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35:54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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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划入国务院国资委。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商人事部同意,现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方式的调整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有关省级经贸委(经委)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各省级国资委对本地区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管理;其他性质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由继续保留的省级经贸委(经委)负责;已撤销省级经贸委地区的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由省级国资委代理。请各省级国资委、有关省级经贸委(经委,上述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注册备案工作机关)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合理界定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尽快明确本地区注册备案工作机关。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省级国资委办理,也可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办理。

  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
  将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合并为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共同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即“两证合一”(原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可由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在办理注册备案工作时予以换发新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在证书“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再次注册者,应当持有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及参加业务培训、进行继续教育的证明。

  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发。各地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应当于2004年l2月1日以前,向国务院国资委申领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原国家经贸委核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印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作废,由原注册机关自行予以销毁。

  四、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人员统计管理
  各地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应当对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人员造册登记,编号归档,制作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表(见附件2)。注册备案工作应当在每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前完成。今后,各地注册备案工作机关每年应当对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汇总统计报告(统计报告内容提纲见附件1),并于当年10月底将电子版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电子信箱:fagui
  sasac.gov.cn)备案。

  五、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
  各地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及其授权的机构或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可以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工作可以由各地注册备案工作机关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或联合组织,或委托当地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继续教育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
  附件:1.企业法规顾问注册备案汇总分析内容提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国资委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汇总分析内容提纲


  1.本地区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总数和分布情况;
  2.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总人数;
  3.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总人数(具有执业资格);
  4.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学历构成和专业等级。
  以上内容请按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分别统计。

  附件2: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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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民族│  │两寸免冠 照片┃
┃    │   │    │      │      │  │  │单位 人事部门┃
┃    │   │    │      │      │  │  │ 骑缝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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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地│   │    │ 身份证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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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    │从事企业法律│      │  │  │       ┃
┃时间  │   │    │事务工作年限│      │  │  │       ┃
┠────┼───┼────┼──────┼──────┼──┼──┼───────┨
┃外语语种│   │    │      │      │  │  │       ┃
┃及水平 │   │    │      │      │  │  │       ┃
┠────┼───┼────┼──────┼──────┼──┼──┼───────┨
┃ 最  │毕(肆│    │  学校  │      │专业│  │   学位   ┃
┃ 高  │、结)│    │      │      │  │  │       ┃
┃ 学  │业时间│    │      │      │  │  │       ┃
┃ 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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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联  │   │    │通讯地址  │      │  │  │       ┃
┃ 系  │   │    │    及邮│      │  │  │       ┃
┃ 电  │   │    │政编码   │      │  │  │       ┃
┃ 话  │   │    │      │      │  │  │       ┃
┠────┼───┼────┼──────┼──────┼──┼──┼───────┨
┃工作单位│   │    │      │      │  │  │       ┃
┃及所在内│   │    │      │      │  │  │       ┃
┃部机构名│   │    │      │      │  │  │       ┃
┃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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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专业│   │    │      │      │  │  │       ┃
┃技术资格│   │    │      │      │  │  │       ┃
┃(含律师│   │    │      │      │  │  │       ┃
┃资格)及│   │    │      │      │  │  │       ┃
┃取得时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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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行政│   │    │      │      │  │  │       ┃
┃职务及任│   │    │      │      │  │  │       ┃
┃职时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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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 编号 │      │      │  │  │       ┃
┃证书  │   │签发日 │      │      │  │  │       ┃
┃    │   │期   │      │      │  │  │       ┃
┃    │   │签发机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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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   │    │      │      │  │  │       ┃
┃顾问  │   │    │      │      │  │  │       ┃
┃等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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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注册│   │    │ 年 月至 │      │  │  │       ┃
┃有效期限│   │    │ 年 月  │      │  │  │       ┃
┠────┼───┼────┼──────┼──────┼──┼──┼───────┨
┃注册期内│   │    │      │      │  │  │       ┃
┃业务培训│   │    │      │      │  │  │       ┃
┃、继续教│   │    │      │      │  │  │       ┃
┃育情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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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      │注册机关意见│  │  │       ┃
┃意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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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核合│   │    │      │  符合注册│  │  │       ┃
┃格,同意│   │    │      │条件,同意注│  │  │       ┃
┃聘任从事│   │    │      │册。注册有效│  │  │       ┃
┃企业法 │   │    │      │期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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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顾问工│   │    │      │自 年 月至│  │  │       ┃
┃作,并申│   │    │      │ 年 月。 │  │  │       ┃
┃请注册。│   │    │      │      │  │  │       ┃
┠────┼───┼────┼──────┼──────┼──┼──┼───────┨
┃(盖章)│   │    │      │(注册印签)│  │  │       ┃
┃    │   │    │      │  (注册机 │  │  │       ┃
┃    │   │    │      │关印签)  │  │  │       ┃
┠────┼───┼────┼──────┼──────┼──┼──┼───────┨
┃ 年 月│   │    │      │ 年 月 日│  │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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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在表格粗线以上填写。
  2、本表复印有效。


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注意事项


  1.《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1份,申请注册人员须认真填写(样表复印有效)。
  2.在《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指定位置粘贴个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后,骑缝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新领取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员另需提交个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1张。
  3.《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粗线以下内容由注册机关填写。“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新注册人员不填“前次注册有效期限”和“注册期内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情况”栏目。
  4.“企业法律顾问等级”栏目待实行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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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

作者:宋飞


在理论界,关于制定法、成文法两个法学概念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将其与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法这几个相关概念放在一起讨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从历史角度考证,认为古代罗马法学家已提出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或习惯法)之分。成文法的渊源大体有五类:即具有立法权的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高级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至于不成文法,它是指没有文书记载的法律,即习惯法。在罗马法中已有“不成文法” 的概念。现在我们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划分的。成文法就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即制定法。不成文法就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法理三种。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种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执法者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成文法与制定法这两个概念,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混淆,束缚着大家的思想,使我们的法学理论无法有所突破。“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这种提法开拓了人们的思维,提供了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思考空间。制定法与成文法混同,无法保障执法者(这里可以指公检法司的人员)在人民的监督下司法,助长了司法者的任性和专横,不利于保障人民权利的安全,体现的只是执法者单方的意志,只对守法者产生约束。区分成文法与制定法这两个概念,并赋予成文法以新的含义,提出“制定法只是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这体现的是一种以法治战胜人治的精神、一种人民民主的意志,它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有利于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改善执法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法理学》 葛洪义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2.《法理学》 沈宗灵 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
3.《法学基础理论》 卢云 王天木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修订第一版
4.《法理学》 沈宗灵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本
5.《民法学》 彭万林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第一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内务部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内务部

复函
云南省人事局:
一、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但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196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