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汛抗旱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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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汛抗旱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关于印发防汛抗旱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办河[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办,各计划单列市防办,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总办,各流域机构防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办,黑龙江农垦总局防办:

为逐步实现防汛抗旱“工程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洪水资源化、技术现代化、保障社会化”的目标和要求,提高防汛抗旱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防总鄂竟平秘书长的指示精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尽快建立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开展评价工作。为指导各地做好防汛抗旱评价工作,我办制订了“防汛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和“抗旱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于11月中旬以前将防汛、抗旱工作评价报告报国家防总办公室。在评价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办江河处(防汛)、抗旱处(抗旱)联系。

附件1:防汛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

附件2:抗旱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1:

防汛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

按照防汛工作要实现“工程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洪水资源化、技术现代化、保障社会化”的目标要求,建立防汛工作年评价制度,结合实际开展评价工作。

一、评价目标

通过对某江河流域当年发生的洪水、灾害以及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运用情况的综合分析与全面评价,提出现有防洪减灾体系(包括工程体系与非工程体系)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不断促进防洪减灾体系的完善,提高防汛工作水平,减少灾害损失。

二、工作思路

汛期发生洪水的流域或地区,要对流域(河流)现有防洪能力(标准)、防汛准备、水文气象测报预报、洪水调度、抗洪抢险和救灾等各方面的工作和主要工作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与评价,找出问题和不足。在此基础上,对防洪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和今后防汛抗洪工作提出具体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评价工作内容及步骤

防汛工作评价是对一个流域(河流)的防汛抗洪工作的技术分析和总结,首先应对当年的一次或几次洪水过程、量级、影响程度进行定量分析,然后对防御洪水工作过程及主要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与评价,最后提出防汛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洪水基本情况和主要防汛工作

1、洪水基本情况

(1)流域或地区降雨、洪水实况:包括主要降雨过程、范围,主要河流洪水过程、量级等。

(2)洪涝灾情:总体洪涝灾害情况。

2、主要防汛工作

(1)降雨预报、水情测报、预报及发布:主要降雨过程预报结果,水文站点测报情况,主要河流控制站点洪水预报、发布等。

(2)防汛准备:防汛检查、责任制落实及其它防汛准备工作。

(3)防汛会商及值班管理:防汛会商、指挥系统运行情况,汛期洪水会商情况,防汛值班情况等。

(4)防洪工程:主要防洪工程运行工况。

(5)洪水调度:水库、涵闸调度运用情况,蓄滞洪区运用决策、实施过程及效果。

(6)抗洪抢险:重要工程险情及抢险过程,包括险情巡查、抢险方案制定、防汛队伍组织调配、物资消耗、后勤保障、抢险过程及效果。

(7)救灾工作:群众(包括受灾群众和蓄滞洪区内群众)转移、安置措施及落实情况。

(8)灾情统计:灾情的统计、核实和上报情况。

(9)水毁修复:主要水利工程及设施修复情况。

(二)防汛工作分析与评价

针对当年防汛主要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与评价:

1、气象、水文预报测报工作:

(1)气象预报:汛期主要降雨过程预报的准确性、时效性,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作用,是否满足防汛需求等。

(2)水文测报:水文测报的准确性、时效性,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作用等。

(3)洪水预报:江河主要控制站点洪水过程预报精度、发布的时效性,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作用,是否满足洪水调度需求,如何改进等。

(4)存在问题与不足。

2、防汛准备:检查、落实是否到位,发现和处理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是否有力。存在问题与不足。

  3、防汛会商及值班管理:防汛指挥系统的作用,防汛会商、防汛值班制度的评价。存在问题与不足,改进的措施。

  4、洪水调度:调度方案可操作性与决策指挥的科学合理性评价,调度指挥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与不足。

5、抗洪抢险:查险报险是否及时,抢险方案是否完备、合理,抢险过程是否有失误,抢险效果。防汛物资储备、人力调配和后勤保障是否满足需要。存在问题与不足。

6、防洪工程:工程布局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通过实际洪水对工程的检验,提出工程存在问题与不足,对现有防洪工程体系(防洪工程减灾效益)进行评价。

