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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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1〕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硬化预算约束,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由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两部分组成,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部门预算由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实施,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

  非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反映未编入部门、由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情况。

  第三条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预算年度财政经济形势,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等,制定市本级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明确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流程和主要内容,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预算编制方案,认真编制预算;按照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计划,严格执行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的文件或代政府拟文中,凡涉及市本级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预算决策和分配机制。依法组织收入,努力实现应收尽收。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基本支出打满打足,不留资金缺口;重点支出优先安排,全力保障,实现法定增长;一般支出量力而行,从紧从严,择优扶持。

  (二)积极稳妥原则。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预算安排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部门履行职能相适应;与财力状况相匹配。

  (三)结构优化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支出方向,有效整合财政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服务城市转型;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大民生及强农惠农投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真实完整原则。强化综合预算,各项收入、支出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硬化零基预算,预算单位要提供准确可靠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础数据,据实列报;细化项目预算,项目支出内容要编报到执行单位的明细支出项目,具体清晰。

  (五)注重绩效原则。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跟踪问效,将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强化部门的绩效意识。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优先安排,从源头控制无绩效、低绩效的财政支出,逐步建立预算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六)公开透明原则。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明确预算编制原则,确保部门预算政策制度公开透明;规范预算编制流程,明确各阶段编制重点工作,做到编制规程公开透明;健全预算公开制度,明确预算单位和财政的职责,有序推进预算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 预算编制期限

  坚持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各部门预算要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汇总。原则上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收入预算编制

  市本级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以实际税源预测为基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税种测算。

  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近三年收入完成情况,分项目测算。

  第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

  市本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当年可用财力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十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l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收入征管,规范入库级次,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各项收入,确保年度收入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挪作他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一律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原则上均要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以提高直接支付比重。特殊情况确需授权支付的,部门或单位要作具体说明,并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授权支付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规范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时效性。

  部门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序时进度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审核资金需求,及时拨付各部门、各单位使用。

  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资金性质、用途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均衡性,确保完成年度支出目标。

  第十七条加强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指标全部收回,用于平衡预算。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第四章预算调整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用途执行预算。确需改变项目支出用途的,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在该部门或单位年度预算定额内,相应做出调整。资金量较大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变动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调整。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因政策性调资增加支出,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市工资管理部门审批结果,财政部门按照单位供给性质审核确定,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当年预算超收收入,原则上纳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内市委、市政府新增重点项目,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预算追加

  第二十三条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部门、各单位严格预算,从严控制预算追加。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因年度内发生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必须追加支出的,由部门或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从市本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上级政策要求,需市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用途和使用部门的统筹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据实审核,拨付资金。

  对预算中暂时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安排,或由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财政补助、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性质、用途,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大项目须向市人大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申请的临时项目支出追加,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追加的支出,每月研究一次,集中办理。先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研究。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审核论证,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1万元以下,由财政部门审批;

  (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

  (三)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市长审批;

  (四)10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支出预算追加审批和审核中,对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且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财政部门应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

第六章预算监督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实施过程中,依法接受市人大的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强化预算单位的编制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编审责任。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规范管理,切实加快支出进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体系,完善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市本级预算和部门预算实施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由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共同做好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淮政〔2006〕4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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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批)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林树森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或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附件序号1,5,9,12,13);或者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附件序号3,4,6,7,8,10,11);或者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附件序号3);或者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附件序号2)的1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上述13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四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3件)

序号 规章名称 颁发机关 发文字号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 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4〕76号
1984年10月24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2 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5〕140号
1985年12月10日 被2002年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所代替
3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6〕99号
1986年12月15日 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并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
4 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7〕47号
1987年7月16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5 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 市政府 穗府〔1989〕1号
1988年12月31日 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
6 广州市发展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9〕27号
1989年3月13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7 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9〕54号
1989年6月1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8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管理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2〕86号
1992年8月25日 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相适应
9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2〕87号
1992年8月25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0 关于牲畜屠宰实行统一征收税(费)的通知 市政府 穗府〔1993〕26号
1993年3月24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11 广州市商品质量报验管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94〕64号
1994年7月29日 与1997年5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广州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不相适应
12 关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十项措施的通知 市政府 穗府〔1996〕59号
1996年5月20日 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3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8〕94号
1998年12月21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64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 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