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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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市政府1996年第17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缴工作,加速积累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对《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以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营业收入总额0.5%的比例缴纳,其中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可按0.7%的比例缴纳。
第三条 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统一由沈阳市国家税务系统代征,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征收乡镇企业管理费。
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对企业缴费情况进行稽查。
第四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分局分别在当地银行设立乡镇企业管理费专户。
第五条 乡镇企业应于每月终了10日内向当地国家税务所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分局应于每月终了20日内将所征收的乡镇企业管理费上缴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于当月内缴入市财政收费收入专户。
第六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支出,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提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给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第七条 乡镇企业应按月足额上缴乡镇企业管理费,年终决算确属严重亏损的,经县(市)、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国家税务分局审核,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批准,可予以减免,先征后退。
第八条 企业上缴乡镇企业管理费一律使用转帐支票,并将收款人、用途、金额填写齐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九条 收缴乡镇企业管理费,应使用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提供专用票据票样,经市财政局认定,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该收费收据由市国家税务发放到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分局统一使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分局应将各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情况的统计报表于每月终了20日内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对瞒报营业收入以其他手段偷漏乡镇企业管理费的企业,经查实,追缴其违纪金额。属本年度内的违纪金额,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分局追缴;属以往年度的,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追缴。并可处以违纪金额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纪金额20%以上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拒缴乡镇企业管理费,阻碍征稽工作,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征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995年市政府发布的5号令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19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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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质[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照此组织编制,按期保质地完成编制工作。编制中有何问题,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联系。

