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34:56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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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1966年1月8日,国务院

国务院原则同意劳动部提出的《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现在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告.并请劳动部注意执行情况,经常向国务院反映.

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
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国家经委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一日《关于搬厂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家建委一九六五年八月召开的全国迁建工作会议,都作了原则规定.现在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贯彻执行,提出以下暂行处理办法:
一、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原工资标准高于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的,暂时仍执行原工资标准;低于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的,应执行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如果迁入地区没有同类产业时,可以参照迁入地区相近产业的工资标准进行比较和确定.
搬迁企业单位的学徒和见习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原生活补贴和临时工资待遇高于迁入地区的,暂时仍执行原待遇标准,在生活补贴提高或者定级时,改按迁入地区的标准执行;低于迁入地区标准的,按迁入地区标准执行.学徒、见习生期满转正定级时,一律按迁入地区工资标
准执行.
搬迁企业单位,从迁入地区当地调入和新招收的职工的工资待遇,都按迁入地区的工资标准执行.
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原来领取的保留工资,可以暂时不动,待今后调整工资时,再随着本人工资的增加相应抵销.
二、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制度,凡是原单位并入当地企业的,应该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搬迁后仍保持独立建制的企业单位,如果执行迁入地区的规定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暂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三、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都按照迁入单位(地区)的规定执行.
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林区津贴待遇的搬迁企业职工,迁到没有上述三种补贴、津贴的地区,而其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可以仍发给原上述补贴、津贴标准的50%.如果由补贴、津贴标准高的地区迁到标准低的地区,而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除了执行迁入地区的
标准以外,还可以发给两地标准差别的50%.
职工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原来享受的医疗待遇和职工原来享受的冬季取暧补贴,可以暂按原有规定继续享受,费用由迁入单位开支.
四、搬迁企业单位的职工和经领导批准暂同迁往的同居家属,在迁往途中的工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待遇,一律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搬迁企业单位职工连家迁去安家有困难的,可以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职工、家属每人5元,每户不超过30元,费用由搬迁费中开支.未与职工同时迁去的同居家属,以后迁去时,也可以享受这项待遇.
六、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假待遇,仍按照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现行规定执行.
七、搬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从其他地区零星调入搬迁企业单位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也参照上述对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有关办法办理.搬迁事业单位职工的安家补助费,没有搬迁费的可在事业费中开支.
处理搬迁企业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搬迁单位多,职工人数也较多,又多是搬迁到边远、偏僻的地区,生活条件差,为此,在进行这项工作时,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服从国家需要.同时,对于职工的实际困难,也应尽可
能地给予解决,以利于搬迁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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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 [2006] 210号

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完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制度,提高数字化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部对2002年颁发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试行)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贯彻执行:


一、地质资料汇交人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汇交纸质地质资料的同时,应按照《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以下简称“《格式要求》”)制作和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文件),并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严格按《格式要求》的规定检查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存档电子文档(文件),并对汇交的源电子文档(文件)进行规范管理。从2007年4月1日起,对不按《格式要求》制作、汇交电子文档(文件)的,不得通过对其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文件)的验收,不得为汇交人出具资料汇交凭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文件)验收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验收的存档电子文档(文件)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小于验收总份数的5%。


四、《格式要求》增加了新内容,对存档电子文档(文件)的制作、汇交、验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强化了各自的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培训,确保《格式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附件:1.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2.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使用说明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
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