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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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铜陵市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防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市查违拆违办、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应公开举报方式与途径。对举报违法建设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市查违拆违办直接受理的举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级受理的举报。

第五条 市查违拆违办通过市防治违法建设信息公示平台(铜陵城管网)、数字城市管理信息中心、12319城管热线等渠道24小时接受广大市民网络及电话举报,并及时核查交办。

第六条 违法建设查处实行公示制。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执法部门应将违法建设查处信息第一时间传送至市防治违法建设信息公示平台(铜陵城管网)。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线索、证据、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可提供6位数以上密码作为个人信息代码。

第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违法建设举报保密制度。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被举报的违法建设发生在本规定颁布之后,且未被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执法部门发现的,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可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三)违法建设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建设的,按一件进行奖励。

(五)负有违法建设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建设零报告公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最先举报人500元。匿名举报的,提供6位数以上密码作为个人信息代码。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在核实违法建设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或个人信息代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未提供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举报受理单位应通过媒体或铜陵城管网公告奖励通知,匿名举报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凭个人信息代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查违拆违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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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非队列编制职工管理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 民政部 等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非队列编制职工管理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2〕30号文件规定,把军队的内卫执勤部队、部分边防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全国现有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为保证这支部队建设的需要,现将武警部队非队列编制职工(以下简
称非编职工,不包括在公安编制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非编职工的劳动工资工作,在劳动人事部单立户头,由部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二、武警部队非编职工,在劳动工资制度、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原则上按军队有关非编职工的规定执行。必须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或军区的规定时,由武警部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报武警部队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备案。部队如情况特殊,需另作具体规定时,由总部商
劳动人事部确定。
三、武警部队非编职工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由总部统一向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编报。经核准后,由总部逐级下达到所属用工单位,并抄送当地劳动、计划等有关部门。
招收非编职工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招工计划,并按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和部队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招工,不得超额,不准私招乱雇。
四、武警部队使用非编职工的范围主要是总部、总队机关和院校、修理厂(所)、招待所、幼儿园、军人服务社等单位。支队(含)以下部队,除修理所(队)外,一般不得使用非编职工。
五、武警部队非编固定工,在同一县、市的部队范围内调动,由单位之间协商办理;在不同县、市的部队范围内调动,在征得调入地区劳动部门同意后,即可调动。由部队调到地方和由地方调入部队,或在省、市、自治区的部队之间调动,应报经总队(含)以上后勤部门批准,并征得
调入、调出地区劳动部门同意后,即可调动。当地公安部门要准予落户。
六、武警部队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非编固定职工(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由总队(含)以上后勤部门批准;其经费和安置问题,按财政部、民政部(82)财事字第111号《关于军队干
部退休、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接收安置和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武警部队非编职工的工资、奖金等,由武警部队支队(含)以上机关按照军队的办法分级管理。非编固定工的转正、定级和调整工资等,由总队(含)以上后勤部门按规定审批。
八、武警部队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建立非编职工统计报表制度。各总队、支队和院校等单位,应按规定将非编职工统计报表报送当地统计部门。同时,逐级汇总上报总部,由总部汇总后,报送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
九、武警部队各级领导机关,要加强对非编职工的领导,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要与当地有关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及时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各级人事、劳动、民政、财政等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和指导,印发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同时发给武警部队。
十、以上规定不适用于消防企业、事业单位。
十一、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武警部队非编职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总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订颁发执行。



1983年2月10日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监[2010]10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确保财政政策执行到位,提高财政管理绩效,经研究,我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吉林、上海、青岛、海南、四川、陕西等6省市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

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进行试点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的财政监管,结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的要求,制定专员办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的必要性

基层单位数量多、管理级次多、预算支出及资产总量大,中央政府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形成的资产主要由基层单位占有和使用。从近几年情况看,基层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管理相对薄弱,政策执行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资产闲置浪费、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基层单位的财政管理状况制约了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督促基层单位规范预算、资产、财务管理,及时了解、反映基层单位执行财政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协助中央主管部门加强所属基层单位管理,应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作用,推进专员办就地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基层单位财政管理现状,专员办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为指导,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的优势,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方式,统筹兼顾、内外推进、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构建与财政部机构设置特点相适应的“分级管理、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按照不改变中央部门管理权限、不扩大专员办行政审批范围、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的基本要求,通过开展综合财政监管,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单位提高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基层单位执行财政政策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完善财政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综合监管机制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充分依托信息技术,通过采集监管信息、分析预警,实现动态监管,提高监管的时效性,促进财政监督由突击性专项检查向常态化、规范化监管转变。

(三)预算、资产、财务、会计监管相结合。在全面掌握基层单位财政管理信息的基础上,促进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监管的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四)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进一步规范专员办财政管理行为,建立标准化的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利用流程,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主要内容

(一)监管方式。探索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通过非现场监管实现对基层单位监管范围的全覆盖,通过现场检查突出监管的重点。

1.建立财政监管信息采集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通过利用金财工程数据、共享其他监管机构信息、基层单位报备以及实时监测等,及时掌握基层单位预算、资产和财务会计管理等财政管理信息。

2.注重对各类财政监管信息的综合分析。专员办通过综合运用年度对比分析、单位比较分析和财政管理事项的关联分析等方法,对采集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基层单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3.指导基层单位规范财务管理。专员办通过约谈、走访和调研等方式,进一步了解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的不同情况,指导基层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或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

4.有重点地开展现场检查。根据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和财政部年度工作重点,通过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深入了解基层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的管理情况。

(二)财政监管事项。

1.预算编制执行方面。通过采集、分析基层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建议;加强对基层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基层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反映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基层单位严格预算执行。

2.资产管理方面。通过采集、分析基层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及时掌握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状态,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监缴各项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

3.国库集中支付方面。做好基层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利用国库集中支付外围平台,加强对基层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成效。

4.政府采购管理方面。加强对基层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日常监督,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及时反映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问题,严格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5.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加强对基层单位非税收入政策实施及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专员办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做好基层单位票据使用的核销工作。

6.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对基层单位财务、会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7.银行账户管理方面。做好基层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按制度规定管理使用银行账户。

(三)内部职责分工。专员办应以基层单位性质为分类的主线,以业务和行业分类为辅线,整合处室分工,归口管理,明确职责,依法行政,规范内部工作流程,避免内部多头监管,提高工作效率。

五、试点范围和时间

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是对现行基层单位财政管理模式和专员办工作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涉及面广,为稳妥起见,先行选择吉林、上海、青岛、海南、四川、陕西专员办自2011年1月起进行试点,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单位开展综合财政监管。

六、配套措施

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涉及财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扎实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础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等配套制度,为专员办顺利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二)建立综合财政监管信息系统。根据专员办和基层单位的特点,建立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信息系统,与“金财工程”有关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各类数据、信息,开发有效的数据分析软件,及时反映基层单位财政管理状况。

(三)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专员办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基层单位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财政部加强财政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加强和规范专员办与中央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构建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和专员办之间上下互动、协调配合、紧密衔接的信息沟通反馈体系。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工作,听取基层单位对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取得基层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加强对试点专员办的培训,全方位培训财政业务,引导专员办调整监管的理念、方式、内容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