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行政经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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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行政经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行政经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援办〔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行政经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行政经费

开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在甘肃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各项工作期间的财务管理和行政经费开支,控制行政经费支出规模,根据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受灾严重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12个援建专项工作组派驻甘肃省地震灾区工作的前方常驻工作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经费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和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日常行政经费。

第四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前方常驻工作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央和地方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并建立健全经费开支内部审核流程,加强对各类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差旅费

第五条 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一般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凭据报销。如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可根据不同职务级别在住宿开支标准的上限内报销住宿费,具体标准应参照《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固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

第三章 会议和业务招待费

第九条 会议费管理的原则是:从严、务实、节俭,提倡会议不食宿;确需住宿的,应按规定开支。会议住宿费、伙食费、杂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我市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分类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国家部委、广东省和我市几套班子领导在甘肃省地震灾区视察工作期间的招待费用;兄弟省市有关援建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甘肃省地震灾区考察交流期间的招待费用。我市各部门工作人员在甘肃省地震灾区考察调研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原则上按差旅费规定由各部门自行解决。招待对象在甘肃期间的住宿和用餐均安排在当地政府定点饭店,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凭据报销。业务招待费具体标准和程序参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深办〔2004〕63号)执行。

第四章 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费

第十一条 前方指挥部所使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严格按照《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后勤保障组统一购置。各工作组在领用办公用品和设备时需在《办公用品和设备领用表》上进行登记。因特殊情况,各工作组紧急购买办公设备的,事后根据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报前方指挥部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所购置日常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应在我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市直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范围内,严禁超标购置。确因工作需要提高购置标准的,由前方指挥部核报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三条 凡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办公设备须按照《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其他日常办公经费

第十四条 前方指挥部在援建工作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办公场所和宿舍租赁费、印刷费和其他日常办公经费参照我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公用定额标准相应档次执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报实销。

第十五条 前方指挥部在援建工作期间发生的办公电话费、燃料费、车辆维修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实际需要开支,并凭据报销。

第六章 行政经费审批报销权限和流程

第十六条 前方指挥部行政经费报销审批权由办公会议、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分级负责。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审批级别
办公会议
总指挥
副总指挥

审批经费范围
2万元以上
0至2万元
0至1万元


第十七条 差旅费应在出差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粘贴原始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勤保障组审核,并按经费审批权限报副总指挥或总指挥审批后,由财务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和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费和其他日常办公经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由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勤保障组审核,并按程序审批后,由财务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报销人必须持有原始单据,包括:由税务部门印制的各类发票和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对不合法的原始单据,财会人员有权不予报销。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提供正式票据凭证的费用,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见证人、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并经总指挥审批后报销,并存好原始资料以备检查。

第二十条 借款的审批及标准:

(一)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后勤保障组领取并填写“借款审批单”,由工作组组长审核,经后勤保障组组长、副总指挥或总指挥审批后办理。前次借支在返回后超过七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二)其他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用现金的,填写“借款审批单”,借用支票的,填写“领用支票审批单”审批程序同第(一)项。业务费用借款一般应借用转帐支票,并在支票上写明限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我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行政经费开支管理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起开始执行,至深圳市援建工作结束时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前方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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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成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成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198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字第15号《关于国营企业过去已购买的私人房屋,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否补办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泰县酱醋厂于1958年秋,租用黄祖寿家的两间房屋。1959年10月,黄祖寿因妻患病需钱,将原出租的两间房屋以280元卖给酱醋厂,当时泰县没有房管部门,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黄祖寿在两次收到卖房款时,均出具了收条,酱醋厂的帐目上也有支出买房款的记载。黄祖寿在1961年填写房屋登记表时,在关于房屋增减变化情况栏内,写明:1959年11月卖出两间“。酱醋厂买房后长期使用管理该房,黄祖寿至1970年死亡时也未提出异议。直到1981年,黄祖寿之子黄永和以其父未出卖房屋,酱醋厂拿不出合法买房手续为由,强占了讼争的两间房屋。
经研究,我们的意见是: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为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稳定财产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参照1965年9月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农村生产队、社员房产问题的答复”的精神,在泰县酱醋厂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办买房批准手续后,可承认双方的买卖关系。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94]国管财字第0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项目包括:
  1.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每人每月10元;
  2. 提高粮油统销价格补贴([91]国管财字第101号)每人每月6元;
  3. 提高粮食统销价格补贴([92]财综字第38号)每人每月5元;
  4. 民用燃料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14号)每人每月5元;
  5. 蛋菜肉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98号)每人每月12元;
  6. 粮油价格放开补贴([93]国管财字第092号)每人每月10元;
  7. 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每人每月16元;
  以上七项补贴共计64元,不再继续发放。
  二、 以下补贴项目按如下规定执行:
  1.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中,禁食猪肉民族另增加的每人每月2元补贴,仍按原发放
范围计发,该项补贴改在"补助工资"下的"其他补贴"科目列支;
  2. 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取消后,女同志卫生费仍按原发放标准和范围计发,列支科目不变;
  3. 书报费、地方财政负担的肉价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婴幼儿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牛奶价
格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无食堂职工伙食补贴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 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不足35元而补足35元的差额部分,在“工资”下增加“工资补差”科目列支。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