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07〕148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及具体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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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行为,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占用城市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主要包括:展示牌、广告栏、宣传标语牌、阅报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画廊、条幅、彩虹拱门、张贴各种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落地式和单面面积大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附着式户外广告;本规定所称小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落地式和单面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附着式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实施、专项规划编制、外观审查、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按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批。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三)符合相应的设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应当按照美化市容市貌和质量安全的要求,定期对所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刷新。破损的要随时修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影响行车视线、或广告颜色对司机产生炫目的;
(四)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五)妨碍人们生产、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由建设局实行统一集中审批。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持以下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结构和外观设计资料;
(4)广告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5)场地使用证明。
(6)规划选址意见。
其他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要符合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发布商业性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登记。未经审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采取以拍卖、招标方式为主,协商议价方式为辅的形式出让,收取的经费全额缴存市财政专户,罚没收入缴入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户外广告及其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应标明设置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根据材料使用寿命,临时户外广告使用期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4天;固定长久性广告设置期:附着式一般为2年,落地式一般为3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可申请延长设置期。若因城市建设发展等需要,需对户外广告进行拆除或变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拆除或变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按时申请延长广告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小型信息广告实行橱窗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张贴、涂写各类广告。
第十二条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大型户外广告应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设计。在已建的建筑物上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要经建筑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验算,确保建筑物结构和户外广告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业主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后,由业主负责安全检测工作。对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用电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业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遮盖或者损坏。户外广告闲置时,必须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审批档案管理制度。对报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市建设局必须建档,并由市建设局抄送一份市工商局存档,便于存查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加大对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依规管理的力度。对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实行审批、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整治、查处、规范管理,维护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擅自侵占现有园林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闽司办〔2009〕76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我省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律师执业证包括专职律师执业证、兼职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公职律师证、公司律师证。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条 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材料(含实习人员登记表和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证考核表);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3、专职律师提供占编、退休证明或下列证明:
A、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寄存证明;
B、辞职批文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兼职律师提供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关证明。
(五)聘用合同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时应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五条 首次申领法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3、申请人系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的证明。
申请人首次申领法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时应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六条 首次申领公职律师证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现职公务员的证明;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三)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申请人首次申领公职律师证时应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七条 首次申领公司律师证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司律师的函;
(三)所在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申请人首次申领公司律师证时应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 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3、专职律师提供占编、退休证明或下列证明:
A、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寄存证明;
B、辞职批文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兼职律师提供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关证明。
(四)原执业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执业期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及原律师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
(五)聘用合同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时应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九条 重新申领法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除提交第八条第(一)、(二)、(四)项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3、申请人系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的证明。
申请人重新申领法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时应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条 重新申领公职律师证的,申请人除提交第八条第(一)、(二)、(四)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现职公务员的证明;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申请人重新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时应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一条 重新申领公司律师证的,申请人除提交第八条第(一)、(二)、(四)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司律师的函;
(三)所在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重新申领公司律师执业证时应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二条 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专职律师提供占编、退休证明或下列证明:
A、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寄存证明;
B、辞职批文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兼职律师提供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关证明。
(二)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的证明: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三)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四)聘用合同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五)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六)原律师执业证及其复印件。
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填写《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人除提交第十二条第(二)、(三)、(五)、(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系拟变更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的证明。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填写《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人除提交第十二条第(二)、(三)、(五)、(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现职公务员的证明。
(二)新调入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公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填写《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五条 公司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人除提交第十二条第(二)、(三)、(五)、(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调入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报公司律师的函;
(三)新调入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司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填写《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执业证类别的,按其申请变更的执业证类别参照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关于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因与所在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执业机构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执业机构聘用的,应按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一条关于重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填写《律师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关于律师执业证遗失补发的申请报告;
(二)在当地报刊上刊登的律师执业证遗失声明;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九条 律师执业证损毁申请换发的应填写《律师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关于律师执业证损毁换发的申请报告;
(二)损毁的律师执业证原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二十条 律师资格档案(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军队的申请人申请执业时,应先向省司法厅相关部门申请调取其资格档案,并提交资格授予地(首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或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下列相关证明:
(一)有无律师执业经历(有律师执业经历的应注明执业起止时间);
(二)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军队执业期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
(三)原执业证是否已收回;
(四)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还需提交其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本地区律师的执业档案。律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的执业档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流程:
(一)申请律师执业证应向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司法厅。
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三)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执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4日起施行。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律师执业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3、《律师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