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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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省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具有商品属性的矿产品、盐等国有资源,具体范围如下:
(一)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金属矿产品原矿,指纳税人自用和销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硌矿石、铜矿石、铅锌矿、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贡矿、稀土矿

5、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宝石、宝石级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
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及省政府确定的沙(各种沙料、河沙、山沙、黄沙、火山渣等)、石(各种砂岩石料,卵石、条石、石榴子石、砚台石、玄武石、煤矸石、砂岩、页岩等)、普通粘土(包括铸型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
料用粘土、红土、黄土、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建筑用粘土等)、芒硝、矿泉水。
(二)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1.固体盐,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2.液体盐,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俗称卤水。
第四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税额明细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及省政府等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课税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以销售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收购应税产品,以收购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纳税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六条 资源税税额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其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七条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时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八条 资源税纳税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田、气田、联合企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矿山、独立油田或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
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向开采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人代扣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 资源税减免除《条例。和国务院规定项目外,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减税、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转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源税扣缴
(一)资源税扣缴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使用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开采另星分散、征管成本高的应税产品,经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指定收购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发给证书。盐税由盐的生产者缴纳后,个别地方有困难的,可指定盐的运销或
收购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盐的资源税。
(二)资源税扣缴人适用税额。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代扣资源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扣缴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税额=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自己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同时又对外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人应建立“收购应税矿产品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或个人)名称、产品品名、数量、收购单位、税额等。由于纳税人在仓储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划分自采和外购应税矿产品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外销数量)×单位税额。
即外购部分计入纳税总量计算资源税。
(四)扣缴义务收购应税矿产品时,必须查检并收取供货方的纳税证明书据以抵扣应扣税额。纳税证明书由地方税额、纳税日期等内容,经征收机关负责人、专管员签字盖章,并附缴款书复印件有效。具体式样,暂由各县(市)局自行设计。
(五)代扣代征手续费支付标准为:
1.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扣缴人,税务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专项用于支
付扣缴人的手续费。
2.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缴税款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号及国税计函发[1995]02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必须依照《条例》、《细则》及《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纳税人应扣未扣的资源税,由扣缴
义务人承担。
第十二条 资源税其他事项及逾期纳税、偷税、抗税处理,以及行政复议等征收管理,依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99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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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1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2012年6月14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

(四)市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与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七)市内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制定;

(八)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

(十)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市政府领导依照各自的职责,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六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指定的单位负责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决策前期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政府领导直接提出决策事项的,依照政府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承办单位。涉及若干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

(二)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为承办单位;

(三)下一级政府向本级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下一级政府为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决策事项的执行、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凡是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在作出决策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八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听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组成;

(三)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2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听证参加人的数量和条件;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

第十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决策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及省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政府分管市长。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分管市长的要求,自收到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合法性审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0日。

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补充征求公众意见、补充邀请相关专家论证。补充相关材料、补充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市政府不予审议。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或公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委、人大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1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价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决策执行、监督单位和有关方面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由组织牵头部门做出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经报请市长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后,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市政府或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或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本办法所称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以下简称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按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按政府要求负责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提请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提请审议擅自决定的;

(二)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时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

(五)涉及城乡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或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的;

(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水矿山土地等重要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

(七)未依法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八)征求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协调的;

(九)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材料不真实的;

(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承办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负责办理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认真审查行政机关报送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材料,或者对报送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未及时通知报送的行政机关补正或者退回报送的行政机关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政府重大决策会议档案的;

(三)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审议会议办理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

(二)超越权限决策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决定、命令决策的;

(四)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

(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未按规定达到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或者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未到会又未在会前征求其意见的;

(六)研究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会前准备工作的;

(七)集体讨论时,行政首长未听取领导集体其他成员的意见决策的;

(八)未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档案的;

(九)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没有充足时间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集体成员处置后,未及时向行政首长或领导集体报告的;

(十)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行 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其他应当追究行政决策责任情形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



















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9]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重庆市政管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2005年建设部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城市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和有关标准,积极开展工作,一些非试点城市也主动加入到试点行列,在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效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还将数字城管向城市管理的各个领域延伸,采取服务外包等城市化运作方式,改善了城市环境,创造了就业机会,试点工作取得了宝贵经验。为规范数字城管推广工作,针对试点工作中系统建设兼容性差、运行时效低、盲目超前、资金浪费等问题,我部组织编写了《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杨海英

