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27:01   浏览:8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4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3年9月18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条文释义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由5个必须和5个严禁组成,紧抓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规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集中多发的问题,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十条规定》在归纳总结近年来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因素的基础上,从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及培训要求等方面强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的最基本的规定,突出了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因素。

二是编制依法,执行有据。《十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重要法规标准为依据,都是有法可依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普及。《十条规定》的内容只有十句话,239个字,言简意赅,一目了然。虽然这些内容过去都有规定,但散落在多项法规标准之中,许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其不够熟悉。《十条规定》明确将法规标准中规定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该做、必须做的最基本的要求规范出来,便于企业及相关人员记忆和执行。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十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依法设立是要求: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新建化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必须经过正规设计、必须装备自动监控系统及必要的安全仪表系统,周边距离不足和城区内的化工企业要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证照齐全主要是指各种企业安全许可证照,包括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各类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不仅要齐全,还要确保在有效期内。

依法设立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首要条件和前提保障。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的首要关口,是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环节,是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行政手段。而非法生产行为一直是引发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2013年3月1日,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硫酸储罐爆炸泄漏事故,导致7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企业未取得工商注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除办理了临时占地手续外,项目可研、环评、安全评价、设计等相关手续均未办理。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严格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是强化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的重要途径,是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执行不严格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首要潜在因素。例如,2012年12月31日,山西省潞城市山西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苯胺泄漏事故,造成区域环境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约235.92万元。事故直接原因虽然是事故储罐进料管道上的金属软管破裂导致的,但经调查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当班员工18个小时不巡检)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未严格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化工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品种繁多、特性各异的危险化学品,涉及复杂多样的工艺技术、设备、仪表、电气等设施。特别是近年来,化工生产呈现出装置大型化、集约化的发展,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从业人员的良好素质是化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只有经过严格的培训,掌握生产工艺及设备操作技能、熟知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需要取证的岗位依法取证后,才能承担并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保证自身和装置的安全。

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不持证上岗的“三不”人员从事化工生产极易发生事故。例如,2012年2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4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元。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公司从业人员不具备化工生产的专业技能。该公司车间主任和重要岗位员工多为周边村里的农民(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缺乏化工生产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未经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即上岗作业,把危险程度较低的生产过程变成了高度危险的生产过程,针对突发异常情况,缺乏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的知识和能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有效预防、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途径和基础性、长效性措施。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明确提出了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完善监测监控手段和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等要求。由于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十分巨大。例如,2008年8月26日,广西河池市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59人受伤,厂区附近3公里范围共11500多名群众疏散,直接经济损失7586万元。事后调查发现,该起事故与罐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不到位有直接关系,事故储罐没有安装液位、温度、压力测量监控仪表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表。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确保变更带来的危害得到充分识别,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变更按内容分为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和管理变更等。变更管理在我国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中是薄弱环节。发生变更时,如果未对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安全措施,就极易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甚至造成事故。例如,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发生的输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1名作业人员失踪、1名消防战士牺牲。该起事故是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事故单位的原油硫化氢脱除剂的活性组分由有机胺类变更为双氧水,脱除剂组分发生了变更,加注过程操作条件也发生了变化,但企业没有针对这些变更进行风险分析,也没有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导致了在加剂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大火持续燃烧15个小时,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

