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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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已于2004年8月5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荆门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步伐,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技能人才是指技能水平在本行业领先和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以及国家、省、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高级技能人才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的候选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申报。评选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组织初审,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命名表彰。市技术能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选产生,或者通过市级技术能手竞赛产生。
第五条 申报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
(二)具备技师以上资格(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的;
(三)职业技能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的;
(四)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北省技能大师称号及多次在国家、省级竞赛获得优秀成绩的。
第六条 申报市技术能手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
(二)具有高级工资格(国家三级职业资格)的;
(三)职业技能在本市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可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获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以及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
第七条 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技术能手的候选人由用人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情况证明。
第八条 通过竞赛产生的市技术能手,由组织技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同时报送市技术能手申报表、竞赛成绩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 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 市技术能手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条 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10000元。市技术能手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北省技能大师和省级技术比赛第一名的,可推荐参加 “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称号的评选。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准拨付。
第十二条 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岗位技能津贴和退休补贴,所聘单位每月可按不低于30元、60元、80元的标准向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核发岗位技能津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退休后每人每月分别享受10元、15元、20元的退休补贴,凭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第十三条 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市技术能手的奖励资金、岗位技能津贴和退休补贴标准可视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凡在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赛前八名、省赛前六名、市赛前三名成绩的技术人员除授予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奖励外,可破格晋升为相应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应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放的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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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中国-约旦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 约旦


关于成立中国-约旦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9月4日 生效日期1983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为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内的合作,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国-约旦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研究双方在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内扩大合作的可能性,并提出旨在加强和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建议。
  (二)协商草拟或签署双方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领域中认为需要签署的协议。
  (三)检查双方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方面的协议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会议将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安曼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团由各自政府指派的代表率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约旦哈希姆王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分别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魏 玉 明               哈纳·乌达
    (签字)                (签字)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0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05〕95号)第七条修改为:“磷矿监督管理站的运行经费,从按规定征收的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县区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0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