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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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文就司法部1956年12月4日所发《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列两个具体问题,因与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0月所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以下简称《总结》)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请予以明确。经我们共同研究后,特答复如下:
一、关于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问题。《通知》(三)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但《总结》规定,“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辩护人不能阅览”。我们认为,评议记录可另本装订,附卷。其他虽与案件有关而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材料(如与他案有关的线索材料等),可另订副卷。评议记录和副卷材料都不予律师阅览。除此以外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书、证据、供词、勘验单、鉴定书等),法院应该无保留地让律师查阅,不得借口保密而不给阅览。
二、关于人民法院应如何通知律师出庭问题。《通知》(四)规定“法院通知律师出庭须用通知书,不得使用传票”;《总结》也规定通知辩护人一律用通知书。《总结》另外又规定:传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律用传票;传唤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一律用传票。《总结》对于如何通知律师出庭,未作特别规定。经研究后,我们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律师出庭,无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均应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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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对直属单位各类公司管理的规定(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对直属单位各类公司管理的规定(试行)
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政策,为巩固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成果,加强对部直属公司的管理并严格公司设立、调整、合并、撤销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直属的总公司及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部直属单位的其他各类公司。
第三条 部对公司要加强管理,对设立公司要严格掌握。特别要加强对综合性和流通性公司设立、调整、合并、撤销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调整、合并和撤销
第四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设立公司应具备必要的条件,即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从业人员,以及健全的公司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符合化学工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化工生产和建设,并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六条 凡不具备设立条件或不符合发展方向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公司,不得批准成立。已经成立的要进行合并、调整或撤销。
第七条 公司设立、调整、合并或撤销均应依法进行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部确定政策法规司为部审批公司工作的归口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司的设立、调整、合并或撤销方案进行审定。
第九条 部直属单位各类公司的设立与调整,应由主办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经主管司局审核后报部审批。属于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设立与调整,报政策法规司审定后报部领导审批。属于分公司或子公司以下公司(不含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与调整,由政策法
规司审批。
第十条 部直属单位各类公司的撤销与合并,应由主办单位报部审批或备案。其中属于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撤销与合并,应经主管司局审核和政策法规司审定后报部领导批准。属于分公司或子公司以下公司(不含分公司、子公司)的撤销与合并,由主办单位批准并报主管司局
和政策法规司备案。如有不妥,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部属各类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并接受工商行政、财务、税收、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部对直属公司进行政策指导和部门调控管理,各有关司局(总公司、总院)应加强对所属公司的指导、检查、监督,并建立请示汇报制度。
第十三条 对经营管理不当的公司,其上级主管单位及时予以整顿,必要时应责令撤销。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四条 凡因对公司审核不当或检查、监督不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办单位应承担经济的、法律的责任。有关司局(总公司、总院)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批准,擅自设立的公司,应追究其主办单位领导人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部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部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举办的各种公司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务院今后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化学工业部直属各类公司设立、调整申请表”及