在作业遇险时,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往往会使事故扩大,造成施救者受到伤害甚至死亡。例如,2012年5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跃龙化学有限公司中毒事故,导致2人死亡。事故原因是尾气吸收岗位因有毒气体外逸并在密闭空间积聚,导致当班操作人员中毒,当班职工在组织救援的过程中因防范措施不当,盲目施救,致使3名救援人员在施救过程中相继中毒。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隐患是事故的根源。排查治理隐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最有效手段,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对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细致的规定。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消除不及时,都可能成为事故的诱因。例如,2011年11月6日,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气体分馏车间发生爆炸引起火灾,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事后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气体分馏装置存在硫化氢腐蚀,事发前曾出现硫化氢严重超标现象,企业没有据此缩短设备监测检查周期,排查隐患,加强维护保养,充分暴露出企业隐患治理工作没有落实到位,为事故发生埋下伏笔。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设备、设施是化工生产的基础,设备、设施带病运行是事故的主要根源之一。例如,2010年5月9日,上海中石化高桥分公司炼油事业部储运2号罐区石脑油储罐火灾事故,造成1613#罐罐顶掀开,1615#罐罐顶局部开裂,经济损失60余万元。事故直接原因是1613#油罐铝制浮盘腐蚀穿孔,造成罐内硫化亚铁遇空气自燃。事故企业2003年至事发时只做过一次内壁防腐,石脑油罐罐壁和铝制浮盘严重腐蚀,一直带病运行,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报警联锁系统是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安全风险、保证装置的平稳运行、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未经审批、随意停用报警联锁系统会给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隐患。例如,2011年7月11日,广东省惠州市中海油炼化公司惠州炼油分公司芳烃联合装置火灾事故,造成重整生成油分离塔塔底泵的轴承、密封及进出口管线及附近管线、电缆及管廊结构等损毁。直接原因是重整生成油分离塔塔底泵非驱动端的止推轴承损坏,造成轴剧烈振动和轴位移,导致该泵非驱动端的两级机械密封的严重损坏造成泄漏,泄漏的介质遇到轴套与密封端盖发生硬摩擦产生的高温导致着火。但是调查发现,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DCS通道不足,仪表系统没有按照规范设置泵的机械密封油罐低液位信号,进入控制室的信号只设置了状态显示,没有声光报警,致使控制室值班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是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重要预警手段。可燃和有毒气体含量超出安全规定要求但不能被检测出时,极易发生事故。例如,2010年11月20日,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二厂2#聚合厂房内发生了空间爆炸,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经济损失2500万元。虽然事故直接原因是位于2#聚合厂房四层南侧待出料的9号釜顶部氯乙烯单体进料管与总排空管控制阀下连接的上弯头焊缝开裂导致氯乙烯泄漏,泄漏的氯乙烯漏进9号釜一层东侧出料泵旁的混凝土柱上的聚合釜出料泵启动开关,产生电气火花,引起厂房内的氯乙烯气体空间爆炸,但是本应起到报警作用的泄漏气体检测仪却没有发出报警,未起到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化工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均具有很大的风险。严格八大作业的安全管理,就是要审查作业过程中风险是否分析全面,确认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安全措施是否足够并落实,相关人员是否按要求现场确认、签字。同时,必须加强作业过程监督,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因审批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导致的人身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例如,2010年6月29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原油输转站1个3万立方米的原油罐在清罐作业过程中,发生可燃气体爆燃事故,致使罐内作业人员3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没有监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带领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作业,同时,在“有限空间作业票”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卡”上的安全措施未落实,用阀门代替盲板,就签字确认,使工人在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环境里作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违章指挥,往往会造成额外的风险,给作业者带来伤害,甚至是血的教训,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是不顾他人安全的恶劣行为,经常成为事故的诱因。例如,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事故还造成周边近两平方公里范围内的3000多户居民住房及部分商店玻璃、门窗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施工队伍盲目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在明知拆除地块内有地下丙烯管道的情况下,不顾危险,违章指挥,野蛮操作,造成管道被挖穿,从而酿成重大事故。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作业人员在岗期间,若脱岗、酒后上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旦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例如,2008年9月14日,辽宁省辽阳市金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人受轻伤。事故原因就是在滴加异辛醇进行硝化反应的过程中,当班操作工违章脱岗,反应失控时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导致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海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共海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中等学校党组织建设若干意见(试行)

中共海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教育厅


中共海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共海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中等学校党组织建设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搞好学校党组织建设,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事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等学校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中等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联系、宣传、组织、团结全体教职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 中等学校党组织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工作中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必须用改革的精神,研究解决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改进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

必须立足于党的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增强党的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第六条 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第七条 加强和改进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与校长共同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和监督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领导教代会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发挥老同志的积极作用,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三章 党组织的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 学校党组织负责并会同学校行政、工会、团组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并把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学校党组织要组织教职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近现代史和国情教育,进行形势任务和法制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帮助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发展观和人才观,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

教育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教育党员和教职工以身作则,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学校党组织要切实抓好教职工政治学习,做到组织、内容、时间落实。政治学习要充分准备,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地开展。党组织负责人要定期主动给教职工作理论辅导报告。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教职工参加社会实践。表彰、宣传教职工中的好人好事,树立先进典型。广泛开展谈心、家访活动,为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多办实事。

4、党组织要经常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的思路和意见。对学生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要加强学生管理,把教育和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心理素质。注重抓好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素质。要充分运用网络开展德育工作,扩大德育工作的覆盖面。支持校长抓好德育工作。

