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3]2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
30.程序转换通知书
31.证据收据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tbl/>
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后收到通知书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自其收到通知书起第31日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注: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
=tbl/>
样式之三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延长本案举证期限至××?××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延长举证期限系延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非仅针对一方当事人。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tbl/>
样式之四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tbl/>
样式之五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向你方发出举证通知书,指定你方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协商确定双方于××?××年××月××日前完成举证,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tbl/>
样式之六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②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
=tbl/>
样式之七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因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追加当事人”或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填写,并应当写明追加的当事人的名称及诉讼地位),本院决定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追加人之外的各方当事人。
=tbl/>
样式之八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二审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上诉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方如有新的证据,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者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二审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
②人民法院指定的二审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
③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tbl/>
样式之九
×××人民法院
通知书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已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根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具体情况填写。适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表述为“×××经本院告知已变更诉讼请求”)。
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tbl/>
样式之十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tbl/>
样式之十一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由于……(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tbl/>
样式之十二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证据交换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庭前交换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对你方的申请,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tbl/>
样式之十三
×××人民法院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1988年5月9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
第四条 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三、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
一、须暂停运转的;
二、须拆除或者闲置的;
三、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5日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
第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限期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的;
三、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
四、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七、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二、设计、制造污水处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
三、对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和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有创造发明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