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托幼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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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托幼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托幼工作暂行规定

《济南市托幼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托幼工作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托幼园所、学前班的建立、管理及其对学龄前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托幼工作规划,加强对托幼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托幼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托幼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托幼工作发展规划;
  (三)对托幼园所、学前班的级、类进行审定;
  (四)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托幼园所、学前班的保育教育工作;
  (五)组织培训托幼园所、学前班的园所长和教师,建立园所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六)组织开展幼儿保育和教育的科研工作;
  (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托幼园所、学前班的卫生保健工作;
  (八)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各级卫生、财政、计划、劳动、人事、城建、商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托幼工作。
  第五条 托幼工作的规划目标为:
  (一)一九九五年前,市区普及学前一年教育,三岁以上幼儿入园率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九十;农村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三岁以上幼儿入园率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八十;
  (二)二○○○年前,市区和农村全部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市区和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普及三至六周岁幼儿的学前教育;农村其他地区三岁以上幼儿入园率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八十五。

  第二章 托幼园所、学前班的建设和设立
  第六条 “八五”期间,市和每个县区人民政府应各建设一所实验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各建设一所中心幼儿园。
  提倡和鼓励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举办或者投资建设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的托幼园所和学前一年制幼儿班。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者单位举办招收残疾儿童的特种托幼园所;鼓励托幼园所增设招收残疾儿童的特种班。
  第七条 规划设计部门在规划新建居民小区时,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实际需要规划设计配套的托幼园所;在旧城改造地区,要把托幼园所的改造建设纳入规划,就近扩建或者新建托幼园所。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小区配套托幼园所,不得擅自停建、缓建或者减少建设面积。
  第八条 举办托幼园所、学前班应当坚持谁举办谁出钱,国家适当扶持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托幼园所、学前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设备购置费,由同级财政拨付;经常性经费由财政补助和向入园所、学前班幼儿的家长收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托幼园所所需经费,由举办者筹措,并向入托幼园所、学前班幼儿的家长收取。
  第九条 举办或者停办市区托幼园所、学前班,必须经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农村举办或者停办托幼园所、学前班,必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或者停办托幼园所、学前班。登记注册的条件和办法,要严格按照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育、保育和管理
  第十条 托幼园所实行园所长负责制,并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规定配备教职工。
  第十一条 托幼园所、学前班教职工参加托幼园所、学前班工作前必须进行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且每年应全面体检一次。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托幼园所、学前班工作疾病的,应当离职治疗或者调离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托幼园所长、幼儿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托幼园所、学前班的教师、保育员在工作中要使用普通话。
  第十三条 幼儿教育,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作用;
  (四)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形式;
  (六)使用国家或者省统编的幼儿教材。
  第十四条 托幼园所、学前班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园所、学前班的行政管理由举办单位和个人负责。
  托幼园所、学前班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托幼园所、学前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入园所、学前班,应予以照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对托幼工作给予一定专项补助。
  托幼园所、学前班需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的,应当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托幼园所、学前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审核制度,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克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托幼园所的园所长按同级小学校长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非农业户口的幼儿教师的管理办法和工资待遇按小学公办教师有关规定执行,农业户口的幼儿教师的管理办法和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小学民办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的管理,要把小学附设园、班的管理工作纳入校长责任制,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小学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托幼工作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办托幼园所、学前班的行政处罚;教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托幼园所、学前班的;
  (二)托幼园所、学前班房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反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
  (五)克扣、挪用托幼园所、学前班经费的;
  (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七)破坏、侵占托幼园所、学前班房舍、设备或者其他财产的;
  (八)干扰托幼园所、学前班正常秩序的;
  (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十)在托幼园所、学前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托幼园所、学前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罚款收入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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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2002.11.11 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余府发[20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㈠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㈡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㈢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㈣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化线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现状、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地貌等,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予以界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以其他需要绿线界定的区域等应当设定绿线管制,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绿线范围不得批准任何与城市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5平方米;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30%;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㈣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㈤园林景观路不少于5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4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3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30%。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3个百分点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界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

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公开招投标和施工。

第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作或变相改作他用,不得临时占用。城市绿化内所有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他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由规定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临时占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占用,恢复原貌。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绿线管理规定而批准的文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撤销该批准文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批准单位承担。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


妇字[2001]26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1999年12月,全国妇联制定下发了《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要从全党工作的大局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两年来,各地妇联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陈出新,创造性地把妇女思想政治工作与妇联开展的三大主体活动、四项工程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地激发了广大妇女的爱国热情,弘扬了科学精神,倡扬了“四有”、“四自”精神,提高了妇女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为贯彻江泽民同志在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国妇联适时召开了全国妇联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新任务,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努力开创妇女思想工作新局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最近,中宣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9·20”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人民团体要做好所联系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江总书记“9·20”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妇女的思想教育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七一”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在广大妇女中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教育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开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教育。要增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着力回答现实生活中提出的、妇女群众关心的思想理论问题,把广大妇女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要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的部署,发动广大妇女群众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推动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作出贡献。
  二、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认真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妇女儿童为重点,以妇女儿童活动阵地为依托,以三大主体活动、四项工程为载体,充分发挥妇联在家庭教育中的特殊优势与作用,抓住“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和“六一”国际儿童节等契机,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对广大妇女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广大妇女儿童爱家乡、爱集体、爱祖国的热情,鼓舞他们振兴中华的斗志。
  三、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政治坚定、思想解放、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妇女思想教育工作者队伍。妇联干部、妇女工作兼职人员、妇联团体会员和志愿者是妇联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注意这支队伍的建设,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各级妇联干部要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努力提高素质,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面准确地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要为妇女工作兼职人员、妇联团体会员及志愿者创造机会进行学习理论、学习新知识、掌握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继续发挥这支队伍在妇女思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四、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探索妇女思想教育工作的新规律。要站在历史发展的新高度,从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妇女生存与发展新特点出发,以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战略眼光,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增强妇女思想教育工作的实效性。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开辟新途径、寻找新办法、创造新经验,进一步做好妇女思想教育工作。今年年底,全国妇联将表彰“全国社区十佳妇女思想政治工作者”。
  五、要把做好妇女思想教育工作与维护广大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要善于从妇女群众最关心、与妇女联系最密切的问题入手,把对妇女群众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与为她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结合起来。要倾听妇女群众的呼声,了解她们的需求,关心她们的疾苦。特别是要注意关心贫困母亲、下岗女工、特困妇女的生活实际问题,千方百计地帮助她们排扰解难;特别要关注老年妇女的精神需求,帮助她们培养健康、良好的心态,想方设法为她们多办实事、好事。


全国妇联
20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