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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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娄政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

审议听证会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市人民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制订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时,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建议的活动,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和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或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制订重要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会的举行,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提出建议并拟定方案,提请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议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建议并拟定方案,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必要时,市长、常务副市长可以直接提出并决定听证会的举行。

市人民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原则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提出并拟定方案,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阅后报分管副市长决定;涉及多个部门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对紧急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拟举行听证会时简化报批手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告知市政府秘书长后,可直接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市政府决策暨制订规范性文件混合型听证会的举行,原则上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建议并拟定方案,提请分管副市长审议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或制订重要规范性文件要求听证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提起书面申请,市政府办公室经初审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按以上程序提出、拟定方案并报批。

第五条 市政府决策听证会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必要时可由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直接主持;市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必要时可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会务并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

市政府决策暨制订规范性文件混合型听证会主持人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指定,具体会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配合共同承担,并分别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指挥听证会的进行;

(二) 维持听证会秩序;

(三) 指定记录员;

(四)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

第九条 市政府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听证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听证承办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

必要时,听证承办单位也可以直接邀请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政相对人,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听证会。

行政相对人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要有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不同意见的代表。

第十一条 听证举行前10日,听证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听证参加人拟作出行政决策或者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听证会,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听证会参加人应准时参加听证会,以确保听证会的如期顺利举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参加听证的人员可以真实、自由、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既要维护自身权益,也要考虑对方利益,更要顾全大局。

未受邀请的公民,在场地可以容纳的前提下,经会务人员同意,可以进入听证会场旁听,但必须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妨碍听证会的正常进行。

新闻记者可以公开采访报道听证会,报道的角度和内容应与听证主持人交换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和真实全面。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决策承办或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

(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或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六)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

第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或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尽快归纳总结听证会的主要意见,向政府决策人和规范性文件审签人或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政府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次重大决策或制订一个重要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举行一次听证会,特别重大的决策或制订特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在一次听证会仍难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可视情举行第二次听证会。

第十九条 听证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听证会制度》(娄署发〔1998〕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听证会制度》(娄政发〔2000〕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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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业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适应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村委会应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保障监督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帮助下进行工作,并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村委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村民发展农业生产,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村办企业,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农电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四)办理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人口、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协助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调解民间纠纷,增进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家庭和睦;
(七)教育和组织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依法服兵役、交纳税款、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义务工等;
(八)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工厂、矿场、油田和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
(九)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勤俭节约,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制止赌博活动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村委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支持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开展活动;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
(十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村委会的区域范围应根据地理条件、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委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委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委会。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七条 村委会根据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民政工作)、计生文卫、生产管理等二级工作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二级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委会可以不设下属的二级工作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各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村委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九条 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有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委会的成员。
第十条 村委会要坚持办公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要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由村委会主持召开一次,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村委会的各工作委员会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讨论各自工作。
第十一条 村委会要建立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学习一次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文件,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村委会成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委会应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本村三年任期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及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村委会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村委会要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务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村委会的收支帐目、工程招投标、救济款物发放、义务工分配、招工就业指标、计划生育、户口管理、房基地分配、干
部工资奖金收入和村重大发展规划等都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
第十四条 村委会决定事项的时候,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村委会进行工作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村委会应当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编入村民小组的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十六条 村委会具有自治权。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委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委会组织,但都应当遵守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所在地的村委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
要他们出席会议的时候,他们应当派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村委会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支持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村委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7日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以下简称《目录》)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经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录》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各海关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进口设备在9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减免税手续。这类项目进口设备9月1日前已经备案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在2000年3月1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免税,超出上述期限
的允许进口但应照章征税。
二、《目录》项目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相重复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仍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目录》项目与《通知》颁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项目相重复时,应以本《目录》为准。
四、各海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目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制止重复建设。并及时与当地政府以及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加强沟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略)



19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