5、 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要调动学校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学校行政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争创无毒校园、文明单位等活动,建设校园文化,形成优良校风。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1、 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教育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廉洁;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团结;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健全学校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和群众评议干部等制度,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2、 坚持干部队伍建设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有计划地抓好中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任前公示的程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任。支持和保证校长正确行使用人权。

3、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关心干部的成长,有计划地和校长一起组织好干部的岗位培训和进修学习,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考核,全面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1、学校的重大问题,如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机构设置与调整、教职工聘任及解聘、专业设置与调整、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对外合作办学、招生计划、教职工收益分配等,学校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中等学校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是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成员为正副校长、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和工会主席等,由校长主持。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在校长主持下决策。决策前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教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书记、校长要充分酝酿,取得共识。凡涉及方向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进行讨论并向校长提出建议。决策时要充分讨论,按规定程序议事。决策后要发挥党组织的优势,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现有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 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学校党组织要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从严治党。要建设一个好的党委(党总支),党委(党总支)书记要把加强党建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聚精会神抓紧抓好。

1、认真抓好思想建设。坚持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的活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造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对党员进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纪律、优良传统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教育,提高党员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自觉性,调动党员献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2、认真抓好组织建设。要抓好党员管理,认真搞好党员评议。大力表彰先进党员,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坚决清除腐败分子。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订工作目标,落实具体措施,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优秀教学骨干、青年教师入党。着力培养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条件成熟的及时吸收入党。

3、认真抓好作风建设。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弘扬正气,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党员自觉成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模范;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模范;成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成为遵守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模范;成为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忠于职守,求真务实的模范;成为反对消极腐败,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

4、认真抓好制度建设。坚持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党支部会议及党课制度;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和党员汇报评议制度。坚持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向党员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党内重大问题应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5、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制定学校党组织建设规划、分阶段实施目标及具体措施,明确党员干部的各自责任,形成党组织聚精会神抓党建、书记带头抓党建、委员分工抓党建、党员行政干部共同抓党建、全体党员齐心协力抓党建的新格局。

第四章 加强对中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领导

第十五条 中等学校党委(党总支)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在省教育工委的指导下进行换届选举。设立党委的学校,党员人数在100名以下的,党委书记、委员共5名;党员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党委书记、委员共7名。设立党委的学校,设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委员共3名,纪委书记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党委书记和校长由一人担任时,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设立党总支的学校,党总支书记、委员共5名;学校党总支设纪检委员,纪检委员由党总支副书记兼任。省教育工委对中等学校党的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负责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学校党组织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放松学校党组织建设、削弱学校党组织作用的倾向坚决予以纠正;对软弱涣散的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5] 第2号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四月五日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在全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及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驻菏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单位临时工及外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权利。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六条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条例》履行公积金管理职责。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运作。各县区管理部是市公积金中心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统称市公积金中心。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监督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业务;(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九)受委托管理其他住房资金。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委托银行承办,并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第九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调整、转移、提取、封存、记账等工作,并协助职工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和还款。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拟定,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计算。
  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列支,并直接划入市公积金中心核拨到个人;(二)其他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报送“公积金汇缴清册”、“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经审核后,据以设立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证”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缴存、转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承担,每月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存到市公积金中心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漏缴、少缴。
  如有变更,单位应当及时填写“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报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接收单位应自接收职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及缴存手续。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从成立当月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转入集中封存账户,办理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的启封、转移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公积金缴存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撤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缴存登记,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及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将所欠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列入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偿还。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准,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单位申请提高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七)自住住房(不含经营营利因素)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以上部分的租金;(八)解除劳动合同后成为自由职业者,其所缴存住房公积金已被封存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依照前款第(一)、(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保留一定的公积金余额。
  依照前款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没有用本人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前期付款有效凭证、契税完税证明;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提取公积金的时间为: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在购房合同签订的最后付款日内提取;购买私房的自交纳契税之日起30日内提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提取。如放弃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计划的,必须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6个月内,将新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二)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离休、退休证明;(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合法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和受遗赠关系证明;(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者出境登记卡;(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担保或抵押合同及购房合法有效付款证明;(七)自住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以上部分,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房租的,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和有效租房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八)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本人封存账户内公积金余额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年龄证明或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由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储存,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拨。
  第三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审核监督;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和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并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住房公积金的足额缴存。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约定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建立明细账,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者张贴公布。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明细账、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的,以及将住房公积金挪作它用的,有权向市公积金中心或者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足额缴存或拒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发生《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四十三条 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冒领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妨碍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委托银行的过错造成单位或者职工经济损失的,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之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限最后一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