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 旭 人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为: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四)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含定额税率,下同),应根据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具体权限如下: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发、供电企业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确定。
(五)不同投资、核算体制的机组,由于隶属于各自不同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
(六)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级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发、供电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办理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其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也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报其所属的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收到当月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予以抵减。
第八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发票。
第九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电力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政办发[2005]15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河池市中区直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河池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
一、县市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20分)
1、成立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工作。(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2、规定阶段性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3、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驻情况(25分)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联系单位工作负责制。(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2、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达90%、进社区达95%、进企业(单位)达100%、进学校达到100%。(1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三)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10分)
1、制定本县市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计5分,未达到要求扣5分。
2、下发本县市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四)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永久性宣传牌(栏)(25分)
1、在公路主干道(省道、国道、县道)的行政村和事故多发路段的行政村路口设立统一尺寸、统一高度,醒目、美观、大方的《河池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永久性宣传牌(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牌(栏)扣1分。
2、每一个社区设立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栏扣1分。
3、各乡镇、村屯、社区、企业(单位)、学校要张贴《河池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张贴率达到100%的计5分,张贴率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五)建立交通安全村、安全社区(20分)
1、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被命名为自治区级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每少一项扣5分。
2、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建立一批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每少一项扣10分。
二、交通安全村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村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村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有醒目易懂的宣传标语、口号。
评分标准:以文件记录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3人(不含3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10)宣传标语、口号书写不醒目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没有书写醒目易懂宣传标语、口号的。
(二)村民熟记《村民交通安全须知》、《河池市农村村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8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河池市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村内无违法占道、集市贸易堵路、上高速公路现象(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全部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五)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1、村民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90%以上。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到9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2、村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100%。(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六)村民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为依据,村民无道路责任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计10分,村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三、交通安全社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居民委员会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5人(不含5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随意占道停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社区因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放发生交通拥堵的。
(二)居民熟记《居民交通安全须知》、《河池市城区居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河池市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社区居民和中小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达100%的计10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居民、中小学生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六)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七)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村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交通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四、交通安全企业(单位)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企业(单位)建设做到“八有”(40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以企业(单位)车管干部为骨干的交通安全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2人(不含2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的;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4)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5)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栏的;
(6)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7)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8)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9)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一律上墙(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三)加强责任制,企业(单位)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达100%,责任落实到位(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签订责任状率未达10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率(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驾驶人、乘务员、车管干部交通安全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河池市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六)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达95%以上的计10分,未达到95%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企业(单位)因责任导致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五、交通安全学校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做到“六有”(60分)
1、有计划地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4个课时);
2、有一名校级领导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
3、有一名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
4、有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5、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和音像资料);
6、有一块固定宣传专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每项计1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校级领导没有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的;
(2)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3)缺少宣传图片、挂图、音像资料的;
(4)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5)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10分。
(1)没有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的;
(2)没有成立交通安全教育领导机构的;
(3)没有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的;
(4)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的;
(6)没有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二)学生熟记《河池市中小学校学生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100%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三)学校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师生交通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开展经常性活动的扣5分,教育普及率未达到100%的扣5分。
(四)学生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五)教职工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教职工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六)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师生员工因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六、考核办法
(一)评分办法
1、4月上旬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的考评,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2、凡考评分数达90分(含)的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先进单位。市负责对申报市级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工作先进单位的考评。
3、2005年4月由市人民政府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对各县市区进行考评。
4、市考评组对照此办法逐项进行考评打分,符合扣分条件的相应予以扣分,扣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二)奖励办法
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年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评分情况,分别评选3个县市区,10个农村、10个社区、10个企业(单位)、10所学校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