  电 话:010-58933434

  传 真:010-58934664(自动)

  邮 箱:yanghy@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下载: 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


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

前 言

自2005年在全国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以下简称数字城管)以来,数字城管实现了城市管理从粗放到精细、从静态到动态、从开环到闭环、从分散到集中的转变,全面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
数字城管探索建立了监管分离的双轴心管理体制,创建了将城市管理对象精确定位的万米单元网格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建立了科学的城市管理工作流程和绩效评价机制,构建了一个适应新体制、新方法和新机制的集成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是对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及管理手段的重大变革和创新。
为更好地推广数字城管的基本经验,提高系统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数字城管建设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导则,以指导和规范各地数字城管建设工作。


1. 总则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各地要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问题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构建数字城管系统;数字城管系统建设要注重适用性、可拓展性和可兼容性,为实现数字城管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坚持标准、循序渐进。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管理需要,贯彻执行部颁行业标准和技术指南,合理确定管理模式和管理范围,科学制定建设方案;建设数字城管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经济欠发达城市可从最基础城市管理做起,重点理顺机制、体制,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逐步完善数字城管软硬件系统,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和管理领域,建设适应当地发展水平、经济实用的数字城管。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注重实效,坚持创新。数字城管在提升问题发现能力的同时,需要加大处置资源的数量,提升处置资源的质量,在提升问题处置能力上求实效;建设数字城管系统,必须重视推动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机制,建立监督和管理分开、问题发现及时、处置标准明确、监督考核相对独立的城市管理机制。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坚持群众参与,科学评价。要将市长公开电话和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城管有机结合,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运用系统数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积极推进将数字城管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行政效能监察体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整合资源,励行节约。按照勤俭办一切事的原则,整合现有各类信息化资源,实现设备、信息系统的共建共享,减少各类不必要的形象装备;要开放市场,公开招标,在确保系统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设备租用、委托建设等形式开展系统建设,减少数字城管一次性投资;要积极采用先进实用和性价比合理的技术模式和硬件配置,以降低数字城管建设的技术成本。要合理配置数字城管系统运行的维护资源,建立稳定可信的运行维护模式,可选择外包服务、租用托管等形式降低运行维护成本,保证运行安全稳定。

