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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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2007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十二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副管局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副管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市长助理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副管局长)工作。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加强经济调节,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统筹区域、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财政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以及节能减排等约束性目标。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界定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决策权限,严禁越权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及时修改或废止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信原则。

第二十三条 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协调,大力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及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林业局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要求,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协调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相关副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协调。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副管局长)的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协调。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完善相关制度,清理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督办检查,提高督办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督查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并在年中和年末予以通报。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市长确定临时召开。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时间。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必须有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3人以上。根据议题内容可确定相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及其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副管局长)把关提出,秘书长初审协调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批准,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要在会前3日内送达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根据工作需要,副市长(副管局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副管局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副管局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需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副管局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格,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要求县(市)区、局长参加会议的,须由市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局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报送市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呈报的公文,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代拟文稿,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审定,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工作》上刊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先进经验。秘书长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坚持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深入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节约,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活动。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浪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地、各部门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活动,确需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县(市)、区、局和各部门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紧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做好处置工作。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市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伊政发〔200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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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与国家开发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与国家开发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制定的《安徽省与国家开发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六日





安徽省与国家开发银行

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根据2009年3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经省政府审定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明显带动作用,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政策的铁路、公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皖北地区基础设施以及省内大中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项目等。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合作协议》项下开发性金融合作的融资平台(即:借款主体),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的融资模式采用“委托代建”形式,即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将贷款建设项目委托指定的融资平台,并与融资平台签订《委托代建协议》,融资平台通过签署协议将贷款建设项目委托给实际建设单位即用款主体,由用款主体承担项目建设、实现建设目标。

第五条 贷款管理以“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为原则,在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贷款使用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规范借入、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协议》项下的省级政府额度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安徽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审定和调整贷款投向,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合作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审核申贷项目,确定借款主体,并办理贷款项目的准备、签约、提款等手续;

(三)协助开发银行加强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借款主体解决项目建设与运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贷款及时发放、按期偿还,及时研究解决贷款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开发银行化解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五)监督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协调贷款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执行与开发银行贷款相关的合同,协调解决贷款项目在准备、实施和还贷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研究提出贷款的使用方向和重大项目;审查借款主体上报的贷款项目;指导贷款的使用,做好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审核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提出项目贷款额度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与借款主体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办理涉及省财政筹措配套资金或承诺还款的手续;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主要职责:执行开发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审核项目投向;协助落实贷款条件,组织项目评审、审批,落实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和支付;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通报有关项目评审、执行、贷款偿还等情况;会同监察、审计部门检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借款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与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签订《项目委托贷款合同》或《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将贷款转贷至用款主体,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也可采取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借款主体及用款主体三方签订项目《借款合同》等方式。借款主体负责对承办的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用款主体实现项目建设目标。其主要职责:

(一)对用款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及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三)对用款主体承担的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用款主体是最终使用贷款、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建设内容和相关合同、协议要求等使用贷款,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二)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履行定期报告制度;

(三)及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和管理费用。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用款主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取得有效批文后,向借款主体提交《安徽省第四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涉及财政配套及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借款主体审核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项目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对于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县承担项目建设和还款责任的项目,用款主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取得有效批文后,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向领导小组报送项目利用开行贷款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借款主体统一办理项目贷款手续。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对借款主体贷款申请初审后,下达《安徽省第四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准备通知书》,项目进入开发银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批准后,签约程序如下:

(一)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将项目贷款审批结果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借款主体和用款主体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开展贷款合同谈判;

(二)借款主体与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签署项目《借款合同》。 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不一致时,可采取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借款主体、用款主体三方共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必要时,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签订《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合同副本提交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用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主体提交《安徽省第四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提款申请表》,经借款主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转报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审核后具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按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贷款发放统计表。

第十五条 项目《借款合同》签署后,如果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用款主体可向借款主体提交关于项目调整的申请报告,将项目《借款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贷款用于本地区其他项目,其调整程序同前所述申报程序。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借款主体统一申报的项目实施后,如果部分市县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借款主体统一办理变更手续,但项目《借款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类别项目。

第四章 贷款偿还和管理费的收取

第十六条 贷款实行“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借(用)款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借款合同》,确保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借(用)款主体按期还款。对没有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同级政府按承诺调度资金支持借(用)款主体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借款主体根据开发银行还款通知单向用款主体发出还款通知书,用款主体依据通知书和有关合同向借款主体指定账户按时拨付还贷资金。借款主体负责将回收的还贷资金按期足额偿还给开发银行。

第十八条 市、县政府承诺还款的项目,借款主体、省级主管部门承诺用专项资金、收费收入或其他方式还款的项目,若用款主体(单位)不能到期还款,省财政厅通过结算扣款等方式安排还贷资金。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提供的省级政府额度贷款适用现行省政府偿债准备金办法。

第二十条 为防范债务风险,借(用)款主体应根据贷款额度和使用期限,计算出分年应还贷款本息额,据此提前安排偿债资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省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可按年度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按以支定收的原则适当收取管理费,弥补融资平台正常的办公经费。具体收取办法由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用)款主体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借(用)款主体要对贷款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用款主体向借款主体定期报送关于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还款情况的报告,借款主体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余额对账制度。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借款主体分别与用款主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银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等有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借(用)款主体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借(用)款主体的项目实施、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的,要立即责令纠正,直至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贷款发放,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用)款主体在贷款未清偿完毕之前,发生关闭、撤消、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况,应事先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的意见,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2日,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核工业总公司、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化学工业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轻工总会、中国大洋协会:
为了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勘单位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地勘单位的固定资金(扣除专项借款形成的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资金(含单位流动资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转作国家基金;已完地质项目的地勘工作拨款结余,以及地勘单位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转作国家基金。由主管部门统一提取并以贷款方式贷给地勘单位使用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地勘单位作为负债处理。
专用基金中的职工福利基金转作流动负债。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按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冲抵后仍为赤字的,经地勘主管机构批准,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处理:属于医药费方面的,转作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方面的,转作公益金挂帐处理。
各项专用基金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的余额按以下规定处理:职工奖励基金转作流动负债。大修理基金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修理费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事业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及后备基金,转作地勘发展基金;发生赤字的,转作地勘发展基金挂帐处理。
国家拨给地勘单位的专项拨款转作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部分,应转增地勘发展基金;属于核销的费用性支出,冲减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结余,转作地勘发展基金。
二、关于超过3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地勘单位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地勘单位执行新制度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应进行认真清理分析,属于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三、关于地勘单位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拨付所属资金的处理
地勘单位原对其他单位投资在1年以上的,转作长期投资;在1年以内的,转作短期投资。
地勘单位原拨付所属资金,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多种经营企业的,转作长期投资;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的,仍作拨付所属资金处理。
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新制度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深入研究新、老制度转换中的问题,要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到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