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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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49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通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号)、《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2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内容和采用方式
㈠信息内容
1、一般和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
2、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主要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动态信息、应急预案演练信息、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信息、日常工作重要情况等。
3、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约稿。
㈡采用方式
1、一般和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编辑《白银值班信息》,分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其中,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编辑《白银值班信息》,报送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值班室),同时分送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2、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根据内容和密级分别在“中国·白银”网站相关栏目和市政府网站(内网)相关栏目中刊载。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每季度,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白银值班信息(特刊)》形式,将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同时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并在市政府网站(内网)中刊登。
通报内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综述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采用总体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送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二是以表格(见附件)形式反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件数,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和“约稿”3类分别进行统计。其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为“数量”、“按时报送”、“采用情况”;“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分为“数量”、“采用情况”;“约稿”仅统计数量。
三、有关要求
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严格按照《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2号)要求,认真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职责,不断的加强和改进信息报告工作。
㈡突发公共事件作息报告情况通报主要以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质量为评价依据。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和约稿主要以数量和质量为评价依据,特别要充分反映出本县区、本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㈢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及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报告;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情况,随时续报。
㈣市政府办公室按年度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进行重点督查。
联系电话:8260398
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统计表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统计表
单 位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应急管理工作信息 约稿
数 量 按时报送 采用情况 数量 采用情况 数量
综合 反馈 综合 反馈




















说明:
1、“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一般和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
2、“数量”表示上季度本类信息报送总件数。
3、“按时报送”表示按照时限要求报送一般和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件数。
4、“综合”表示市政府应急办编辑《白银值班信息》等采用的信息件数。
5、“反馈”表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信息上做出重要批示,市政府应急办即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要求办理的信息件数。
6、“约稿”表示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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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的函

1974年10月23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一文转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办理公证工作的法院照此执行。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 〔74〕领认文字第3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我驻荷兰使馆函告。我国出具的到荷兰使用的各种证明文件,虽有外交部领事司和荷兰驻华使馆的认证,或由我驻荷兰使馆认证,荷兰地方部门都以不懂文件内容为由,不予办理。如在原证明书上附上译文,则可使用。为此,我驻荷使馆提出,今后凡申请荷方子女补助费和助学金的“出生证明”和“学历证明”,不必办理领事司和荷兰驻华使馆的认证。此类证件可由地方法院(公证处)据实出具后直接交当事人寄给国外亲属,由他们持该证明至我驻荷使馆重新办理公证,加附译文。其他用途的公证证明亦可按此办理。
另据我驻荷使馆反映,根据荷兰有关规定,我旅荷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有权享受荷方的子女补助费和助学金,此系社会福利。荷兰本国公民和有正式居留证的所有外侨均可享受。我国旅居荷兰华侨主要是浙江、广东、福建三省份,但据申请人反映,除浙江温州地区外,其他地方常不予办理必要的公证证明,说“不应该向资本主义国家要补助金”。华侨子女的补助费和养老金等,都是华侨的劳动所得。一个华侨餐馆工人,为取得这些福利补助,每个月需缴纳的各种捐税,相当于他们的工资的三分之一。华侨与当地居民一样享受各种所谓的“社会福利”,是他们的正当权益。他们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应该予以办理,同时应向领金人做好思想教育,使他们认识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福利”的实质。
以上请你们转发浙江、广东、福建三省,请他们转告有关单位办理。
1974年10月19日


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

卫生部 中国红十字总会


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

1987年6月8日,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

办法
无偿志愿献血是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是无私奉献精神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表彰无偿志愿献血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试行)。
一、奖励办法
(一)无偿志愿献血者,发给无偿志愿献血卡〔内注有献血数量,年、月、日,采血单位(并加盖公章),采血员姓名〕,并授予无偿志愿献血纪念章1枚。
(二)无偿志愿献血累计满1升者,授予无偿志愿献血铜质奖章1枚。
(三)无偿志愿献血累计满1.6升者,授予无偿志愿献血银质奖章1枚。同时授予中国红十字会荣誉会员光荣称号,发给荣誉会员证书和证章。
(四)无偿志愿献血累计满2.4升者,授予无偿志愿献血金质奖章1枚。
(五)无偿志愿献血累计满3.4升以上者,授予无偿志愿献血奖杯。
(六)无偿志愿献血者本人及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者),因伤病需要用血时,凭无偿志愿献血卡由供血单位提供与本人无偿志愿献血等量的血液或血液成份,持供血单位的发票,到采血单位报销。
二、几项说明
(一)无偿志愿献血系指献血者在献血单位和本人工作单位均不领取营养费、各种补助费和其他报酬者。
(二)各种奖章、奖杯和无偿献血卡,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计式样,统一制作(全国通用),由县及县以上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血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会领取下发。制作的工本费由采血单位支付。
(三)无偿志愿献血奖励的铜质奖章、银质奖章、金质奖章、奖杯,每种每人只发给1次。
(四)中国红十字荣誉会员证书、证章,由中国红十字会统一设计制作,由县及县以上红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会领取下发,制作工本费由采血单位支付。
(五)无偿志愿献血者献血后,由采血单位免费提供一餐适当的点心、饮料。
三、本办法奖励的无偿志愿献血者,系指从1978年起执行国发〔1978〕242号文件以来符合条件的无偿志愿献血者。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