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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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08〕53号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法律援助中心。
附件:《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托司法所在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工作站”。工作站应在办公地点醒目的地方挂牌。
  第三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由1—3名工作人员组成,司法所长兼任主任,工作人员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或兼职。
  第四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法律援助工作;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长期从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或具有法律中专以上学历、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
  第五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
  (二)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审;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六)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和统计工作;
  (七)完成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任务。
  第六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办案补贴,由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
  乡镇(街道)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七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工作程序:
  (一)接受法律援助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做好接待笔录。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呈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供的困难证明和其他证据材料,在5日内报送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贫困线标准执行。困难证明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二)根据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在办结后15日内向指派该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归档工作。案卷由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保管,市、州法律援助机构也可根据需要,确定案卷保管的其他方式;
  (三)经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结案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在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四)在交通不便的地方,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情况紧急应即予以援助,但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报批时,应当电话报告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同意后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应当在3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初审。
  第九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执行省、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使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书。
  第十条 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履行下列业务指导职责:
  (一)制定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责任目标;
  (二)检查指导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工作,定期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情况,总结交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经验;
  (三)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对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初审案件,在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和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二)不得私自接受代理;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的法律援助事项与日常的基层人民调解事项应当予以区别,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不得列入法律援助信息统计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法律援助信息统计范围: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的案件;
  (二)经履行申请、审查、受理、指派等程序后接受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已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在受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前,代理受援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和解了的非诉讼案件;
  (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法律援助信息统计范围:
  (一)当事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且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履行审查、受理、指派等程序而办理的案件;
  (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就当事人利益矛盾而居间进行调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三)虽经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但法律援助机构没有给付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行政村(居委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以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委会)联络点”。联络点应在办公地点醒目的地方挂牌。
  第十六条 联络点的联络员由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或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公民兼任。联络点接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联络点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介绍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三)完成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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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二)法人资格证明;(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六、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复申请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的,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比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特此通告。


文化部关于在废纸回收中注意抢救有价值的图书资料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在废纸回收中注意抢救有价值的图书资料的通知
文化部


在全国大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全国各地废品回收工作都在普遍展开。在废纸回收中时常夹杂很多有价值的文献和图书资料。如上海市邑庙区在回收的三百吨废纸中,发现有明代释藏经,清代族谱和绣像小说、画报、名人字画与一九三四年的进步刊物“蚂蚁”和一九四八年党的地下
刊物“戏台的后面”等等。该区为了提高有关群众对于文物、图书资料的鉴别能力,由区图书馆举办了“文献图书展览会”,起了很大作用。如果对这些有用的图书资料不注意收集,就会给学术方面造成很大损失。另外,有些地方的图书馆和文化馆在处理过去的书刊报纸的时候,把有用的
应当保存的书刊、报纸,当作废纸出售,这是不对的。图书馆和文化馆图书室是保藏图书、文献资料的地方,应当保藏一定的复本,多余的图书可以抽出来支援新建图书馆或与其它图书馆交换。因此,各省、市、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必须注意:一、各图书馆、文化馆图书室必须仔细地审查
作为废纸处理的书刊资料,并须报请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变卖;二、应当与当地废品回收机关密切联系,并指定专人负责鉴定和挑选,以期有用的书刊资料得到保护,进一步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服务。至于如何进行,请各地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拟订办法切实执行。



195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