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杨新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04:47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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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

杨新京*
(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 100041)


摘 要: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本文认为中央党校不属于《检察官法》中的高等院校,其本科文凭也不属于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通过对青海检察机关干警学历结构的调查和统计,可以看出该省检察官的学历与《检察官法》的规定尚有一段距离。调查还揭示了当前检察机关对未达到检察官条件的现有检察人员在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言。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官法;续职培训;司法考试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了修订,其中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那么,当前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要求究竟有多大差距?对达不到学历要求的检察干警应当如何培训?笔者在第十期中央党校高检机关分校学习期间,于2002年6月8日至6月18日,带着这些问题,前往青海调研,在青海省检察院政治部、海东地区检察分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检察院、湟中县检察院、格尔木市检察院的帮助下,对当前青海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情况作了调查,并写出此报告。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以及初任检察官的要求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第六项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二)《检察官法》对初任检察官资格的规定
《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初任检察官的资格:“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的修订中,都规定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那么,什么是“高等院校”?它究竟是指那些学校?根据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第68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民教育系列”学校。我国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和成人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这三种学历形式,关键在于“进口”和“出口”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入普通高、中等院校或成人高、中等院校、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如高考、中考或成人高考等,这是把住了“进口”。只有通过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在规定的学习期内所有课程考核合格,才能发给相应的毕业文凭。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权威性的学历认证考试,其“进口”是敞开的,谁都可以报名,国家不管考试者怎么学,但必须通过统一的课程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毕业证书,这是把住了“出口”。这些“进口”和“出口”的考试,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教育部门来组织完成的。另外,国民教育学历还有一个明显的标志:所有的文凭都盖有相应教育部门的钢印。因此,《高等教育法》第68条中所说的“高等院校”,并不包括同样也发本科文凭的中央党校。这个问题,虽然在理论上争执已久,但党的组织部门在对检察机关干部的使用、任免上从不以此为依据。但随着2002年1月1日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2年1月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这一矛盾在实践上已发生冲突。在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在各省多次被拒绝报名。[1]在甘肃省一名被拒绝报名的考生甚至将司法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局严格按照国家司法部门、国家教委的文件要求作出的不给原告报名的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
笔者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说,《检察官法》中所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不包括中央党校本科毕业。由于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西部地区,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干警占有一定比例,对检察官学历结构以及取得初任检察官的资格会发生一定的影响,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还将会涉及。
二、青海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检察干警当前的学历状况
(一)青海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青海省三级检察机关共有60个检察院。其中:1个省级院;6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院、1个地级市院、1个地级分院;41个县(区)院,2个县级市院,8个县级派出院。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检察院下达给青海省的检察专项编制共****名。2001年机构改革精减10%后,现有编制****名。截至2001年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实有人员****人。
(二)青海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见下表(截至2001年年底):
1、全省检察干警的学历结构
人数及百分比
学历结构
人数
百分比%
研究生
*
0.15%
大学本科(法律本科)
***(***)
21.58%
大专(法律专科)
***(***)
42.65%
专业证书
***
7.71%
高中、中专以下
***
27.9%
总计
****
100%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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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档案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档案局: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更好地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全国档案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杭州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杭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档案局对各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等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依据为关于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及其责任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上述规定制定的《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市档案局平时检查了解以及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每年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自查,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档案局提交自查报告及《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
  (二)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法制处)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区、县(市)档案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
  (三)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或书面调查等方式,于每年年底对各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评,并结合市档案局平时掌握情况和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综合评定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严重过错或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在当年考核中不得评为优良以上等次。
  第八条 各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由市档案局予以公布。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市档案局给予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先进评选活动。
  第十条 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不力的单位,由市档案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市档案局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违法违纪的,由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杭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
  附件2:《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自查表》


附件1
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

被考核单位: 总得分:

号 考核
项目 主 要 考 核 内 容 标准
分 评议

一、基础项目 25
1 法制
学习
与培
训 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档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2分)
组织或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法制和专业执法岗位培训学习,领取行政执法证;(5分)
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3分) 10
2 法制
宣传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活动,参加上级和当地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宣传效果好。 5
3 执法
形象 建立了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办公场所设有方便办事的指引,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执法、公平执法,热情服务;(5分)
执法人员熟知本岗位执法内容、依据、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5分) 10
二、保障措施 25
1 列入
计划 将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定期研究,组织实施。 2
2 明确
领导 建立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由一名单位领导分管。 2
3 落实
机构 建立或明确档案执法机构,分解岗位职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人。 3
4 梳理
依据 确定了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范围,划分执法责任,并以适当形式(如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8
5 建立
制度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制度、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0
三、依法行政 35
1 执法
主体 执法机构主体合格。 5
2 执法
资格 执法人员具有法定资格并持有执法证件,及时参加审验。 5
3 行政
处罚 对档案违法案件查处及时、准确,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程序恰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 10
4 行政
许可 依法及时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 10
5 规范性文件备案 下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5
四、执法监督 15
1 行政执法考核与究错 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3分)
制定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2分) 5
2 行政执法政纪监督 加强行政执法中的行风行纪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正执法、文明执法。(5分) 5
3 行政执法统计备案 及时上报各类行政执法统计报表;(3分)
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备案和信息反馈工作。(2分) 5
综合评价分 100



附件2
杭州市各区、县(市)档案局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 话 邮编
单位总人数 单位法
制工作
部 门 名 称


中 行政编制 负责人
行政执行员 自评分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自评情况
考核项目 主要工作情况与自评意见 自测得分
一、基础项目
二、保障措施



考核项目 主要工作情况与自评意见 自测得分
三、依法行政
四、执法监督
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简要总结与工作建议:(可另附)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秋、国庆节即将来临,为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 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件的预警、预案和组织实施,做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防范和准备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应组织对重大事件处理的演习,及时发现组织实施工作中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各级卫生部门要采取措施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尤其是食物中毒预防、调查和处理的能力,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器具或仪器,医疗卫生机构备足救治所需的各种药品、设备,提高中毒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列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尤其要加大对以学校为主要销售对象的学生集体餐单位、饮食餐饮单位和学生集体食堂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其不合格的生产经营项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加强部门配合,及时消除食品卫生安全的隐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查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作好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工作,堵住非法制售剧毒农药、鼠药的行为,防止这些物品被不法分子利用,危害社会安定。

四、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处理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对瞒报、漏报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按照《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重大食物中毒紧急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事故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和医疗救护工作进展情况。第一个接到重大中毒事件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6小时内将中毒事件的有关情况上报卫生部。各地要严格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将责任逐级分解到单位、机构和人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监管责任不明等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我部法监司。





卫生部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