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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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
(试行)》,作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配套规章。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将此
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应按此标准印制文书格式。1997
年1月1日起,各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使用下发新文书格式。各地司法行政机
关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把这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范畴。各地在办案过程中,
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报部。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

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律师事务所函
三、律师事务所函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五、授权委托书
六、接受指定辩护函
七、委托协议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十一、授权委托书
十二、取保候审申请书
十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十四、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二)
十五、调查取证申请书
十六、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十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十八、延期审理申请书
十九、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二十、刑事自诉状
二十一、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二十二、刑事上诉状
二十三、刑事答辩状
二十四、申诉书
二十五、控告状
说明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
交 付: │担任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的律师。
│ 特此函告
事 由: │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时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担
交 付: │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______的辩护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时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
交 付: │担任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案件的
│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时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
疑人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律师事务所缴
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为________案件的________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
人民法院一份。)



存 根 │ 接受指定辩护函
接受指定辩护函 │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根据你院__________函,本所指派___
交 付: │律师担任_________案被告人______的辩
│护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时间: │


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
下协议:
一、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担任______案件
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______向律师
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四、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存 根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嫌疑人、被告人专 │ 【 】第 号
用介绍信 │

领函人: │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
交 付: │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律师前往
事 由: │你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
│,请予支持。
批准人: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时间: │ 年 月 日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 年 月 日止)



存 根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的函 │ 【 】第 号
│ 公安局:
领函人: │______人民检察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
交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所___
│律师拟前往_____会见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
│疑人____。时间:_____年__月__日__时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时间: │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
议:
一、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为________案的
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律师事务
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二

存根 │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
│ 第 号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因涉嫌
领函人: │____________一案,于__年__月__日经
│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
交 付: │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或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
批准人: │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____(或保证金为
│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时 间: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十三

存根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申请书(涉及国家秘│
密案件用)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因涉嫌
领函人: │____________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
│罪嫌疑人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
交 付: │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批准人: │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
时 间: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十四

存根 │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
│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领函人: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
│涉嫌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
交 付: │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收集、调取
│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批准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 此致
时 间: │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附:证人姓名_________
│ 有关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 个人姓名_________,住址或通讯方法___
│____,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_______。

十五

存根 │ 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许可调查取证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
领函人: │的辩护人,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_________________
交 付: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批准人: │ 此致

时 间: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十六

存根 │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________出庭作证。
│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系被告人
领函人: │____________被控____________
│一案的证人。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
交 付: │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该证人____________
│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批准人: │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 请贵院通知。
时 间: │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附: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

存根 │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
│采取的强制措施。
领函人: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
│因涉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交 付: │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
│始被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__
批准人: │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_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时 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
│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十八

存根 │ 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________案
领函人: │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
│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本人认为:
交 付: │

批准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请法
时 间: │庭延期审理。
│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十九

存根 │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___________案
领函人: │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_
│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
交 付: │__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批准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
时 间: │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二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
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
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
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一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
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
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
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
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人
民法院_______年___月___日( )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
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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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心网站。这个网站办得好坏,不仅关系到省政府本身,而且还影响到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网站建设。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办好省政府网站的指示精神,从实现政府功能转变、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增强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方面,加深对政府上网工程的认识,切实把省政府网站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积极主动、坚持不懈地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利用这个“窗口”搞好自身宣传,同时也使省政府网站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信息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以下简称省政府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把网站办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由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组成,省政府网站为中心网站。

  第三条 省政府网站与各市州政府网站、省政府部门网站相链接,为省政府部门提供虚拟主机服务。

  第四条 省政府网站坚持“宣传吉林,促进合作,公开政务,群众参与,提供信息,服务公众”的服务宗旨,无偿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五条 省政府网站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管理与维护。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省政府网站以公开政务为主线,重点发布省情信息、政务信息、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省政府动态信息、为民服务信息和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取自于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省政府网站所设栏目要求,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利用省政府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 省政府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省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省政府网站首批栏目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网站报送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报送的电子文档应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或政府专网传输给省政府网站。

  第十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省政府动态信息,应协调吉林日报社、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新华社吉林分社等新闻媒体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虚拟主机模式建立在省政府网站上的主页,其信息由部门自行采集、审核与发布。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供对外发布信息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三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定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省政府办公厅提供的,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核把关,经分管秘书长或分管主任审定;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供的,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把关审定。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省政府网站的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 省政府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经办公厅分管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省政府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九条 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更新,发布单位负责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网上投诉、咨询信息登记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取信于民。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对不良信息应采取屏蔽措施严加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为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按要求为省政府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从长城商标侵权案分析商标近似的判断

