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实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均衡企业负担,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和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协作,注意总结经验,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退休基金制度,妥善解决企业之间负担退休费用畸轻重的弊端,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劳动保险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统筹范围
我市国营企业、中央在津企业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经国家批准由主管部门按系统统筹的中央在津企业除外)。
第二条 统筹项目
(一)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离休干部的原工资和按参加革命工作历史时期发给的生活补贴;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
(三)生活补贴费(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
(四)冬季取暖补贴;
(五)因工致残的退、离休人员护理费;
(六)丧葬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八)生活困难补助费(市总工会、财政局津工发〔1986〕126号、津联企〔1986〕254号文规定)。
退、离休职工医疗费、家属医疗补助费、一次性易地安家补助费和离休干部的福利性费用暂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企业支付。
第三条 基金征集
退休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征集。征集比例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核定。一九八七年的退休统筹基金,按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的15%征集。
因实行统筹,增加退休费用负担过多的企业,其增加的部分,50%由企业自行消化,50%由财政部门调减利税解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发,中央企业由其主管部调整解决。
退休统筹基金(包括管理费)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四条 基金管理
退休统筹基金实行差额拨缴结算办法。当月退、离休人员按统筹规定应发给的退休费用,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本人,五天内企业填报《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结算。当月退、离休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企业同时填报《退、离休职工增减
情况表》。《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退、离休职工增减情况表》由市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统一印制。
当月退休统筹基金经审核、结算后,企业应上缴的差额部分,即由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委托开户银行按“托收无承付”办法(免签协议)以优先扣款顺序托收,转入区(县)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应下拨给企业的差额部分,由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在五天内以“付款
委托书”方式委托开户银行拨付给企业。
逾期不办理结算的企业,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按统筹基金征集比例予以全额征集委托银行托收,待企业结算后,多退少补,对应交而未交的差额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转入退休统筹基金项下。
各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于下月十日内向市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结算,结余上缴,不足下拨。结算办法按退休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市、区(县)劳动保险机构有权检查企业的有关帐目和报表,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检查。
各企业和各级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必须如实填报《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按照规定日期结算,不得弄虚作假,少报工资总额,多报退休费用支出。对少缴或虚报冒领的单位,经核实后要如数补缴和追回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分别在银行设立“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退休统筹基金存入银行,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统筹基金项下。
退休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条 统筹机构
市建立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区(县)建立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事业单位,隶属市、区(县)劳动局领导,负责退休统筹基金的征集、管理、调剂、使用。
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的事业费用,从退休统筹基金管理费项下开支。管理费为退休统筹基金的1.5%,由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统一提存。在银行开立专户,年终节余,结转使用。各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的事业费用,每年按市下达的编制人数和事业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编制
预算,报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核定,分季拨给。
第六条 财务会计制度
退休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发。
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七条 各企业及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一九八六年职工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底前,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办理移交。企业改组、合并、破产时,主管部门须将原企业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改变隶
属关系的情况,通知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以便按新的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征集和拨付退休统筹基金。
新建企业从在银行开户之日起执行本办法。
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离休、退职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市、区(县
)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退休统筹基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银行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起试行。
1987年4月2日
国家旅游局规章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规章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我局全面开展了对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1、国家旅游局规章清理结果 (点击)
2、国家旅游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点击)
特此公告。
政策法规司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旅游局规章清理结果
规章清理统计表
单位名称 现行规章件数 保留件数 已废止、失效件数 拟废止、失效件数 已修改件数 拟修改件数
国家旅游局 29 10 0 5 0 14
(三)已宣布失效和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已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序 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序 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1 《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 国家旅游局2005.02.17 2008年3月底前 中国入世承诺的过渡期结束后,对外资市场准入应实行国民待遇
