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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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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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点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工作,委托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资格认可的招标机构进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活动。

  第四条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选点招标面向国内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点招标工作,不得限制国内企业参加选点招标活动。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产业技术政策,在下列范围内确定选点招标的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一)重点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技术推广项目;

  (二)重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一条龙项目;

  (三)重点产学研工程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重大装备研制和国产化项目;

  (五)适合进行选点招标的其他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第六条 选点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形式。招标机构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选点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或其它国家级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选点招标项目名称;

  (二)选点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30日。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的重点企业,招标机构可以同时发出投标邀请。

  第七条 招标机构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委托,参照《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审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定后发出。对专业性强的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招标机构应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五)投标方对项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六)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第八条 招标机构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标底。

  第九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要求撤销招标委托,导致选点招标终止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选点招标终止的,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十一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国内企业,均可参加选点投标。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联合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方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选点招标的开标仪式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选点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招标机构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人选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按招标的有关规定和惯例,结合选点招标项目的特点提出评标办法,征求评标委员会意见,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定后提交评标委员会执行。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选出中标方,形成评标报告提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十七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接到评标报告7日内,审查评标报告和定标结论,并向招标机构批复确认。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接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的定标结论3日内,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经选点招标确定的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以招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意见为依据,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签定项目合同。经选点招标确定的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纳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计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未按招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定项目合同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选点招标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鉴定验收、项目调整等按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邮电通信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邮电部


邮电通信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8日,邮电部

一、为加强对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为保证国家通信网的完整、统一、先进和有效,对组网、成网、进网、互连、互通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邮电通信技术标准。
三、制定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重点是通信网、通信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和通信设备(产品)中,有关互连、互通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邮电科技人员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五、按照统一和适用的范围,邮电通信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和邮电部技术规定(邮电内部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信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通信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邮电系统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邮电部技术规定作为邮电内部标准。
六、企业生产的通信设备(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七、国家标准的计划、制定、审批、发布和复审,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制定通信行业标准、邮电内部标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申请立项;
(2)立项审议;
(3)下达任务;
(4)起草标准;
(5)标准审查;
(6)标准审批发布;
(7)标准备案。
九、编写邮电通信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达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
十、标准实施后,应根据通信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适时进行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十一、标准研究经费用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调研、资料、差旅、会议、文件打印等。
十二、邮电通信行业标准由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出版发行。
十三、对制定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的科技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中的先进工作者,应予以奖励。
十四、邮电通信技术标准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组织标准的制定、宣传贯彻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并指定邮电科研单位协助部进行标准化技术管理工作。
十五、邮政、电信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部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制定,报部科技司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