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44:01   浏览:9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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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现将《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促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日常事务。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

(二)规划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中、长期目标任务,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研究分析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依法行政重要工作,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提交市委、市人大讨论决定的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召开全市性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举办全市性依法行政重大活动。

(六)组织检查组或督导组,对各县(区)、各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评。

(七)听取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情况汇报,并就研究讨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决议。

(八)审核上报省级表彰奖励的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批和表彰奖励市级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讨论决定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确定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领导小组对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或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按照各自“三定”规定的职责,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全体会议决定需要部门办理的工作事项,涉及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的,由该成员单位负责落实;涉及其它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落实结果应在下次会议上向全体成员报告。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或职务变动时,由新的主要负责同志自动接替,该成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部署和专项工作安排,经市政府或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

(二)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制发工作。

(三)负责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市性依法行政有关会议的具体协调和筹备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依法行政骨干和法制干部进行培训、考核,以及全市依法行政宣传资料的购置、编印、发行工作。

(五)负责贯彻实施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解决各县(区)、各部门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六)负责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并对各县(区)、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和评比。

(七)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培养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县(区)、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

(八)承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工作、沟通情况、掌握信息、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措施。联席会议形成的请示、报告和会议纪要,应及时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或职务变动时,按照新的分工自行接替。

第六条 本工作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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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社会诚信机制的欠缺,导致我们国家民事诉讼纠纷不断增加,民事执行案件数量攀升,一直以来,执行难问题始终困扰人民法院,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人民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它将成为阻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阻碍。现笔者对执行难一事谈谈自己的一点想法:
  一、平时分析“执行难”的实际原因,很多人都习惯从两个方面分析,即法院外部的原因和法院内部的原因,其实,这里隐藏一个令人不易察觉的思维方式的问题。那就是谈到“执行难”问题的时候,人们都先入为主地形成一种思维定势。首先想到的就是人民法院,进而大家对法院大做文章,却疏忽了当事人这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当其在探讨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时候,其所想到的就是围绕人民法院这一圆周将其成因分为圆周外和圆周内,而不是围绕着当事人来进行思维的。其实,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错误。笔者认为,不管人民法院的职责是什么,其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着当事人,围绕着为民服务的,因此,当执行“难”问题出现的时候,我们都应该从人民那里首先想起,将其成因分为“属于当事人自身所造成的”以及“不属于当事人自身所造成的”。两个方面,而对其区别对待,对症下药,帮助人民纠正“属于人民群众自身所造成的”的问题,加大司法改革力度解决“不属于人民群众自身所造成的”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这一恶疾。
  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办法
  1、我们国家要加快构建保障社会主义社会正常运行的诚信体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让不诚信者在我们的社会中无法生存,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良性的诚信环境。
  2、从各方面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诚信的好品质,是解决执行难的关建,以便逐步形成一个人人守法、人人讲诚信的和谐社会。
  3、我国目前是将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作为独立的一编。从立法上看,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强制执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一方面,由于强调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使现行的执行程序过于原则化;另一方面,日益拓宽的民事、经济活动,也使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不断扩展,现行的立法体系和内容已显现出强制执行措施不力,强制执行制度不完备的弊端。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我国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是改变强制执行立法滞后克服执行难的关键,可以完善各项强制执行制度,加强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使强制执行有法可依。其次,我国先后颁布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企业破产法》、《仲裁法》、《合同法》等为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奠定了基础,使其不应从属于民事诉讼法,而应成为保障所有法律确认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强制执行法。所以笔者,建议制定我国单独的强制执行法。
  以上是我的不成熟建议,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二0一二年九月四日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吴兴波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事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事安全管理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事是在现代战争条件下,防备敌人突然袭击,保存自己,消灭敌人的重要设施。为了加强人防工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防工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单位工事单位管,平战结合工事使用单位管,公共工程人防部管”的原则,搞好管理。
第三条 禁止在人防工事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防工事内存放上述物品的,须经市公安、卫生、人防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由存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存储管理规定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严禁在没有独立设置相应进排风系统的人防工事内烧火,不准用易燃材料在工事内进行装修。在工事内只能使用酸碱、干粉和1211灭火机,严禁使用有毒性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五条 严禁向人防工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物,严防地面工厂、车间和烟囱所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沉积在人防工事内,严防有毒废水和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发酵池水渗入工事内。
第六条 工事内要搞好通风、排水和设备的维护保养,所有集水井都要加盖,停、缓建人防工事要搞好施工井口的安全设施,封堵好易塌方的施工断面。对长期关闭的人防工事,要先通风,经过安全检查,人员方可进入。
第七条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事要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并要设置机械通风、通信报管和事故照明系统,对工事内空气的主要成分、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测定和检查,确保人防工事内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未经化验的地下水不得作为饮用水。
第八条 对洪涝灾害、地面火灾和地震等可能危及工事内人员安全的特殊情况要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撤出工事内人员及财物。在汛期和暴雨天气时要加强汛情观察、气象预报和值班制度,防止雨水灌入工事。
第九条 严禁在人防工事安全范围内进行影响工程防护的采石、取土或其它作业。在工事顶部搞地面建筑,须搞好基础处理,不得危及人防工事的安全。城市地下煤气管道、污水管道、自来水管道不准在人防工事内穿过。
第十条 要搞好人防工事的安全保卫。对所有工事都要加强门栏的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严防坏人在工事内作案。对蓄意破坏或盗窃工事内设备者,要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各级人防办公室和有人防工事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人防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救知识,要懂得人防工程的性质、建筑结构和防毒、防火、通风、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管理使用通风机、发电机、除湿机、抽水机等设备
的人员,要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他人不得随便开机。
第十二条 各市人防办公室对现有工事的建筑结构、风、水、电等设施,每年按战术技术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省人防办公室。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人防、劳动、安全、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确保人防工事的安全。
第十四条 在人防工事安全管理工作中,对做出较大贡献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8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