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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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促进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同时解决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流动的问题,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①(国资办发〔1996〕35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现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等变更事项作如下
规定:
注: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96年1月-1996年12月)上册第361-364页。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执业,也不允许评估师以个人名义受理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故离开原评估机构,加入另一家评估机构必须办理转所变更手续。
二、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变更手续如下:
1.本人写出书面调动申请书;
2.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
3.本人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见表1),一式两份;
4.调出所法人代表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签章,加盖单位公章;调入所法人代表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5.所在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资局)核准,办理转所手续,包括:在注册证书“变更事项”栏填写有关内容,主管负责人签章,在证书首页的“工作单位”栏加盖“变更”用章(式样附后)等。
三、跨省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4项同前款1-4项;
5.调出省国资局审查备案,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章;
6.调入省国资局办理前款5中有关手续。
四、在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按照所在省的注册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五、中央直接管理评估机构的人员的转所手续到我局评估中心考试培训处办理,要求同上。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离开原评估机构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调入所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国资局办理转所手续,应备齐的材料为:(1)调入所的申请报告;(2)调入所与该评估师签定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3)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调入所保存);
(4)调出所对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鉴定;(5)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证书等材料。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辞职或评估机构将其解聘,可申请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但应由接收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考核,并向所在地省国资局提出申请,办理转所手续。如注册资产评估师离开原所已满3个月,仍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的,应通知所在地省国资局,并将注册证书交省国资局
暂存,待确定接收的评估机构并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时,方可取回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书。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转所或离所时应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好有关事项。对于原评估机构不同意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或离所的,如有正当理由,本人可书面向所在地省国资局提出申述。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后,原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暂不换发,执业仍以原发证书为依据。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年检时,由调入机构所在省国资局填写新证,收回原证书并统一上报我局资产评估中心审核盖章,同时上报本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十、请各省国资局各自刻制“变更”专用章一枚,式样如下:
表1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姓 名| | 性 别 | | 民族 | | |
|---|----|------|----------| |
|曾用名|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照片) |
|---|----|------|----------| |
|学 历| | 专业职称 | | |
|---------------------------------|
| 注 册 证 号 | | 首 次 注 册 | |
| 编 号 | | 时 间 | |
|---------|----|---------|--------|
| 调出工作单位 | |调入工作单位 | |
|--------------|------------------|
|调出单位意见 |调入单位意见 |
| | |
| | |
| | |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续表
-----------------------------------
|调出单位注册管理部门审批 |调入单位注册管理部门审批 |
| | |
| | |
| | |
|注册部门章: |注册部门章: |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

表2
注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表
填表地区(公章): 年 月 日
--------------------------------------
|序号|姓 名|注册证编号|原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转所变更原因|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19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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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0 号



印发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加挂市口岸局牌子)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市经济贸易局原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能划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将市发展计划局原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全市外经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的有关事务。负责贸促会和国际商会工作。


(三)贯彻和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工作。


(四)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的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物料进出口业务。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或核报属市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六)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组织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以及境外投资工作。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一、二类口岸的现场及仓储管理;协调处理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综合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督办、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文印通信、档案管理、局机关安全保卫及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本局的驻外办事处和物业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政策调研工作和有关规定、重大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解释工作;负责审核局发公文、重大协议、合同和章程中的法律问题;依法承办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外经贸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与世贸组织有关的行政事务;负责组织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责任制检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贸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和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参与外经贸出口退税管理和协调;负责对外贸易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外经贸业务统计、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口岸专项资金、业务资金、基建投资等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会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管理。


(四)对外贸易发展科(与市贸促支会合署办公)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内外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电子商务等各种新贸易方式;负责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负责协调促进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外经贸仓储等物流行业管理;申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贸易展销会、洽谈会;组织、协调、监管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负责进出口企业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处理贸促会和国际商会的日常工作。


(五)对外贸易管理科(加挂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


参与促进外贸发展的规定、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以及有关调研活动,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核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保护知识产权;负责供港澳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联系进出口商会。拟订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管理规章;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和管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管理技术贸易的技术、设备进出口;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处理对外经济合作重大事件;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以及境外投资工作。


(六)外商投资管理科


组织制订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指导计划;编制对外招商计划和招商目录,指导和协调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审核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审核或核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负责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有关建议。


(七)加工贸易科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或核报加工贸易业务;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报送有关动态;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有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编报和监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口岸综合科


组织指导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负责口岸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负责对口岸建设资金提出分配、使用意见;负责口岸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口岸业务数据、信息资料统计工作。


(九)陆空口岸科


负责一、二类口岸的现场管理及仓储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拟订一、二类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陆空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


(十)人事教育科(与系统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组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培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考试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护照、通行证等相关手续;指导市外贸学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负责局机关和外经贸系统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党建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市口岸局长、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科长(主任)24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收管理工作程序和行为,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彩票公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北京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要求负责在京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在京彩票机构)中央财政彩票公益金的就地征收工作,并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此专户由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代理(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在京彩票机构包括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北京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北京专员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就地征收,确保在京彩票机构彩票公益金于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
(一)在京彩票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北京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
1.《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申报表》;
2.彩票上月实际销售情况统计表;
3.彩票分类销售情况表;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资料后,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彩票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北京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上月彩票销售情况核定缴款金额;
2.申报资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向在京彩票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第七条 在京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具体操作如下:
(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库。
1.北京专员办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1-3联送交缴款企业,缴款企业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本缴款企业开户行;
2.开户银行通过人行交换系统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将第1联退回北京专员办,第2联由缴款企业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3联由代理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3.北京专员办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收款专用章后送交缴款企业,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二)使用支票缴库。北京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企业直接用支票缴纳彩票公益金的,经北京专员办在支票背书后,缴入代理银行。北京专员办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4联加盖收款专用章送交缴款企业,缴款企业作为缴纳企业财务记账凭证。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第八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承诺履行相应责任。
(一)缴款人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北京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应准确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代理银行应直接将款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应于当日将“入账通知书”送达北京专员办。当日确实无法通知的,必须于次日将“入账通知书”送达北京专员办。
(三)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应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九条 对在京彩票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北京专员办根据在京彩票机构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并定期催收。如未经批准而延期缴纳,北京专员办将按有关规定收缴入库并作相应处罚。
第十条 北京专员办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统计报表》,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规定做好彩票公益金的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一)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台账,登记彩票公益金征收、入库、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等情况。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应根据财政部要求或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彩票公益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彩票公益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三)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 北京专员办实施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专员办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在京彩票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对擅自改变彩票公益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