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23:40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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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附件四)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四、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附件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一、种植业
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采取栽培等措施,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产品的生产事业。免税种植业的范围包括:
(一)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种植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杂粮及其他粮食作物。
(二)种植经济作物:包括种植棉花、烟草、麻类植物、油料植物(含木本油料植物)、糖料植物、香调料植物、各种热带和南亚热带植物(如咖啡、椰子、香蕉、菠萝、荔枝、龙眼、芒果、天然橡胶等)及其他经济作物。
(三)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
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业的范围。
(四)种植园艺作物:包括种植瓜、果、茶、蚕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苗及其他园艺作物。
(五)种植食用菌类作物:包括种植黑木耳、银耳、香茹、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类作物。
(六)种植绿肥及饲料作物:包括种植苜蓿、紫云英、毛苕子、三叶草、水葫芦及其他各种畜禽用草料。
二、养殖业
(一)畜牧养殖业
畜牧养殖业是指利用粮食、牧草、工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其他农作物产品、秸秆、工业副产品、天然或人工草场等,饲喂或放牧养殖各种畜禽类动物。具体包括喂养或放牧养殖大牲畜(牛、马、骡、驴、骆驼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其他经济动物(兔、
峰、蚕、珍兽、珍禽等)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
宠物类的养殖不属于畜牧养殖业的免税范围。
(二)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是指利用人工水域(池塘、水库、温室、工厂化养殖设施)、天然水域(江河湖泊、沿海滩涂、海湾)和稻田等,放养各种水产动物和水产植物。
1.水产动物养殖:包括放养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2.水产植物养殖:包括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及其他水产植物。

附件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
、绿豆芽等。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1.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2.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纸浆),细木工板(含复合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木旋制品,拷胶,针叶饲料,饲料酵
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锯末,炭棒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通过对各类蔬菜(含山野菜)晾晒、冷藏、冷冻、脱水、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具体包括:
(1)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豆类、柿子椒、蒜苔、黄瓜等。
(2)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2.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果仁、坚果等。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药用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晒制的药材及用于加工化工产品的原料等。
(四)烟草初加工
通过对烟草的简单加工处理而制成的各类烟叶片,具体包括:
1.晒烟叶。利用太阳的辐射热能晒制而成各类烟叶,如晒黄烟、晒红烟、捂晒烟、香料烟、晾烟。
2.晾烟叶。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各类烟叶。
3.烤烟叶。在调制过程中用人工生火烤制的各类烟叶。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免税范围。
(五)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
、豆饼、棉籽饼等。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免税范围。
(六)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七)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制成的初制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八)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免税范围。
(九)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等脱绒工序而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等。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精干(洗)麻、纤维、丝、绳。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
(十)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原料、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以及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
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盐渍、刮里、脱脂、晾干或熏干、鞣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盐渍皮、原料革等。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等。
6.蜂类初加工。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等。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附件三:免税边境贫困国有农场名单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0个)
农一师四团
五团
农三师四十一团
叶城二牧场
托云二牧场
农四师六十一团
六十二团
六十三团
六十四团
六十五团
六十六团
六十七团
六十八团
六十九团
七十四团
七十五团
七十六团
七十七团
农五师八十一团
八十四团
八十五团
八十六团
八十七团
八十八团
八十九团
九十团
农六师一0八团
一0九团
一一0团
奇台农场
北塔山牧场
红旗农场
农七师一三七团
农九师一六一团
一六二团
一六三团
一六四团
一六五团
一六六团
一六七团
一六八团
一六九团
一七0团
团结农场
农十师一八一团
一八二团
一八三团
一八四团
一八五团
一八六团
一八七团
一八八团
青河农场
青河渔场
哈管局红山农场
淖毛湖农场
红星一牧场
红星二牧场
柳树泉农场
和管局皮山农场
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25个)
锦河农场
红色边疆农场
逊克农场
龙门农场
襄河农场
龙镇农场
引龙河农场
建设农场
长水河农场
延军农场
梧桐河农场
江川农场
宝山农场
勤得利农场
前哨农场
前锋农场
八五八农场
跃进农场
建边农场
富裕农场
泰来农场
和平农场
肇源农场
岔林河农场
沙河农场
三、云南省农场总局(17个)
勐省农场
双江农场
勐撒农场
勐底农场
天保农场
健康农场
堂上农场
石山农场
江城农场
思茅农场
遮放农场
盈江农场
南溪农场
弥勒东风农场
大渡岗农场
勐养农场
潞江农场
四.内蒙古农牧场管理局(24个)
(一)海拉尔管理局(7个)
室韦牧场
恩和牧场
三河马场
敖尔金农场
嵯岗牧场
扎兰屯农场
那吉屯农场
(二)大兴安岭管理局(5个)
欧肯河农场
宜里农场
扎赉河农场
诺敏河农场
古里农场
(三)内蒙古地方垦区(12个)
巴达尔湖农场
哲南农场
香山农场
短角牛场
马鞍山羊场
达青牧场
乌拉盖牧场
哈拉盖图牧场
中滩农场
布敦化农场
大黑河奶牛场
红泥井牧场
五.广西自治区农垦局(10个)
火光农场
五星农场
百合茶场
阳圩农场
大明山茶场
华山农场
王灵农场
茂青农场
白平农场
沙塘园艺场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地方农、牧场(20个)
(一)农业厅农场管理局(5个)
阿勒泰地区一农场
岳普湖农场
阿克陶托尔塔依农场
泽普农场
额敏加尔布拉克农场
(二)畜牧厅牧场管理局(15个)
乌苏县巴音沟牧场
福海里种羊场
富蕴喀拉布勒根牧场
青河阿哈统巴牧场
伊吾县前山牧场
且末吐拉牧场
巴里坤八墙子牧场
和静牧场集团
库车种羊场
乌恰县羊场
阿克陶阿克塔拉牧场
叶城普沙牧场
皮山县牧场
于田种羊场
民丰县安德尔牧场
七.华侨农场(10个)
(一)广西华侨农场(5个)
宁明华侨农场
天西华侨农场
海渊华侨农场
桃城华侨农场
百色华侨农场
(二)云南华侨农场(5个)
芒市华侨农场
平远街华侨农场
稼依华侨农场
勐库华侨农场
耿马华侨农场