  附件: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二○○四年三月


说 明

一、本编制工作计划是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经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专家委员会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市政等七个专业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本计划编制项目共73项,其中建筑专业15项,结构专业11项,给水排水专业10项,暖通空调、动力专业13项,电气专业7项,市政(城市道路)专业14项,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专业3项。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工程做法 适用于全国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楼地面,外、内墙、踢脚、墙裙、天棚、屋面等处的建筑作法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6 新编
2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3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建筑专业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4 标准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根据修编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图示的方法使设计人员更好地理解规范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天津消防科学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面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总平面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04.12 新编
6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面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总平面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04.12 新编
7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建筑专业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式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待定 2005.3 新编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8 标准图 传统特色的小城镇住宅设计及构造 归纳、提炼几种代表我国典型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建筑,以标准图的形式指导当地小城镇的住宅建设 待定 2005。12 新编
9 标准图 楼梯建筑构造 各种新型材料、新形式的楼梯构造 北京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005.2 新编
10 标准图 汽车停车库建筑构造 各种停车库的常用建筑构造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 2004.12 新编
11 标准图 钢天窗架建筑构造 适用于采用钢天窗采光的各种轻重屋面的工业厂房,厂房跨度在15-30m范围内 北方交通大学 2004.12 新编
12 标准图 钢门窗 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用包括平开、上悬、中悬、下悬、立转、百页等形式的钢窗建筑构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3 标准图 感应式自动门 包括推拉、圆弧、平开、折叠等开启方式的感应自动门的选型及安装构造图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4 试用图 外围护砌体填充墙建筑构造 轻质块材填充墙建筑构造(外墙) 待定 2005.3 新编
15 标准图 民用建筑环境景观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适合环境景观设计的,用图样的方法表达图面应表示的深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结构专业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2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结构专业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3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4 试用图 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 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详图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2005.6 新编
5 试用图 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 轻质块材填充墙结构构造详图,包括内、外墙 待定 2005.3 新编
6 试用图 现浇混凝土结构框架柱和剪力墙边缘构件构造钢筋选用图表 现浇混凝土结构中框架柱、剪力墙构选边缘构件及约束边缘构件的构造钢筋选用图表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9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7 试用图 钢与混凝土组合楼(屋)盖结构构造 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地区多、高层建筑和一般构筑物中的钢与混凝土组合楼(屋)盖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设计与构造,包括组合梁和组合板的设计与构造 北京京冶建筑设计院 2004.12 新编
8 试用图 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 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的多高层建筑和一般构筑物中的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与施工工艺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 2005.6 新编
9 标准图 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 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构造及连接详图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10 标准图 柱间支撑 单层工业厂房柱间钢支撑 待定 2005.6 新编
11 试用图 小型空心砌块系列块体规格 与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工程质量、组砌方式及保温要求有关的普通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等砌块的块体规格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给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管道倒流防止器安装 管道倒流防止器设置系统示例安装大样、产品规格尺寸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5.2 新编
2 标准图 建筑排水用金属管道安装 不同型号柔性接口管子、管件规格、尺寸、各种接口型式安装、系统节点大样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4.2 新编
3 标准图 给水排水国家标准图选用手册(一) 用管图表示设备及构筑物的安装尺寸,主要技术数据及相关设计要点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4 试用图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排水检查井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圆形、矩形排水检查井及其与管道的刚性连接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2005.3 新编
5 试用图 混凝土模块式排水检查井 圆形、矩形、椭圆形、方背圆形混凝土模块式雨、污水排水检查井 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5.3 新编
6 标准图 架空过河平直管道 适用于市政给水排水架空跨越沟、渠、河道、洼地等障碍地段自承式平直管道、管道DN200-DN2600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7 标准图 建筑饮用净水工程 建筑饮用净水处理站的常用流程、设计参数及典型平、剖面布置图。管网的系统原理图和附件安装详图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给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8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9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时性图样——给水排水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10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党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给水排水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党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党见问题分析及图示——暖通空调、动力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2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互提资料深度图样——暖通空调、动力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3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暖通空调、动力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4 标准图 变风量空调设计及施工图集 变风量空调技术的设计选用,相关控制及主要设备及施工安装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公用厨房送排风设计施工图集 公用厨房送排风设计和环保设计及主要设备的施工安装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7 新编
6 标准图 太阳能集热系统及设备安装 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及主要设备的施工安装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6 新编
7 标准图 通风空调管道计算选用 通风空调,除尘之金属及非金属管道(圆形、矩形)管径,风速,动压,摩阴计算选用表 空军设计研究院北京安装公司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3 新编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8 标准图 液化石油气及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设计施工 中小型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储配站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 北京煤热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9 标准图 汽水集配器 汽水集配器选用安装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北京设备安装公司 2004.12 新编
10 标准图 蓄热水箱选用与安装 蓄热水箱设计选用及施工安装 国电华北电力设计工程公司 2005.3 新编
11 标准图 疏水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疏水装置性能及设计选用安装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12 标准图 压力管道设计技术条件及相关要求 各种压力管道设计的相关要求及技术条件,各单位申请压力管道资质时所需的技术内容 待定 2005.3 新编
13 标准图 风管吊支架 风管安装的吊支方法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2004.3 新编
电气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与施工 在原图集11个智能化系统及机房布置、供电电源、设备安装的基础上,增加新技术新产品的内容,并精简已编入相关图集的某些图纸,缩减篇幅,保持其系统性、先进性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弱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5.12 修编
2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电气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浓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3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电气专业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4 标准图 建筑电气常用数据选用 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资料汇编,包括主要设计应用技术资料、指标、数据:常用图表、计算公式等内容,可提高设计及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党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电气专业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强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4.12 新编
电气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6 标准图 用户终端箱 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小城镇建筑工程等用户端常用的配电表箱、照明箱、插电箱、动力箱等,组合方案灵活,含有新设备新技术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照明学会 2005.3 新编
7 标准图 地下通信缆线敷设 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光缆等新型电缆、新型管材在室外敷设及在地下管道内和电缆井内的敷设方法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5.3 修编
市政(城市道路)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城市道路专业推荐的施工图绘制示例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2 标准图 城市道路——沥青路面 采用城市道路沥青路面定型结构图式,计算确定城市各类道路沥青路面在不同土质条件下的路面定型结构组合及基层厚度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3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缘石 城市道路工程常用侧石、软土基排水固结和软土地基深层处理方法的选用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市政(城市道路)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4 标准图 城市道路——软土地基处理 常用的软件土地基浅层处理、软土地基排水固结和软土地基深层处理方法的选用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城市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 主要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配筋、分块设计和计算简图及简表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6 标准图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预制触感导向块材的选用及人行道缘石坡道和盲道的设置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7 标准图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 按地面、地上两个系统和分离式、互通式两种交通功能划分出典型立交型式的构造设计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8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平面布置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9 标准图 城市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标志支持方式、防眩设施、隔离栅设施等的设计和制作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0 标准图 城市道路——附属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的台阶、护拦、边沟加固、栏杆等其它附属设施的设计和选用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2004.12 新编
11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拱 城市道路直线型路拱、抛物线型路拱、直线接执物线型路拱、直线接圆曲线型路拱的设计和选用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2004.12 新编
12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人行步道铺砌 城市人行步道彩砖铺砌的选用及做法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市政(城市道路)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3 标准图 城市道路——装配式挡土墙 城市道路工程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的设计和选用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4 标准图 城市道路——护坡 城市道路工程各类护坡的设计和选用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防空地下室装配式防倒塌棚架选用图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2 标准图 防空地下室装配式防倒塌棚架加工图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3 试用图 防空地下室室外口部建筑方案选编 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部、通风口部建筑方案选编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1 新编