2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家旅游局1996.12.18 2008年3月底前 超越国家旅游局行政职能
拟废止规章目录
序 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废止日期 拟废止理由
1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2005.12.29 2008年3月底前 我国加入WTO后,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修订已将此令作实质性废止
2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1991.06.01 2008年3月底前 有关投诉的规定已在国家旅游局第7号、第16号令中得到体现
3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旅游局1997.05.08 2008年3月底前 该项行政许可已被取消
(四)已修改和拟修改规章目录
已修改规章目录
序 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重新公布的规章名称、日期 修改理由
拟修改规章目录
序 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修改日期 修改理由
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95.01.01 2008年9月底前 其上位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将作出修改
旅行社的分类已经调整
其设定的对个别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上位法依据
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1995.01.01 2008年9月底前 与前者合并
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1997.03.27 2008年6月底前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无裁决权
4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2001.12.27 2008年6月底前 《旅行社管理条例》修订后须作相应修改
领队证取得门槛应提高
5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2002.10.28 2008年6月底前 行政处罚的设定需要修改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后须作相应修改
6 《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2005.06.03 2008年6月底前 计分、年审制度的设置缺乏上位法依据
计分、年审制度的法律后果缺失
7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旅游局2005.12.29 2008年6月底前 CEPA补充协议四再次降低经营额
增加试点经营港澳游的业务范围
8 《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1998.06.03 2008年10月底前 边境旅游管理制度正重新修订,实施细则需要作相应修改
规范主体范围界定过宽
9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1990.02.20 2008年6月底前 部分条款超越旅游部门职权
设定行政处罚无依据
10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1994.01.22 2008年6月底前 实施细则需随办法作相应修改
11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1993.04.15 2008年6月底前 事故范围界定过宽,部分条款超越旅游部门职权
12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1993.04.15 2008年6月底前 同上
13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1998.04.07 2008年6月底前 漂流旅游经营许可证审批已经取消
部分条款设定无法律依据
14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1994.05.05 2008年6月底前 部分条款已经过时,修改后以局令的形式发布
国家旅游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备注
1 国家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2月20日 1990年3月1日 1号令
2 国家旅游局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日 1991年10月1日
3 国家旅游局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1993年4月15日 1993年4月15日 旅综发[1993]009号
4 国家旅游局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1993年4月15日 1993年4月15日 旅综发[1993]009号
5 国家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4年1月22日 1994年3月1日 旅政法发[1994]004号
6 国家旅游局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1994年5月5日 1994年5月5日 旅国际发[1994]089号
7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日 1995年1月1日 2号令
8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5年1月1日 1995年1月1日 3号令
9 国家旅游局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1996年12月18日 1996年12月18日 6号令
10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1997年3月27日 1997年3月27日 7号令
11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997年5月8日 1997年5月8日 8号令
12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5日 1997年10月15日 旅办发[1997]153号
13 国家旅游局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4月7日 1998年4月7日 旅综发[1998]009号
14 国家旅游局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5日 1998年5月15日 10号令
15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劳动保障部、海关总署 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6月30日 1998年6月30日 旅办发[1998]105号
16 国家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30日 1998年6月30日 旅办发[1998]027号
17 国家旅游局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2日 1998年12月2日 11号令
18 国家旅游局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6日 2000年10月26日 12号令
19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 2001年5月15日 2001年5月15日 14号令
20 国家旅游局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年12月27日 2001年12月27日 2005年6月3日 15号令21号令
21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年12月27日 2001年12月27日 16号令
22 国家旅游局 出境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27日 2002年10月27日 18号令
23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2日 2003年7月12日 2005年2月17日 19号令20号令
24 国家旅游局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3日 2005年7月3日 22号令
25 国家旅游局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2005年7月6日 2005年8月5日 23号令
26 国家旅游局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2005年7月6日 2005年8月5日 24号令
27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关于《设立外商控股、外商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5年12月29日 2006年1月1日 25号令
28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台办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6日 2006年4月16日 26号令
29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7日 2007年1月1日 27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