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东部毒品犯罪与西部毒品犯罪比较之研究/王先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48:34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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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东部毒品犯罪与西部毒品犯罪比较之研究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 王先俊


[内容提要]毒品用之得当,会防病治病,用之不当会成为瘾癖,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毒品因其具有严重的成瘾性(不当使用可使人产生来自生理上和心理上强烈的药物依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往往具有强大的经济诱惑力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当前国际范围内的毒品大有泛滥之势。毒品的泛滥不仅会严重威胁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会严重败坏社会风尚,直接导致或诱发各种犯罪,有鉴于此,毒品犯罪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一大社会公害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制止毒品泛滥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打击毒品犯罪已成为各国司法机关所共同面临的一项严峻任务。本文结合我国现实状况,从东、西部受国际环境影响的不同和城市化进程的不同着眼,通过分析总结东、西部毒品犯罪人员、吸毒人群的差异,以及东、西部毒品的运毒方式、路线作一比较,以期更有利地打击控制我国毒品犯罪,为富国强民保驾护航。
〈关键词〉东部、西部、毒品、毒品犯罪、城市化进程、比较、差异。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历史上,我国深受烟毒危害,西方列强用鸦片和大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使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华民族陷入沉痛的灾难之中。历史的警示,使中国人民忘不了毒品带来的危害和耻辱。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开展查禁鸦片烟毒的斗争,短短3年时间,就使危害中国百余年的鸦片烟毒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禁绝。此后,中国被国际舆论赞誉为“无毒国”,享誉达30多年。
然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毒潮猖獗,毒害再度袭来。“毒害不除无宁日”的历史重任,不可推卸地落在了我们肩上。面对毒品蔓延的严峻形势,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措施,1997年,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毒品“重点整治”工作,收效明显;1998年,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全国禁毒展览,并将有关资料在全国巡展,使1.6亿人受到了直观的禁毒教育;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并针对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和冰毒犯罪开展了专项斗争;2000年,发布了《中国禁毒白皮书》,向世界表明中国的禁毒立场和禁毒决心;2001年,又以“堵源截流 ”为突破口,积极组织开展禁毒严打整治斗争,争取禁毒斗争的阶段性胜利。 并于1990年11月成立了由18个部委参加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2001年8月28日,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部长级禁毒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四国重申禁除毒品的坚定决心,探讨进一步开展实质性合作与交流的方法和模式。会议通过了指导四国今后禁毒合作的《北京宣言》。“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
一.毒品:
(一).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种类: 
1.麻醉药品:鸦片类、吗啡类、盐酸乙基吗啡类、可待因类、福呵定类、可卡因类及合成麻醉药类计7大类。一般人所认知的是:罂粟、鸦片因、大麻、古柯、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杜冷丁、美沙酮、芬太尼及盐酸二氢埃托啡等;
2.精神药品: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如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中枢兴奋剂,如苯丙胺、亚甲二氧甲基丙胺(MDMA)。致幻剂,如麦角酰二乙胺,北美仙人球碱、苯环利啶(PCP)、三唑仑。
1996年1月16日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出被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计237种,其中麻醉药品118种,精神药品119种。最主要的毒品是五种,即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
(三).毒品的来源:
在当今,毒品有两大来源,其一是从毒品原植物如罂粟、大麻和古柯叶中提炼;其二是用有关的化学药品合成。但目前世界上的毒品主要还是来自原植物,这就不得不提到世界三大毒品产地,即“金三角”、“金新月”和“银三角”。人们把它们比喻为恶魔的温床。因为这三大毒品产地生产了世界90%以上的毒品,形成了特殊的“毒品经济圈”。
1.“金三角”:是位于东南亚的缅甸、泰国、老挝三国交界的一个三角地带,60年代就因种植鸦片而闻名于世,目前是世界第二大鸦片产区;
2.“金新月”:位于西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的交界地带,包括巴基斯坦的西北边境省和俾路支省、伊朗的锡斯坦——俾路支斯坦省、阿富汗的雷吉斯坦和努里斯坦等地区,该地区盛产鸦片,是世界最大的鸦片类毒品产地;
3.“银三角”:是指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秘鲁和黑西哥等几国交界地区,这里是古柯、大麻生产的“大本营”,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卡因产地和供应地。
(四).中国与毒品
八十年代初,国际毒潮自我国西南边陲的云南、广西涌入国门,随后四川、广东等地相继出现了严重的毒品泛滥现象,接着,毒潮就不断向内地渗透、蔓延。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全国绝大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地为毒潮所侵袭。目前,吸毒人员已遍及1972个县市,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0.34%,在整个中华大地,已经很难找到一块未受毒品污染的净土。
1.境外毒品四面包围中国
当前,国际毒潮日益泛滥的严重局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对中国的渗透危害正在进一步加剧,中国禁毒斗争面临严峻形势。环顾中国周边:西南境外,“金三角”毒源地逐渐北移,紧靠中国边境的缅北成为重点毒区,且逐步成为中国毒品的主要来源;西北境外,“金新月”及中亚地区的毒源地进一步发展,这一地区毒品的传统趋向是欧洲和美洲,但随着国际社会加强对上述三个方向的堵截,现在开始向东流入中国,新疆等地方已发现由这一地区走私入境的海洛因;东南沿海境外,一些地区的“冰”毒、LSD等毒品及加工技术不断流入中国境内;东北境外也有毒品流入中国。境外毒品已对中国形成“四面包围、南北夹击、多头入境、全面渗透”之势,境外毒品泛滥对中国构成的危害不会在短期内彻底消除。
2.中国毒品
尽管我国历年来的禁毒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毒品问题仍在发展蔓延,我们面临的禁毒斗争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近几年全国吸毒人数不断上升,从98年的54万人上升到99年的68.1万人和2000年的86万人,如果我们假设,每克海洛因在我国地下交易市场的中间价为每克240元人民币,假定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每年消费15吨——20吨海洛因,那么仅此一项,就需花费人民币50亿元左右,再加上吸食鸦片、大麻、“冰”毒以及其他毒品的开销和国家每年投入禁毒斗争的经费那将是多么大的数字。毒品问题已成为影响中国国家富强、民族兴亡的一大祸患。当前毒品问题正由边境向内地急剧延伸和大面积扩展,大中城市已经成为毒品的主要消费地并不断延伸扩展。
