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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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82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反应迅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人民政府和行署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设置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24小时值守应急,法定假日实行政府领导带班制。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关心应急管理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改善应急管理工作条件,配备先进的办公、通信和交通等相关设备设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
第五条 应急办的工作职责。
(一)承担本级政府值守应急工作,保证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联络畅通,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和动态。
(二)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报告制度,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向有关单位通报重要信息;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途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提出处置建议,执行处置决定,督促落实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四)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建立应急通信联系网,掌握本级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行踪、联系方式;掌握本级政府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级、下级政府值守应急电话;掌握上级政府和部门、友邻地区领导同志来访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领导。
(六)对本辖区内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清理建档,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数据库。
(七)建立应急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内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八)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并制定应急管理措施、办法和建设规划,保证本辖区内政府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九)组织编制本级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下级政府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加强本辖区内应急平台和应急体系建设。
(十)负责制定应急管理工作细则,严格按照细则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能。
(十一)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组织力量限期治理。
(十二)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紧急重大情况的苗头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
(十三)组织开展应急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本级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十五)承办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本级政府领导报告。
(二)逐级上报。发生突发事件,要逐级向上级报告。
(三)规范运作。制定规范的应急工作制度,有条不紊地处置突发事件。
(四)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七条 突发事件的报告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附后)。
第八条 突发事件报告时限和途径。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第九条 接报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一)工作日接报突发事件,应迅速向负责处置该突发事件的政府领导报告,按照领导批示(指示)及时办理。
(二)在法定节假日接报突发事件,应首先向值班领导、带班领导报告,再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
(三)向上级政府报告的情况,必须经应急办主任签发后上报。
(四)接报突发事件,必须认真核实。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再核实了解,及时续报详细情况。
(五)从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开始,应急办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和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要加强与事发地政府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续报处置情况。
(六)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对突发事件的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资料,要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政府主要领导是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对应急管理机构、制度建设完善,工作开展好,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应急机构未按要求设置、工作人员不到位、工作制度不健全的。
2、值守应急人员脱岗、带班领导联系不上的。
3、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的。
4、未经核实,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跟踪落实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批示(指示)不力或相互推诿的。
6、不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造成影响的。
第十一条 行署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办(值班室)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先报行署应急办,经行署应急办核实后再逐级上报。未设立应急办(值班室)的要明确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和应急电话,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和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及时,对影响工作和延误处置紧急重大情况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铜仁行署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件:铜仁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
















铜仁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区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上报行署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标准,提高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现制定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上报行署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辖区内主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洪水或超警戒水位,小(二)型以上水库出现险情;县城受淹或较大范围发生洪涝,倒塌房屋50间以上、一次性造成农作物绝收1000公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因灾造成人员死亡或群众被大水围困的汛情。
2、发生区域性干旱,导致农作物受灾较重或导致县城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受严重影响。
(二)气象灾害
1、因暴雨、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强降温、霜冻、雪灾、道路积冰等灾害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辖区内强降水达100毫米以上;1个乡(镇)范围内的冰雹。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渡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封闭,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
(三)地质灾害
1、发生4.7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2、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需转移人员或潜在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4、造成地方铁路、国家级公路网络、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
(四)生物灾害
1、粮食作物类病虫害发生程度4级以上,发生面积占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的生物灾害。
2、经济作物类病虫害发生程度4级以上,发生面积占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的生物灾害。
3、辖区内农田鼠害、恶性杂草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4、林业有害生物或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公顷以上,根、干、枝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生物灾害。
(五)森林火灾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或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重要区域内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以及省、地(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害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人员死亡或生死不明的,重伤3人以上的,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航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农用车(船舶)、消防火灾、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电力(农电施工)、特种设备等事件。
2、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等事件。
3、危险化学物品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
4、烧毁房屋20间以上的消防火灾。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造成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
