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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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管理,落实劳动模范待遇,发挥劳动模范先进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和市级劳动模范。
 全国劳动模范是指国务院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省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市级劳动模范是指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三条工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事、财政、经贸、农业、卫生、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会组织做好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积极推广其先进技术和工作方法,适当安排其参加有关社会活动,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级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六条劳动模范按照级别享受不同待遇。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享受最高称号待遇。
第七条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全国劳动模范每月4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月3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200元;1970年以前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每月增加20元。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按月发放。下岗或者破产企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按照原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市或者县(区)财政负担,由同级工会组织负责发放。农民劳动模范,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按上述标准享受荣誉津贴,费用由所在县(区)财政负担,由同级工会组织负责发放。
第八条工会组织负责组织劳动模范定期健康查体,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九条劳动模范去世后不再享受荣誉津贴。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遗属,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慰问和救济。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劳动模范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在职劳动模范,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县(区)和市直部门的工会组织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考评意见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市级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一)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劳动模范时隐瞒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取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区)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核,由市政府批准。全国劳动模范和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取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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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以下简称代建房)设计和建设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市区内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对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代建房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代建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和基本建设程序。
代建房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开发办同意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建房的建设方案应当由开发单位同属地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制定。代建房的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代建房的户数、户型、面积;
(二)代建房的建设标准;
(三)设计完成时限、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报送时限、建设完成时限及交付验收时限;
(四)代建房的专储资金账户设立情况及资金使用方案;
(五)代建房的验收标准;
(六)开发单位和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建房建设方案经市开发办依法审核通过后,开发单位同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经市开发办确认同意后,开发单位方可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发单位与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代建合同应明确不能按期交付代建房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均需载明代建房的户数、户型、面积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开发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项目承包人不得再向他人转包。
第九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代建房缴纳配套费,经市政府批准减免或者缓缴的除外;建设项目的小配套由开发单位组织实施,费用应当包含在代建房建设工程总造价之中。
第十条 代建房应当与同一项目的商品房同时开工建设,并先于商品房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市开发办《鞍山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回迁房设计指导意见》(鞍房地字〔2011〕5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同步建设的商品房整体协调一致;
(二)立体单元;
(三)原则上为正房。规划条件不允许的,正厢房比例不低于征收房屋正厢房比例。
第十二条 代建房实行专储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招标前,开发单位应在我市银行设立专户,按照代建房工程总造价的70%存入专储资金,由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发单位、商业银行三方实行双印鉴管理。工程量完成30%以后,按照施工形象进度,经市开发办确认盖章,开发单位方可从专户支取相应比例资金。
第十三条 代建房工程竣工后,由市开发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的,开发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理代建房移交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
开发单位在向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建设工程档案等相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代建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15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电子化的交易结算及相关技术系统已经覆盖了开户、网上交易、风险监控、银期转账和结算等期货业务的各个环节,信息技术系统已经成为期货行业的重要基石,是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核心环节,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场和谐发展和开拓创新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期货公司还存在着技术人员欠缺、技术管理水平不高、信息技术系统无法满足信息安全保障和未来业务发展的要求等问题。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导期货公司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控制行业技术运行风险,密切配合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指导辖区期货公司提高信息技术管理能力和运维保障水平;督促辖区机构认真排查系统风险,落实整改措施;稳妥处置辖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建立辖区信息安全监管动态的通报机制,确保期货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二、取得商品期货经纪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不低于《指引》中的一类要求,取得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不低于《指引》中的二类要求,取得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不低于《指引》中的三类要求。

三、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政策实施后,对新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技术类别要求将作为是否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的一项条件;此外,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开展创新试点业务时,须符合相关信息技术分类要求。

四、证监会期货部自2009年10月1日起将组织对全行业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期货公司,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