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是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清产核资机构)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紧落实,在1999年7月底之前完成这项工作。
附件:一、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
二、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统计表填报要求及附表一至七(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整顿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定并公布一批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境外知名的中介机构)名单,信托投资公司在指定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境内外机构的本外币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彻底清查,并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质量和资产实际损失报告。
第三条 承担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取得相应资格的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 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由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二、清产核资
第五条 承担清产核资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重点做好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
第六条 对资产的清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货币奖金的清查
1、对现金及贵金属的清查。要实地盘点检查日库存现金及贵金属,并倒推清产核资时间点库存现金是否与账面数相符。现金明细账按查实数确认。
2、对存放人民银行及存放同业款项的清查。按人民银行对账单、同业对账单及银行存款询证函确认人民银行及存放同业款项余额。
(二)信贷资产的清查
1、就贷款情况严格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贷款,应查清未回函的原因,并督促回函。
2、按贷款合同清查贷款的真实性。如果借款人是虚假的,应查清性质及资金去向。
3、按《贷款通则》等要求,对逾期贷款、呆滞和呆账贷款予以核实,分类披露。
4、对信用放款及抵押(质押)贷款予以核实分类。对属于无效担保、抵押的贷款,应补办保证或抵押手续,否则视为信用贷款。
对认定为呆账贷款的,应逐笔登记呆账贷款确认表,对贷款基本要素、呆账认定依据等予以说明。
5、对贷款资产进行评定。在逐笔调查取证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程度、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
(三)拆借资金的清查
按拆借合同要素,逐笔核实拆借资金,并分类披露。
(四)应收账款的清查
1、应收利息的清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借款合同逐笔进行核实。对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放同业、各项贷款等项目的应收利息,均应按核实后账面价值以借款合同利率和合同签订日的法定利率分别计算到基准日。
2、其他应收款的清查。清查应收款项的债权是否存在,审核科目核算的正确性。
(五)投资的清查
1、对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清查,确认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投资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账实是否相符。
2、对长期投资中非股权投资部分,根据业务内容分别进行清查。要重点核查对土地、房屋项目的长期投资。
(六)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的清查
对由委托人指定项目、提供委托资金、承担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结合委托存款,逐笔函证确认。对无法确认的,视同信用贷款。将委托投资与委托存款相结合进行清查。确认委托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列入投资进行清查。
(七)自营证券的清查
1、严格区分自营证券业务与代理证券业务,并对自营证券的金额、种类和买入价格分别进行核实。
2、代理证券业务的清查。代理发行证券按委托单位和代理发行证券的金额、种类分别进行核查。代兑付证券按委托单位和代兑付债券种类分别进行核查。代售证券按交易方式分别进行清查。
3、买入返售证券的清查。按人民银行规定审核其真实性。对没有真实债券的买入返售证券,对方为金融机构的,调整到同业拆放科目核算;对方为企业或个人的,调整到贷款科目核算。
(八)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清查
1、核实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是否真实、准确。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
2、审核在建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对在建工程的成本进行审查,剔除不合理的部分。
(九)无形资产的清查
对无形资产的成本构成查验核实,调整不应计入成本的内容。重点清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检查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手续。各金融机构使用的土地,凡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按土地使用证的数量确认;没有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单位应予以说明。
(十)递延资产的清查
准确核算原发生额和构成,审查受益期和摊销额是否合理。对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十一)租赁资产的清查
审查租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核实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逐笔核实租赁资产的对象、期限,并对租金逾期予以披露。
(十二)其他资产的清理
重点清查账外资产。对账外资产(含账外经营),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难以定性的,可暂不并账,在报告中详细说明或单独出具报告书。
(十三)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清查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信托投资公司计提各项准备金准确性。
(十四)对表外科目的清查
表外科目主要包括对外担保、重要空白凭证、表外应收利息等。
1、要对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进行全面清理,确认担保责任。
2、清理重要空白凭证。
3、对表外应收利息,要根据财务制度将不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到的利息列入本科目核算。
第七条 负债的清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项存款的清查
审核存款人的真实性;逐笔核实存款的种类、期限及余额。
(二)同业拆入资金的清查
就同业拆入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函证;审查合同的有效性。
(三)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的清查
审核证券回购的真实性。如情况不实的证券回购,对方为金融机构的,应纳入同业科目核算;对方为企业或个人的,纳入存款科目核算。
(四)应付代理证券的清查
对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款、代售证券款,要与相应的资产性项目相结合进行审查。
(五)保证金的清查
对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对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应予以说明。
(六)应付账款的清查
1、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债务不真实的应查明其的来源。
2、重点清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各项存款、拆入资金、各项借款、发行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应付未付利息。各项负债的应付利息均按凭证票面利率及凭证生效日的法定利率分别计算到基准日。
第八条 对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要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实收资本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资本金是否到位;审查股权变更时间、金额及价格,变更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凡未经批准的股权变更,要逐一登记,并做出说明。
2、审查资本公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核实金额。
3、审核盈余公积的结构及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对违反法规形成和使用部分进行调整。
4、对未分配的利润形成过程进行清查,主要审查利润分配是否合法、合规。
第九条 中介机构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内容包括工作依据、各项目清查的结果、损益调整项目等,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会计报表,同时附报有关备查文件。清产核资报告需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后,报送指定机构。
第十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必须经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查认定。其中,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由省(区、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查确认,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由财政部审查确认。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在办理清产核资的确认、审批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清查要求的清查结果,必须要求中介机构重新清查,但不得任意修改清查结果,更不能出现清产核资的结果与确认结果不一致的现象。