  7、灾情统计:灾情统计是否及时、准确,上报是否符合程序。存在问题与不足。

8、救灾工作:受灾原因分析,救灾工作是否及时到位,存在问题与不足。

(三)意见和建议

从防汛的角度,对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对防汛抗洪工作过程中的各主要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

1、对防洪工程体系规划思路、工程防洪能力(标准)、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对防汛准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雨情、水情测报预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防洪调度(方案、规程、指挥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对防汛抗洪工作其它环节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2:



抗旱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

  一、评价目标

  通过对当年发生的旱情、灾情、抗旱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以及抗旱工作的综合评价,力争准确、科学、全面地评价干旱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抗旱工作的成效,不断促进抗旱工程标准化、抗旱工作管理规范化。

  二、工作思路

  抗旱工作评价就是根据当年发生的干旱灾害和抗旱减灾的实际情况,对全年抗旱工作、抗旱效益、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的分析与评估。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从抗旱的角度,对工程设施在抗旱减灾中发挥的作用、存在的不足及今后的建设、管理等问题提出建议,促进抗旱工程的标准化;另一方面,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决策、水量调度等非工程措施进行分析评价,通过总结经验和改进完善工作,不断提高抗旱工作水平。

  三、评价内容

  进行抗旱工作评价,首先要对本年度旱情演变和旱灾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然后对抗御旱灾所做的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最后提出改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抗旱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旱情、灾情

  1、本年度气候特点及旱情演变情况,包括干旱程度的轻重、受旱范围的大小、旱情持续时间的长短等。

  2、旱灾给农林牧业、工业、运输业、城乡居民生活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3、旱情、灾情和抗旱行动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二)抗旱工作分析评估

  全面分析评估当年抗旱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抗旱减灾效益和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的抗旱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具体可从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两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1、工程措施的评价

  (1)评价现有抗旱工程体系在正常年景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工程能力是否满足要求,工程布局是否合理,工程管理体制是否灵活有效,是否能够科学调度和运用这些工程等);

  (2)评价现有抗旱工程体系在抗御本年度旱灾情况下的运用状况,能否满足当地抗旱工作的需要(包括工程数量、病险情况、工程布局等),存在什么问题,需要做哪些改进;

  (3)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今后抗旱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对策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2、非工程措施的评价

  抗旱非工程措施包括日常管理制度、决策指挥机制、预案的制定实施、信息管理、社会保障机制、新技术推广应用、投入机制以及其它非工程抗旱措施等内容。

  (1)抗旱组织体系:分析抗旱管理体制现状,抗旱指挥决策是否科学合理,各级、各部门抗旱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有效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抗旱积极性,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信息监测管理:是否具有旱情监测、传输、处理、分析的手段,能否满足工作要求,旱情掌握、分析、预测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如何,旱情信息的传递渠道是否畅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抗旱水量调度方案及抗旱预案:抗旱水量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实施效果如何,雨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如何进一步改进抗旱水量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

  (4)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抗旱服务组织作用、抗旱减灾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5)抗旱工程管理:抗旱设施运行管理是否正常,抗旱工程管理运行机制能否满足抗旱工作要求,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6)抗旱节水措施应用:涉及城乡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各种抗旱节水技术的推广普及情况,产生的效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业节水既包括各种节水灌溉技术,也包括各种旱作农业技术,如田间管理、深耕耙耱、秸杆还田、地膜(秸杆)覆盖、耐旱作物种植、旱作节水机械及化学抗旱剂应用等。

  (7)抗旱投入情况:是否有固定的抗旱投入渠道,是否满足抗旱需要,抗旱资金是否及时到位,使用是否合理,抗旱效益如何,有什么建议。

  四、评价方法

  各地应采取点面分析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的办法,从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两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工程措施的评价应体现典型调查和定量分析的特点,对不同类型工程发挥的抗旱减灾效益、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定量计算;非工程措施评价主要进行定性分析,能够量化的部分也要进行定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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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

