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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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20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主要领导不重视,没有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不力,不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未建立和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和奖惩制度,没有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对因城乡容貌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救援、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城镇周边、道路沿线、景区周围地震废墟清理行动迟缓,清理不彻底,见效不明显的;

(九)未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对督办事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违反城镇规划或管理规定审批建(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等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查处摊点乱摆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三)查处车辆乱停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力,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四)查处垃圾乱扔等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五)查处广告乱贴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六)查处工地乱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七)对未经审批搭建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治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八)指导农民新建农房不坚持先规划、再建设,不严格执行灾后重建规划和突出地域、民族、文化风貌的;

(九)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十)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市级其他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路段、街道治理“五乱”(即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通报批评;

(五)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六)告诫、诫勉;

(七)责令辞职;

(八)辞退、解聘。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涉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问责方式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绵阳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园区、市属有关单位对其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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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

(2001年2月27日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总 则

  为稳定地支持基础科学的前沿研究,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和群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国内以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在国内进行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经费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总经费中专列。

第二条 条 件

  创新研究群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群体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研究整体(10人左右)。
研究群体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应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活跃在某一基础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研究群体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研究群体一般应有3-5位研究骨干,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有团结协作的精神;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研究群体所在单位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 推荐、评审与批准

  候选创新研究群体的产生采取相关部委及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推荐的方式。推荐条件及名额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通知。推荐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相关科学部,推荐名单简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

  由科学部对推荐的候选群体进行同行评议,通过同行评议的候选群体参加科学部评审组答辩,进行差额遴选,获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赞同票者为通过。

  由专家、相关科学部及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创新研究群体的条件和统一评估标准对候选研究群体进行实地考核,提出资助意见。

  由委务扩大会议(扩大至各学部兼职主任)确定创新研究群体资助名单。在听取各科学部介绍专业评审组审议情况和实地考核情况后,由委务会审定创新研究群体资助名单。

  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条 实施与管理

  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交报研究工作计划,由学术带头人填写《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研究计划》(以下简称《研究计划》)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查后,一份送计划局核定,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拨款。

  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每年应由学术带头人填写《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两份,于次年1月15日前,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一份送计划局。

  获资助的创新研究群体,在执行资助计划同时应编制较详细的网页,向科技界公布网址,通过网络系统与国内外同行沟通,保持开放、活跃的工作状态。

  在资助期内,由科学部组织对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了解、掌握他们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每年至少有一次小型学术研讨会,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促进研究工作。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分管委主任和有关科学部主任主持组成考核小组,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业绩考核,对研究工作成绩显著,工作状态好的创新研究群体可提出以适当方式给予延续、稳定的支持。

  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中成员发表、出版与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研究群体的学术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对口科学部报告。科学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第五条 经费管理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的资助期限暂定为三年。首次拨款一般在审核《研究计划》后于批准年度的年末进行。以后的拨款,在收到并审核《年度进展报告》后,于第一季度末进行。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该基金资助的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在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下,资助经费由获资助创新群体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审核。

第六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


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关于安排好假肢专业化生产所需物资的通知

国家物资总局 民政部


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关于安排好假肢专业化生产所需物资的通知
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局、民政局:
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工厂,是为解放军伤残人员和社会肢体残缺患者服务的,主要产品有各种类型的假肢、矫形辅助器、病理皮鞋、残废人员三轮车和假眼、假耳、假鼻等,用以补偿因伤残造成的功能损失,部分地恢复生活自理和生产工作的能力,对于巩固国防,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服务,有着重要意义。
全国各地的假肢厂都是地方企业,绝大多数是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直接领导的,服务的范围一般都是为了本地区的需要,它们的生产、基建、物资等项计划都由地方安排。为了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的需要,迅速提高我国假肢工业的生产水平,最近对我国的假肢工厂进行了改
组,实行一部分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并确定了担负专业化生产任务的假肢工厂。从而使这些厂的生产任务由面向本地转变为面向全国。它们的生产情况将直接影响全国其它假肢装配厂、站的另部件的供应。其中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等九个假肢
厂和青岛假肢橡胶配件厂已经确定承担生产假肢标准另部件的任务,它们所需的设备、钢材、铝材、木材、橡胶、塑料、尼龙等物资,数量不大,请所在省、市、自治区给予安排,促进假肢工业的顺利发展,更好地为解放军伤残人员和社会肢体残缺患者服务。



197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