三、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关闭或破产、撤销与重组、合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予进行资产评估,对单独保留并持续经营的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 承担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要本着实事求实的精神,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操作规范,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方法要恰当、科学,参数资料的选择要合理准确。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操作中,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按照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和账账、账实核对;
2、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关系认真进行查证;
3、须取证的要进行现场取证或函证;
4、对各类贷款、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等需进行分析的项目,要在核实贷款和投资协议的基础上,对其账龄、坏账损失、贷款方式、贷款质量等级、款项收回费用、应收利息、收回的可能性、收回的价值等进行全面分析,合理评估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可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一般采用现行市价法,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评估值。其中以控股为目的持有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票,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
非上市交易的债券(含国债)一般可以根据本金加上持有期利息确定评估值;非上市交易的股票,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
对于其他投资,首先需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
对于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报酬的长期投资,可将按规定应获得的收益折为现值,计作评估值。
长期投资项目应采用现值法评估。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
第十六条 对信托投资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除商誉外)、负债的评估按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处理。各信托投资公司的商誉一律不纳入评估范围。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作出评估结论时应综合考虑影响评估结果的各相关因素,要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预期收益等情况做出判断,要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值、变现可能及数量,债务方信誉及经营状况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须对信托投资公司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认真的核对、查实,对评估中发现查证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已纳入评估范围但查证已不存在的资产,要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揭示和披露。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须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要求编制详细的资产评估工作底稿,认真记录、收集与评估结果相关工作过程和数据资料;出具评估报告时,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要求编写,并符合有关报表格式(另行印发),同时提交评估技术说明,并附报有关备查文件。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时,应按照此次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要求,对信托投资公司现有资产中从事信托业务的资产和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适当划分,并分别列示。
第二十一条 各地资产评估主管机关,要认真审查评估报告书及有关送审材料,必要时应查看评估工作底稿,或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确保评估工作质量。同时,要重点审查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包括评估方法选择是否恰当,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准确等。对于合规性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中介机构更正或纠正;发现有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失真的重大问题时,应要求重新评估,必要时也可更换评估机构。

四、损失冲销
第二十二条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被清理出来的以下项目,经清产核资主管部门认定、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公司损益:
1、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
2、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呆坏账损失及补提呆、坏账准备金;
3、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应收应付利息与按借款合同或凭证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应付利息的差额;
4、清查出来的账外收入和损失;
5、其他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的下列实际呆账,可以经过清产核资主管部门认定、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列入公司损益:
1、借款人虽未破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未呆销、注销其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但企业早已关闭或经营活动已停止、名存实亡,并严重资不抵债,经法院审结全部资产已归第三人所有。
2、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企业对任何主张债权的函证均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措施和一切必要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贷款。
3、用于购置土地的贷款,由于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开发,土地已被政府无偿收回;或贷款投入违规建设项目,已被政府强令拆除,未获任何补偿;或贷款全部投入项目未获政府立项批准,且借款企业无其他任何还款来源和资产,造成贷款不能收回。
4、已被法院判决全额败诉,或虽胜诉但在规定时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借款人无财产、资产和收入可执行法院判决,或因各种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执行,造成贷款不能收回。
5、除贷款担保外,借款企业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而且贷款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保证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注销、吊销、行政关闭;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保证责任,造成全部贷款不能收回。
6、除抵押物外,借款企业已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而且贷款抵押手续不完备,造成抵押关系不成立,或抵押物属违规建设项目和未按规定开发的土地,被政府强令拆除、收回并未获任何补偿,致使贷款不能收回。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的结果与清产核资结果有差异的,在信托投资公司发生重组、合并等产权变动时,报经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清产核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评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调增资本公积;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依次冲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资本金。

五、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在清产核资和评估过程中发现信托投资公司有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中介机构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为1998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要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业务,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被清查和评估的信托投资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要按照附表一至七的格式填报清产核资统计表,同时按原账面数、清查值、评估值、增减值(指评估值与账面数的差额)四个栏目填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填写后,上述表格要及时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同时抄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汇总辖内(以信托公司为单位)的清产核资统计表(附表一至七)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按照《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国办发〔1999〕12号),进行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