2、区域性生态功能有明显退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受到一定污染。
3、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一定影响。
4、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件。
6、造成河流、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盗伐、滥伐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幼木1万株)以上的案(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事件。
8、造成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栖息地生态破坏或严重威胁风景名胜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件。
9、人为因素造成国家和省级珍稀保护野生动(植)物死亡事件。
10、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一次超剂量照射5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10人以上的放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卫生疫情
1、出现鼠疫、霍乱病例。
2、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4、出现肺炭疽病例或职业性炭疽病例。
5、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6、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
7、乙类传染病1周内在1个县(市、特区)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1倍以上。
8、造成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案)件;10人以上职业病事件;儿童、学生预防接种、服用预防药致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不良反应(可心因性反应)10人以上;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等。
(二)动物疫情
1、出现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2、链球菌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二类动物传染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达50例以上,或人畜共患病发生人感染的病例。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涉外突发事件
外籍人员在我区或我区公民在境外遭遇的较大生命财产损失事件。
(二)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县城以上城市全市性因供电中断,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金融支付和清算系统、特种设备事故。
2、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涨幅较大,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主要生活必须品脱销断档的。
(三)恐怖袭击事件
1、给国家利益和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危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袭击事件。
2、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3、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省内外重要知名人士造成影响和危害的。
(四)刑事(治安)案件
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毒的案件;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或盗窃金库、运钞车;抢劫金融机构现金5万元以上;抢劫或盗窃10万元以上现金或价值50万元的案件。
3、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舶的案件。
4、抢劫、盗窃、走私或丢失军用(含小口径运动步枪)枪械、50枚以上雷管、20公斤以上炸药的案件;重大邮寄危险物品案件;牵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案件。
5、制造(种植)、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
6、重大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的案件。
7、重大走私、金融诈骗案件;重大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案件。
8、故意伤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或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自杀事件;国(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的伤亡事(案)件;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人员死亡。
9、直接参与人员在50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税、哄抢、金融挤兑,静坐、请愿、游行、集会示威,非正常集体上访,堵塞干线公路、城市主要街道;因权属争议或环境、生态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械斗;有境外背景的非法宗教活动,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等。
10、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机关、学校、监狱、看守所等重要场所遭非法冲击或造成严重后果;军地、军警、警民群体性冲突或造成人员死亡;堵塞铁路并造成铁路运输中断的案(事)件。
11、大型活动和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案(事)件。
四、其他需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
五、本规则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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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宣传婚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宣传婚姻法的通知

1981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司法部、民政部、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民政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群众团体都作了大量工作,使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过宣传,加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抵制了封建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和旧的习俗,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出现了婚事新办、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新气象。
但是,宣传活动开展得还不够广泛、不够深入。在全国城乡各地,婚姻家庭领域内问题仍然不少,干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拐卖、摧残妇女,喜新厌旧,破坏他人家庭以及办婚事铺张浪费,草率结婚,草率离婚等现象依然存在,有些还比较严重。这些,都直接危害了青年和妇女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在今冬明春,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婚姻法的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这次宣传,应在全面宣传的基础上,突出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一、大力提倡节俭办婚事。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是我们大力提倡节俭办婚事的法律依据。但是,当前,不少人仍然沿袭旧习,不按上述规定办事,把索要大量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还有的人不重视结婚登记,认为只有请客吃酒,得到社会承认才算合法夫妻。因此,许多青年结婚时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的不正之风越刮越盛。在今冬明春的宣传中,要大力煞这股歪风。通过宣传,使群众认清节俭办婚事的意义;教育青年摆正四化大业与个人婚事的位置;树立婚事新办的好典型,逐步形成铺张浪费可耻,节俭办婚事光荣的好风气。
二、要深入宣传婚姻自由。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由于封建思想的存在,在一些农村包办婚姻还相当严重,使许多青年不敢自己找对象。还有一些家长抱有门当户对的旧思想和着眼于金钱财物,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些都是直接违背婚姻法的。在这次宣传中,要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认识到:婚姻自由是男女青年正当的、合法的权益,每个家长、公民都应该自觉地守法,杜绝包办和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对拐卖、摧残妇女的犯罪行为,要坚决制止、打击。
三、加强社会主义婚姻道德教育。这次宣传,还应针对当前有的人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上喜新厌旧、对老人和子女不尽义务,不负责任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人民法院对因喜新厌旧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要分清是非,慎重处理。使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男女懂得,忠于爱情、尊老育幼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一种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次宣传,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领导干部亲自抓这项工作。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婚姻法是“五讲四美”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努力搞好宣传,坚决支持男女青年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积极支持婚事新办的先进典型;同时,领导干部、党团员要做执法守法的模范。
二、这次宣传,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比较突出的问题,并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防止一般化,走过场。
三、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可以采取包干的办法:机关包干部、工厂包职工、职工所家属、居委会包居民。农村也可参照这个办法,使宣传工作落实到单位、队、组,落实到家庭,落实到人。还应抓住婚姻家庭问题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宣传,伸张正义,打击歪风邪气。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结合婚姻法的宣传,深入开展“五好”家庭的评比表彰活动,以促进夫妻和睦,婆媳团结,使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得到发扬,并要认真总结开展“五好”家庭活动的经验,使这一活动开展得更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