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5:49   浏览:8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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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近几年来,全国的木片产业迅速发展,木片生产和出口作为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妥善安置劳动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和林区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自1995年以来,许多地区木片生产、经营单位急剧增加,盲目发展,无
证、照经营加工木片和违法收购木材、木片现象严重,在一些地区诱发了滥砍乱伐,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林政管理,整治木片经营加工的混乱现象,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经营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清理整顿木
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木片经营、加工审批制度。凡经营木片的单位和以木片为最终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均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然后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二、认真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原有的木片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重新核定经营资格。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如不履行上述手
续继续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此项工作要在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强化对木片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木片生产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林业生产状况,坚持木片产量不超出资源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木片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木片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及规模,严格对申请设立木片经营
、加工单位的审核和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年检,对木片经营、加工单位进行认真核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原料来源无保证,生产经营条件不具备,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单位,要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整顿后仍不具备条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好木片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确保国家有关法规和林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以上请遵照执行。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199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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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8月12日由第24届万国邮政联盟代表大会通过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21日,铁道部

第1条 为贯彻执行《铁路法》,加强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杂费(以下简称客运杂费)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在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全过程中,向旅客及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提供辅助作业付出劳务,以及运输契约外占用铁路设备用具等所发生的费用或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违章所加收的款额,均属客运杂费。客运杂费属铁路旅客运输收入的组成部分。
第3条 客运杂费应依据成本、被作业物品价值、地区价格差异及运输条件的制约等因素,本着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兼顾地区差别,因地制宜,合理收费。
第4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核收条件按照《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规定及部发有关文件办理。如有新产生并有确立必要的杂费项目,由铁路局拟定标准报铁道部核定。
第5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根据国家政策、法令统一规定,归口管理。其他部门或单位均不得制定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6条 客运杂费的实行或修订,由铁道部以部文下达并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各车站应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其营业场所公布,未经公布不得施行。
第7条 核收客运杂费的票据,属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专用票据,其式样规格及用途,由铁道部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中规定,上述票据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印制和使用。严禁伪造和倒卖。
第8条 核收客运杂费,应按规定收费项目实际发生的内容收费,未发生项目或未付出相应的劳务不准收费,更不准随意扩大、曲解收费范围。发生多收、少收、漏收杂费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办理退补。无法退还的应上缴。
第9条 铁路局、分局要加强对客运杂费的收费及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责任。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和个人处以违章收入五倍以内的罚款:
1、擅自增设客运杂费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违反或改变收费条件;
3、使用自行印制的收费票据;
4、截留客运杂费收入。
本项罚款属个人责任的,从个人奖金中扣除,属单位的,从违章单位留利中扣除。
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经济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第10条 各运输营业单位要严格划分运输主业与多种经营的界限,属于运输主业经营的收费项目,不得转为多种经营,如有发生,按截留客运杂费收入处理。
第11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