法,并报商业部备案。

八、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商业部基建储运管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