2. 建设内容

数字城管建设的核心应包括四个方面。
机制创新是实施数字城管的核心。应建立独立的监督制度、量化的处置制度、量化的考核制度和长效考核制度等。
高效监督是实施数字城管的根本。明确一个隶属政府综合部门相对独立的监督和考核部门是数字城管建设的有力保证。
标准贯彻是实施数字城管的基础。全面贯彻数字城管的相关标准是建设、运行数字城管的规范化基础。
技术集成是实施数字城管的保障。在体制、机制、标准巨大变革的背景下,只有采用数字化集成技术,才能保证和维持数字城管体制、机制改革成果和标准的贯彻,实现新体制机制环境下的城市管理高效率。
2.1. 组织体系建设
按照监督考核相对独立的原则,数字城管建设应明确隶属于政府的相对独立的综合协调部门,完成城市管理监督考核职责。将分散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考核职能,集中到与处置职能脱钩的监督考核部门中,实现城市管理问题的处置和监督考核的职责分离,为建立独立的监督考核机制奠定必要的组织基础。
按照城市管理问题处置资源下放的原则,将分散在城市各职能部门和设区城市区级政府的处置资源(包括人、财、物、事)尽量直接配置到市和区以下的基层执行单位,为发挥处置资源的最大时效和提高基层处置能力,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2.2. 制度体系建设
监督制度建设。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标准规定,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监督手册》,构建以问题发现、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监督制度体系,以确保城市管理问题高位独立监督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处置制度建设。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立案、处置和结案》(CJ/T315)标准规定,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指挥)手册》,构建以处置职责重新确认、处置结果规范、处置时限精准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执行的制度体系,以保证城市管理问题各处置责任部门的职责清晰、结果规范。
考核制度建设。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CJ/T292)标准规定,制定《城市管理综合绩效考核办法》,以标准化的处置结果统计数据为依据,构建对各执行部门和监督机构的考核制度体系,形成一个监督轴驱动多部门组成的处置轴,全面提升处置效率的核心动力机制。
长效机制建设。在城市现行管理体制下,积极推进将数字城管考核结果纳入到城市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行政效能督察或干部考核等制度体系,以保证监督、处置、考核机制长期发挥效能。
2.3. 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标准规定,建设数字城管中心机房、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体系、数据库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基础软硬件平台。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标准规定,建设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地理编码子系统、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及数据交换子系统。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标准规定,进行城管通硬件的选型和采购,建设城管通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
2.4. 基础数据建设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标准中规定的关于城市地理空间定位的基本数据需求,建设以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地理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标准规定,编制本地区单元网格划分与分类编码工作方案,并建设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单元网格数据库。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标准规定,编制本地区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和数据普查工作方案,并建设基于单元网格数据库的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库。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地理编码》(CJ/T215)标准规定,编制本地区地理编码数据普查工作方案,并建设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城市地理编码数据库。
2.5. 专职队伍建设
信息采集员。各地应根据区域大小、城市管理问题发生密度等实际情况,采用自管或市场化管理等方式,组建规模适当的专职信息采集员队伍。负责日常城市管理问题的信息采集、核实核查和各类专项普查工作。
呼叫中心坐席员。各地应结合当地需求配备呼叫中心坐席员。负责受理领导批示、信息采集员上报和社会公众举报的城市管理问题,并进行审核、立案、批转、授权结案等工作。
指挥中心派遣员。各地应结合当地需求配备指挥中心派遣员。负责将监督中心立案后批转的案卷派遣到相应的专业部门,对专业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办。
3.项目管理
3.1.项目管理组织
成立数字城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重大事项的决定,确定数字城管体制机制的建设,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协调项目各相关单位的协作关系,决定项目组成员的调整。及时听取项目建设过程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管理职责,保证项目总体进度和各组工作质量和进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及需要确认的重大事项。
设立管理组,负责数字城管队伍建设,编制各岗位管理制度,包括监督手册、指挥手册、评价指标体系等,并组织培训。设立系统组,负责项目的系统运行环境和应用系统建设和协调,包括网络布署、硬件配置,数据库建设、系统软件配置和应用软件研发,信息安全系统建设等工作。设立数据组,负责协调、收集和整理基础地理框架数据,进行单元网格划分、部件和地址数据普查入库工作。
3.2项目实施步骤
明确责任,组织实施。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
项目立项、编制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求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完成项目立项和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各承建单位。
组建队伍,制订制度。由管理组牵头,组建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监督员队伍,并编写相关工作制度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监督手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指挥)手册》,《城市管理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数据普查,系统搭建。由数据组牵头,进行数据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工作。由系统组牵头,进行系统网络配置,软硬件系统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应用软件系统研发和实施,城管通硬件采购和软件研发等工作。
人员培训,编制手册。由管理组、系统组牵头,编制《各岗位用户培训手册》、《监督员培训手册》及《系统管理员培训手册》,对系统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技术培训。
系统测试,投入运行。由管理组、系统组牵头,进行系统测试、试运行和正式运行。
档案整理,系统验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文档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并组织系统的验收。
4.验收评价
4.1.组织体系
有明确的隶属政府的独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监督和考核部门,同时实现了处置资源尽量直接配置到市和区以下的基层执行单位。
4.2.基本制度
建立并执行了比较完善的监督制度、处置制度、考核制度,形成了考核制度的长效机制。
4.3.信息系统
建设了基础软硬件平台系统,以及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地理编码子系统、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及数据交换子系统等。
4.4.基础数据
建设了以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地理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编制了本地区单元网格划分与分类编码工作方案,并建设了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地理单元网格数据库;编制了本地区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和数据普查工作方案,并建设了基于地理单元网格数据库的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库;编制了本地区地理编码数据普查工作方案,并建设了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城市地理编码数据库。
4.5.专职队伍
组建了与本地监督区域、问题发生密度相适应的信息采集、呼叫中心和协调指挥的专职队伍。
4.6.运行效果
数字城管系统经过一定周期的运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监督发现和处置执行达到合理的数量,监督执行部门运作协调,考核评价制度基本发挥作用,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城市总体面貌发生明显改变等。
4.7.文档资料
机制体制建设文档。包括项目建设、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和运行管理相关的政府文件和管理制度等文档。
建设过程文档。包括系统集成、数据普查、应用系统开发、软硬件采购、网络建设、信息安全体系、场地机房装修、监理等全过程技术文档。
总结汇报文档。针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集中反映项目概况、建设过程、组织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基础数据建设、运行实际效果的综合汇报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