附件四:免税边境贫困国有林场(含森工林业局)苗圃名单
一.国有森工企业(44个)
(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1.东方红林业局
2.迎春林业局
3.穆棱林业局
4.绥阳林业局
5.八面通林业局
6.新青林业局
7.汤旺河林业局
8.乌伊岭林业局
9.鹤北林业局
10.沾河林业局
11.红星林业局
12.五营林业局
13.上甘岭林业局
(二)吉林省
1.三岔子林业局
2.湾沟林业局
3.露水河林业局
4.泉阳林业局
5.临江林业局
6.松江河林业局
7.八家子林业局
8.和龙林业局
9.白河林业局
10.珲春林业局
11.安图林业局(森林经营局)
12.长白林业局(森林经营局)
(三)内蒙古林管局
1.阿尔山林业局
2.根河林业局
3.金河林业局
4.阿龙山林业局
5.满归林业局
6.得耳布尔林业局
7.莫尔道嘎林业局
(四)新疆
1.天山西部林业局
2.阿尔泰山林业局
(五)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1.阿木尔林业局
2.图强林业局
3.西林吉林业局
4.韩家园林业局
5.加格达奇林业局
6.松岭林业局
7.新林林业局
8.塔河林业局
9.呼中林业局
10.十八站林业局
二.国有林场、苗圃(共378个)
(一)黑龙江省
1.大岭林场
2.三站林场
3.二站林场
4.胜山林场
5.大平林场
6.桦皮窑林场
7.滨南林场
8.江防林场
9.卡伦山林场
10.七二七林场
11.向阳林场
12.辰清林场
13.平山林场
14.沿江林场
15.大河口林场
16.红旗林场
17.前进林场
18.正阳山林场
19.新立林场
20 道干林场
21.干岔子林场
22.三间房林场
23.黑河市实验林场
24.鸭北林场
25.街津口林场
26.抚远丰产林林场
27.海青丰产林林场
28.抚远林场
29.浓桥林场
30.西南岔林场
31.凤凰山林场
32.虎头林场
33.小木河林场
34.蜂蜜山林场
35.前进林场
36.漠河林场
37.二十二站林场
38.金山林场
39.山卡林场
40.十二站林场
41.嘎拉河林场
42.马连林场
43.连江林场
44.太平林场
45.嘉荫县青河林场
46.红旗林场
47.磨刀石林场
48.代马沟林场
49.枯榆树林场
50.穆棱县青河林场

