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19:21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和防止职务犯罪,推进依法治国和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特作如下决议:一、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

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指导思想,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专项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预防工作格局。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公共投资、大宗商业贸易等,应当采取严密的监督措施。交通、水电、工商、税务、医药、国土资源、司法等部门和建筑、金融、证券等行业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舆论监督。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改革审批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和任期审计制,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自律机制,完善办案跟踪监督、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等形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单位应根据建议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并书面回复建议机关。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深入研究预防对策,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和社会网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检查督促,采取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贯彻实施本决议的情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303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7/001e3741a2cc0e829292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2]1号)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中科院计划财务司、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中国建设银行中间业务部、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帐

  2001年度终了,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各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均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帐。



  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基层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2001年12月31日时点对帐一致后,按照《关于2001年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1]79号)的有关规定,凭银行对帐单将零余额帐户和小额现金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三、帐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将零余额帐户和小额现金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其帐户处理如下:

  (一)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

  (二)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

  (三)建设单位

  借:基建拨款-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对2001年的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不进行帐务处理。



  四、对帐结果的报送

  在2002年1月20日前,各一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按部门将对帐结果(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报送财政部,为2002年财政预算的准确执行做好准备。


财政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