喜欢喝葡萄酒的人一定知道“长城”葡萄酒,“长城”有三家,都是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的。由于“长城”在葡萄酒中的名气非常大,树大招风,各路“傍名牌”者纷至沓来,各色以长城为后缀的葡萄酒满天飞。中粮自然不能容忍这种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全国各地展开打击行为。又以侵犯商标权名义将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简称嘉裕)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的赔偿金额为1亿元,创造商标侵权赔偿额之最。

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定嘉裕使用的商标侵犯了中粮长城商标的商标权。这个案子因为要求赔偿的数额巨大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知识产权报》曾经对我进行专访,本人不愿意有过多的评论,言多必失,要遭同行笑话的,看过相关诉讼材料,我觉得有一个问题比较有意思,拿出来与大家一起探讨: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该如何判断。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判断标准,并不是十分明确。从法律规定上看应该从两个层次来分析:1、判断的基础是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2、判断的标准相同或者近似。

1、判断的基础

先来看判断的基础,只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才能进行比较。什么是同一种商品,这个问题本人也不甚清楚。同样是“中华”商标,有中华汽车、中华香烟、中华牙膏等,汽车、香烟、牙膏当然大家不会认为是同一种商品,啤酒、葡萄酒、白酒有很多认为是同一种商品。

商标注册讲究的是分类,这个分类是国际通行的分类标准。总共45大类,大类中又有分为若干小类,小类中又包含若干种商品,区区45类商品的商标分类表却是厚厚的一本书,同一种商品是什么?在同一个大类中?还是在同一大类同一小类中才是同一种商品?民间最少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将同一种商品直接细化到具体的物品,比如杯子,有人认为同样是喝水的杯子,但是玻璃做和陶土做的就不是同一种商品;另一种看法是按大的种类来分,比如认为白酒、啤酒、葡萄酒都是酒,是同一种商品,但是啤酒和葡萄酒按通行的商标分类却不在一个大类中。

法律对同一种商品是如何界定的呢?本人检索了很多法规,仍然没有找到答案,自然不敢胡乱讲。本人以前一直认为同一种商品应该是指按商标分类同在一个大类中的商品。“同一种商品怎么和同一大类商品是一回事?”已经有无数人这样反驳我,我无法说服这些客户,现在弄得自己都迷惑了,我期待法律有明确的界定。什么是同一种商品都没有搞清楚,那么什么是类似商品更是无法弄清楚。

在本案中说的都是葡萄酒,因为已经细化到具体的物品,所以大家都认为中粮的长城葡萄酒和嘉裕的葡萄酒是同一种商品,大家并没有关注到判断的基础这个问题。但还是要借这个案子,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希望引起相关机构的重视,做明确的界定。

2、判断的标准

即使有了判断的基础,是不是相同或近似又有如何判断呢?相同是很好判断的,相似的标准是什么?怎样才构成相似?判断是由人去判断的,那么一定会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也就是说同样的两种商品摆在一起,是不是构成相似,不同的人去判断就会有不同的结果。那么这里又可以引申出两个问题来:1、判断的标准是什么?2、由有什么人来判断。

(1)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这个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将这个难题留给了实际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不能脱离法律,那么我们就从其他法律规定中去寻找相关规定。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大凡使用与有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就是著名商标的产品而购买,这是一种搭便车、傍名牌行为。那么相似我们是不是以这个为标准:商标是不是近似,要看是不是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2)由什么人来判断
本人在判决书注意到:“中粮曾经于2001年向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投诉嘉裕长城仿冒其长城葡萄酒”,这个仿冒我们只能认为是商标或者商标标示的仿冒。江西省工商局经过调查认为不构成仿冒,国家工商局对江西省工商局的调查结果没有异议。也就是说工商局不认为这两者的商标构成相似。中粮将嘉裕起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判决商标构成侵权,即认为这两者的商标构成近似。工商局和法院各有自己的判断,他们的判断截然相反。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法院还会让一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来判断,并以他们的判断作为判决的依据。本人曾经和评估机构联系过。评估的结果本来让人疑惑,前一阵闹得很厉害的女教师裸死案先后几份鉴定,各自矛盾。在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中,评估机构做假的报道也不少。由于我国评估机构的机制不健全,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评估机构的结果也是不可以信赖的。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立的评估机构,到底应该由那家机构来进行判断?那家判断的结果最为有效?本人认为法院是最不能轻易做判断的,因为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救济途径,法院做了判断,如果错了基本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挽回这个错误。

到底该由什么人来判断呢?本人到是有个想法,既然使用与著名商标相似商标的目的是使消费者误认,摆在商场里,是不是近似是由消费者本人来判断的,产生误认后,最终的受害人是消费者,那么为什么不可以由消费者来判断呢?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tttp;//www.srl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