51.自平林场
52.朝阳沟林场
53.闹枝沟林场
54.通沟林场
55.和平林场
56.东大川林场
57.南天门林场
58.暖泉子林场
59.二段林场
60.太平沟林场
61.金满屯林场
62.大马河林场
63.廿里河林场
64.渔米河林场
65.云山林场
66.中兴林场
67.新建管理站
68.调通管理站
69.马驾子林场
70 通河林场
71.森川林场
72.东安林场
73.西风背子林场
74.七虎林林场
75.示范林场
76.东风林场
77.绥芬河林场
78.河南屯苗圃
79.孙吴县苗圃
80.逊克县苗圃
81.抚远苗圃
82.抚远县林业局苗圃
83.呼玛县苗圃
84.嘉荫县苗圃
85.穆棱县苗圃
86.东宁县苗圃
87.萝北县苗圃
88.绥滨县苗圃
89.饶河县苗圃
90.塔河县苗圃
91.漠河县苗圃
92.虎林县苗圃
93.鸡东县苗圃
94.同江县苗圃
95.绥芬河市苗圃
96.密山市苗圃

(二)吉林省
1.花山林场
2.苇沙河林场
3.六道沟林场
4.三道沟林场
5.大镜沟林场
6.五间房林场
7.大青沟林场
8.热闹林场
9.双岔林场
10.太王林场
11.头道林场
12.榆林林场
13.镇郊林场
14.靖宇林场
15.兴隆林场
16.泉阳林场
17.砬子河林场
18.板石林场(靖宇县)
19.板石林场(白山市八道江区)
20.安图县林场(局)
21.长白县林场(局)
22.龙井县林场(局)
23.和龙市林场(局)
24.曲水苗圃
25.头道苗圃
26.龙井苗圃
27.老头沟苗圃
28.石门苗圃
29.浑江苗圃
30.靖宇苗圃

(三)辽宁省
1.林川林场
2.太平哨林场
3.边江林场
4.城郊林场
5.黎明林场
6.泉山林场
7.东港市林场
8.五道沟林场
9.龙潭苗圃
10.安康苗圃
11.东尖山苗圃
12.江城苗圃
(四)甘肃省
1.肃北园艺场
2.红柳湾苗圃
(五)新疆自治区
1.奇台林场
2.木垒林场
3.哈密林场
4.吉木萨尔林场
5.阜康林场
6.米泉林场
7.板房沟林场
8.乌鲁木齐南山林场
9.呼图壁林场
10.玛纳斯山南林场
11.沙湾林场
12.乌苏林场
13.北塔山林场
14.哈夏林场
15.哈克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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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市府令〔2011〕2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当前,我市城区乱燃乱放烟花爆竹现象突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广大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群众反映特别强烈。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改善市民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相关法规,特发本命令。

一、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市东办事处、市西办事处辖区内;流仓桥办事处泰丰园至主城区;鸭池镇复烤厂至主城区;三板桥办事处茶亭村至主城区、阳山公园至主城区;观音桥塘坊村办公楼至主城区;大新桥办事处至主城区等范围内。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和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民政部门设立的火葬场、殡仪馆;

(二)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初二;

(三)正月初三至正月十五、“五一”、“中秋”、“国庆”、“元旦”节日8时至24时;

(四)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重大项目典礼,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

(三)阻碍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命令的,除公安机关处罚外,一律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城区6个办事处务必将本命令张贴、发放到每村(社区)每户。地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和学生进行学习,各种新闻媒体要广泛进行宣传,确保城区宣传全覆盖。

五、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要认真遵守本命令。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乱燃乱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视情节予以适当奖励。

六、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毕节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离婚孩子抚养权应注意的问题汇总

子女抚养权的安排。子女探访权。抚育子女的经济支持。子女的医疗、保险、住院吃药及心理健康费用。离婚后,如某一方或子女情况有所更改,如何作出适当的应变。子女出现特殊或个别情况时,如参加夏令营或需要补习数学等,是否有条文作出有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无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陈女士:我和老公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小孩现在一岁半,我们双方都想抚养小孩,我和他经济条件相当,我能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吗?

律师解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或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因

一、离婚孩子归属问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
1、根据《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规定的原则,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如果分娩一年后离婚,对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4、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二、离婚孩子怎么办、离婚孩子怎么判、离婚孩子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