“化学工业部直属各类公司合并、撤销呈报表”
填表说明
1.此二表系根据《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对直属单位各类公司管理的规定(试行)》制定。
2.凡部直属单位申请设立、调整、合并或撤销公司时,均应由申请单位在向上提出报告的同时,按《规定(试行)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上报。
3.表内的一些栏目,为便于填写,已印出有关内容。如“公司类型”一栏,已印有五种公司类型,所申请设立(或调整、合并、撤销)的公司属于何种类型即在该类型前面画圈;如这五种类型不能包括时,可在“6”后填写适当类型。余类推。
附件二
填报单位: 化学工业部各类公司设立、 调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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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名 称│ │ 主管单位 │ ┃
┠───────┼──────────────┼─────┼───────────────────┨
┃公 司 负 责 人│职务: 姓名: │ 公司地址 │ ┃
┃ │原在何单位任何职务: │ │ ┃
┠───────┼──────────────┼─────┼───────────────────┨
┃ │1.生产经营型 2.科技开发型 │ │ 1.全民所有制 ┃
┃公 司 类 型│3.技术咨询服务型 4.流通型 │所有制性质│ 2.集体所有制 ┃
┃ │5.劳动服务型 6. │ │ 3. ┃
┠───────┼──────────────┼─────┼───────────────────┨
┃ │ 元,其中:固定资金 │公司财务机│ ┃
┃注 册 资 金│ 流动资金 │构设置及主│ ┃
┃ │来源:1.国家拨款 2.上级借款 │要财务人员│ ┃
┃及 来 源│ 3.银行贷款 4.集资 │姓名.职务.│ ┃
┃ │ 5. │职称 │ ┃
┠───────┼──────────────┼─────┼───────────────────┨
┃与经营范围相适│ │ 公司人数 │ 1.全民 2.集体 ┃
┃应的专业人员的│ │ 及 │总计 人,构成: 3.知青 4. ┃
┃职 称 和 人 数│ │ 构 成 │ 5. ┃
┠─────┬─┼──────────────┴─────┼────┬──────────────┨
┃ 经营范围 │主│ │ │ ┃
┃ ( 如调整 │营│ │主管司局│ ┃
┃ 时则填调 ├─┼────────────────────┤(总公司)│ ┃
┃ 整意见 ) │兼│ │审核意见│ 签 章 ┃
┃ │营│ │ │ 年 月 日┃
┠─────┴─┼────────────────────┴────┴──────────────┨
┃ │ ┃
┃部 审 批 意 见│ ┃
┃ │ ┃
┗━━━━━━━┷━━━━━━━━━━━━━━━━━━━━━━━━━━━━━━━━━━━━━━━━┛
填表人: 填表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2
附件三
填报单位: 化学工业部直属各类公司合并、 撤消呈报表
┏━━━━━━━┯━━━━━━━━━━━━━━┯━━━━━━┯━━━━━━━━━━━━━━━┓
┃公 司 名 称│ │ 主管单位 │ ┃
┠───────┼──────────────┼──────┼───────────────┨
┃公 司 负 责 人│职务: 姓名: │ 公司地址 │ ┃
┃ │ │ │ ┃
┠───────┼──────────────┼──────┼───────────────┨
┃ │1.生产经营型 2.科技开发型 │ │ 1.全民所有制 ┃
┃公 司 类 型│3.技术咨询服务型 4.流通型 │所有制性质 │ 2.集体所有制 ┃
┃ │5.劳动服务型 6. │ │ 3. ┃
┠───────┼──────────────┼──────┼───────────────┨
┃ │ 元,其中:固定资金 │ │ 元,其中:固定资金 ┃
┃注 册 资 金│ 流动资金 │ │ 流动资金 ┃
┃ │来源:1.国家拨款 2.上级借款 │ │来源:1.国家拨款 2.上级借款 ┃
┃及 来 源│ 3.银行贷款 4.集资 │ │ 3.银行贷款 4.集资 ┃
┃ │ 5. │ │ 5.自有 6. ┃
┠───────┼──────────────┼──────┼───────────────┨
┃近两年经营情况│ │近两年内有无│ ┃
┃( 包括生产经营│ │经济违纪事项│ ┃
┃总额.实现利润.│ │, 违纪金额及│ ┃
┃上交利税 ) │ │处理结果 │ ┃
┠────┬──┼──────────────┴──────┼────┬──────────┨
┃ 经 营 │主营│ │合并撤消│ ┃
┃ ├──┼─────────────────────┤ │ ┃
┃ 范 围 │兼营│ │理 由│ ┃
┠────┴──┼──────────────┬──────┼────┴──────────┨
┃主 管 司 局│ │ │ ┃
┃( 总 公 司 )│ 签 章: │ 部审批意见 │ ┃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 ┃
┗━━━━━━━┷━━━━━━━━━━━━━━┷━━━━━━┷━━━━━━━━━━━━━━━┛
填表人: 填表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2



1989年4月28日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1990年5月25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的精神,为做好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审定工作,确保企业升级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企业升级的依据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标准。它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企业管理工作评审条件。
第三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负责组织,各医药化试一级站由中国医药公司负责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年销售额5000(包括5000)万元以上大中型医药商业企业,非医药管理部门归口的医药商业企业,暂按企业隶属关系申报及评审。
第五条 企业升级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上半年进行。

(二)企业升级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升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先进企业。
2.在考核年度内和申报期间无重大事故。按照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全企管〔1988〕1号)和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劳安字〔1989〕5号)办理。
3.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必须达到升级标准规定。