受国际毒情变化的影响,国内毒情也随之发生变化,海洛因、可卡因持续泛滥,“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兴奋剂问题成为新的困扰。我国是天然麻黄素(“冰”毒的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产地,且制造“冰”毒的技术也发展到采取化学方法合成,制毒规模由小作坊扩大为现代化加工厂,近年来,查获境外犯罪分子在我境内加工制造“冰”毒及“冰”毒衍生物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并已由东南地区向西南、东北、华北等地区发展。毒品(包括制毒原料和配济)流向由走私出境演变为既出口又内销,制贩毒形成了“分工协作、贩运中转、走私出口一条龙”的严密组织。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一些国内企业、高级知识分子也卷入制贩冰毒犯罪,北京、广东等地公安机关相继破获医药高级工程师、博士生导师参与制贩毒品的案件。由于“冰”毒制造简单,获利更高,专家预测,将会成为21世纪占主导地位的毒品。因此“冰”毒犯罪在我国已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应加紧防范。
二.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将毒品犯罪定义为:不仅指非法生产、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并且包括为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危害行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毒品犯罪的概念应定义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治安和公民身心健康活动,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具有跨国性的国际犯罪,其在世界上逐步泛滥的原因在于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据联合国调查,在80年代,全世界一年的毒品交易额高达5000亿美元,其规模已经大于石油贸易,仅次于军火贸易,相当于国际贸易总额的13%。据联合国禁毒署1997年度报告,世界人口的10%卷入了毒品的生产和消费。
(二).毒品犯罪分类
由毒品犯罪的概念来看,我们可以将毒品犯罪分为以下八类:
1.经营牟利型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持有型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3.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的犯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帮助毒品消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非发提供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罪);
5.相关的其它毒品犯罪。如:直接的获取性犯罪(潜入药店行窃;窜改和偷窃处方);间接的获取性犯罪(为了购买毒品而偷窃财务);后果性犯罪(指吸毒后,由毒品发生作用而造成的犯罪行为)。
(三).当今我国的毒品犯罪特点:
公安部日前提供的最新资料显示,中国公安禁毒部门2001年全年共破获毒品案件11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7.3万名;缴获海洛因13.2吨、鸦片2.8吨、冰毒4.8吨、“摇头丸”207万粒、各类易制毒化学品208.2吨,创历年最高记录。更令人揪心的是:中国吸毒者中80%以上是35岁以下的青少年。
从破获的毒品案件中,当今我国的毒品犯罪呈现出了以下特点:
1.大案要案骤增,毒品犯罪案件连年大幅上升,而且犯罪嫌疑人及吸毒者多为青少年;近年来,毒品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大案要案非常突出,一是毒品烈性程度高;二是毒品数量大。目前,走私、贩卖海洛因1万克以上的案件已屡见不鲜;
2.具有国际化特征,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且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要毒枭在境外;蔓延于我国大陆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现直至90年代末,始终带有较为鲜明的国际化性质。近年来查获的毒品大案,大部分是由境外毒品贩子主谋所为。出现于我国境内的毒品,无论是假道中转出境,还是沉淀于国内被非法消费,其源头在境外,乃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境内土制造的毒品,所占比例极小;
3.共同犯罪突出,团伙化或集团化犯罪明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国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其中家庭血缘关系和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一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而承担风险较大,需要较为熟悉的多人共同配合才能进行;
4.犯罪手段现代化;随着缉毒斗争的加强,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用的手段多种多样,变幻莫测。据统计,为使贩毒得逞,犯罪分子除了拥有一大批长期为其服务的“马仔”,其所采用的手段不下200种,花样翻新,具有现代化的特征。犯罪分子利用人体、汽车、飞机贩毒的案件日趋增多,许多毒贩子拥有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备,有的甚至还带有精良武器;有的犯罪分子既贩毒又贩枪,危害更大(如我国新疆地区的“东突”恐怖势力就利用贩毒筹集资金进行恐怖活动);
5.犯罪活动过程较长,环节多,获取犯罪线索的途径较广;毒品过境、入境的过程要经过若干关口和环节,而且在毒品过境过程中,还有一部分被境内消费;期间表现出的贩毒者的暴富和吸毒者的倾家荡产等经济反常现象都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利的线索
这说明了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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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1983年3月19日,公安部、最高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已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现就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关于拘留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用这种强制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只有对极少数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人,经过多次耐心教育,仍坚持不改时,方可实行拘留,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采用拘留措施时,应当作出《拘留决定书》,经院长批准,由司法警察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接受被拘留人并予看管。被拘留人要自带被褥,并负担被拘留期间的伙食费用。
(三)公安机关可以将这种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的人放在行政拘留场所内看管,但不要将他们同受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未决犯混杂在一起看管。
(四)人民法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当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经院长批准后,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印发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 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化部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 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文化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电局、体育局、工商局:

