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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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2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13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2012年2月1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议案,决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损毁、擅自移动界标界碑和标志标牌的,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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