4.管理工作必须按“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管理工作评审条件细则”进行逐条检查、打分,评分,实际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标准分乘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分五个等级,分别为0,0.5,0.7,0.9,1.0,每个系数的含义如下:
1.0全面完成考核内容中的要求。
0.9较好的完成考核内容中的要求,有些地方需要改进。
0.7一般完成考核内容中的要求。
0.5刚着手开展考核内容中的要求。
0未按考核内容进行。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国家二级企业,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推荐。各医药、化试一级站由中国医药公司推荐,征求所在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意见。
2.申报国家二级企业,首先由企业进行自检,所考核的主要经济指标必须达标,并在全面符合升级要求条件的基础上,由企业提出自检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
3.申报国家二级企业,需要提供的报告和各项材料: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申报表;
企业升级工作全面汇报;
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汇报;
企业安全工作汇报;
有关部门认定的证件、证书和证明等材料;
其他必需的材料。
报送的材料需按照节约、适用的原则,力求简单明了,材料的装订要规范化,符合归档要求(不搞精装本)。

(三)考核评审程序
第八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考核评审工作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办具体负责。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办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抽人组成考核组,并划分若干专题考核组。中国医药公司亦可接受委托,会同所在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共同组成评审组,考核、评审各医药、化试一级站企业升级工作。评审组的成员应是经过培训,具有专业职称或懂管理,熟悉医药商业业务的人员。
第九条 考核组进入企业后,应首先听取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升级工作的汇报和专题汇报,然后分专业组考核经济指标与管理工作。
在考核经济效益指标时,主要依据为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的报告。根据财务决算,按照标准要求和说明,计算出各项经济指标,以确认企业是否达标。
考查管理工作,要按企业管理工作评审条件要求,逐条检查是否落实,对管理工作的考核,主要应抓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的领导班子是否符合四化要求,党政分工明确,推行经理负责制,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等;二是财会管理;三是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战略,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等;四是质量储运管理,如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药品管理法》和《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四好仓库”活动及安全工作情况等;五是企业的基础管理和管理现代化工作,如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责任制,各种凭证、台帐等是否完整、规范准确,信息管理,班组建设等,六是职工教育诸种情况、资料。
第十条 各专题考核后,向考核组全体人员汇报考核情况和问题,经考核组研究同意后,写出小组专题考评意见。考核组根据各专题考核的情况和问题,写出综合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达标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努力方向等(要较为具体、明确)。
第十一条 召开企业全体干部会议,由考核组和专题考核组负责人,对考核情况进行讲评,宣布考核意见。在讲评前要与企业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经考核,企业如达到国家二级企业标准,由考核组会同企业及地方医药管理部门填写《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申报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组的考核意见及各专题考核组的专题考核意见、申报表、企业升级工作汇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式六份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

(四)审 批
第十四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报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证书,统一公布名单。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为确保企业升级的审定工作,参加考核(或咨询评估)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制订的《企业升级考核评审纪律(试行)》,以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制订的《医药行业企业升级咨询评估人员工作准则(试行)》。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的各项资料、数据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该企业考核年度和次年度的申报资格,已审批的企业则撤销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医药商业企业升级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考核不能只看经济指标,要把管理工作的考核放在首要位置上,重点在于企业素质的提高。要引导企业把着眼点始终放在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上。
第十九条 被命名为《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的企业,原则上每年复查一次。如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管理混乱,企业发生重大违纪事件等情况之一者,要随时进行复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