1990年11月5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志平为与刘运林、朱悠久奖券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湘法民申字(1989)第78号民事判决,于今年二月给我院来信诉称:刘运林以奖券抵债,完全出于自愿,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他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该奖券中奖五千元应全部归其所有,为此,要求重新审理此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经调卷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刘运林向刘志平借二十元现款为彭显亮买瓷板,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刘运林将一张面额二十元的奖券给刘志平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一并转移,刘志平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奖券中奖五千元应归刘志平所有。省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刘志平得二千六百元,刘运林、朱悠久夫妇得二千四百元,似有不当。
以上意见,供你们处理该案申诉时参考。处理结果望告。


上海市外地投资企业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地投资企业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1988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行开放,创造更有利于外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上海投资的环境,繁荣市场,发展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外地投资企业。各类外地投资企业是指上海市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沪投资开设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企业,包括:外地独资经营企业,外地企业、经济组织之间在沪合资经营企业,外地与上海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开设外地投资企业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外地独资、外地合资企业,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的,向本市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协作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协作主管机构”)申请,由区、县政府协作主管机构审批;如需征地或新建、扩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区、县政府协作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
主管部门审批。
(二)外地与上海合资企业,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协作主管机构申请,由区、县政府协作主管机构在征求上海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
(三)外地投资企业兴办工业,总投资规模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协作主管机构申请,其中与市属企业合资的,应直接向市级主管局申请,由这些机构负责审批。总投资规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向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协作
办公室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审批。
(四)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设企业,应先与开发区的联合发展公司洽谈,签订合同后,分别按照上述三项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项目,区、县政府协作主管机构和市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是否批准;总投资规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决定是否批准。
审批决定应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五条 外地投资企业经批准后,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合资经营的企业,在注册登记前应根据《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若干规定》签订联营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外地投资企业经本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印制或领购上海市统一发票。
外地投资企业应向本市税务部门照章纳税。外地与本市合资企业外地方所得的利润,可以返回当地缴纳所得税。如外地方分得利润仍然留在本市合资经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由该地投资方财政税务部门决定是否对这部分利润征税。
第七条 外地投资企业应以一业为主,可以兼营其他项目。开设商店、货栈、贸易公司等的外地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应以当地农副土特产品、原材料、工业品为主,也可以经营其他地区的商品和本市的商品。
外地投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可经营批发业务,批发对象不限。
外地投资企业兴办工业的,应根据上海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兴办耗能少、用料少、运量少、三废少、技术密集度高、附加价值高的企业,以及出口创汇和原料工业等类型的企业。
第八条 外地投资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物价法规、规章、政策。凡属国家统一定价的,不得擅自提价,但允许下浮;凡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可以在浮动范围内定价;凡属市场调节价的,允许企业自行定价。
第九条 外地独资、外地合资企业的劳动计划指标及工资基金额度,由投资者自带;需在沪招聘职工的,应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
外地与上海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计划指标及工资基金额度安排,应在联营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责任。
在本市开发区设立的外地投资企业,其劳动计划指标、工资基金额度,由开发区统一向上海市劳动局申请解决。
第十条 外地独资、外地合资企业,凡需在本市进行基建或技术改造的,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标,应纳入各投资者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所需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设备,均由投资者自行解决;所需建筑施工力量,可以在本市招标,也可
以自带施工队伍,但须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核准。有关征地拆迁和申请建筑执照事项,可以在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协作主管机构协助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外地与上海合资企业进行基建或技术改造所需的计划指标、资金安排等,应在联营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一条 外地独资企业在本市投资新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产权,除按本市有关规定给被拆房屋产权者以补偿外,均归投资者所有;合资企业的产权应在合同、协议中订明。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按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外地投资企业的外地方,可派遣生产经营必需的负责人员和业务人员来沪,其数量由企业提出申请,审批单位确定。来沪人员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寄住户口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合资企业,外地与上海合资企业的合资期限由合资者协商并在合资企业合同中订明。合资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合资者应当依照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合资企业财产的归属。
前款所列合资企业在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应向本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外地合资企业,外地与上海合资企业可以延长合资期限。
延长合资期限,应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原办理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地企业与本市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月四日发布的《关于兄弟地区来本市开店办厂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