为完善演出市场体系,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演出市场体系,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公益性演出机制

(一)建立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国有演出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和责任,逐步建立起以国有演出单位为主体、以国有演出场所为中心的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国有演出单位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创作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小成本演出剧目,鼓励国有演出场所举办公益性、低票价的演出。建立国有演出单位公益性演出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国有演出单位每年的公益性、低票价演出场次,做到“月月有公益场,场场有低价票”。

(二)加大对公益性演出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对到城市社区、农村、工矿企业等基层进行公益性演出的补贴。支持举办针对青少年的低票价或免费的爱国主义教育专场演出,支持“高雅艺术进校园”等艺术普及类演出。

二、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演出供给

(三)拓宽演出市场融资渠道。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文艺表演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活动,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控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的公司制改建,允许适度引进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的方式成立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允许境外资本投资国内演出项目,努力壮大演出单位经营实力,增强演出市场活力。

(四)大力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市场准入条件,简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审批手续,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对服务农民、服务基层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人员培训、演出场地和演出器材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资金支持,调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开发旅游演出市场、大众化娱乐演出市场、戏剧曲艺类专业小剧场等多场次、低价位演出市场,建立结构合理的多层次演出市场供给体系。

(五)改善演出经营管理。创新演出营销模式,提高演出经纪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长期演出计划,增加演出场次,减少单场演出宣传费用开支。有针对性地培育专业性演出团体和消费群体,促进演出经营与消费的良性互动。利用演出的公众效应,完善演出产业链,实现演出的综合效益。发挥主流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做好宣传工作。

(六)盘活演出场所资源。要充分开发利用现有场馆,维修、改建、开发闲置场所,通过自主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演出场所资产。同时,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面向大众、面向基层的演出场所,满足市场需求,降低演出场馆租金。

三、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演出环境

(七)规范政府行为。严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公款邀请演艺明星举办节庆活动,减少节庆大型演出活动的数量和规模。禁止政府有关部门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严禁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索要赠票,禁止公款购买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规范工作用票,有关管理部门现场监管用票数量及位置应当公示。加强和改进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安保力量,减少安保成本。

(八)整顿演出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演出市场制贩假票、倒卖演出门票的不法行为。限制团体购票的最低折扣幅度,规范演出票务公司经营。规范演出宣传,严厉打击虚假违法演出广告。对擅自提高票价、以次充好、内容低俗、秩序混乱的演出,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促进行业自律。

(九)建立统一的票务平台。推动全国文化体育电子售票系统的建立,打造统一的涵盖文艺演出、体育等领域的政府公共票务平台,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十)建立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工作机制。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广电总局、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体育总局要加强沟通协作,统筹安排,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法律、财税、价格、行政等多种手段,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有序和健康发展,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