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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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法对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进行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再对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直接受理审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

  二、为了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da.gov.cn)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申请单位提交给所在地省级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一份申请单位留存。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核通过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单位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资格证书的编号原则见附件2。

  五、在《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应在《管理办法》施行后60日内,到网站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领取《互联网药品服务资格证书》。申请单位要求在线申请并提交重新填写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同时携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过的原《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原件。原审核通过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原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逾期未申请领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收回原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编号,取消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在《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网站在申请领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时,如果重新填报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的事项与原审核通过的事项一致并不需要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工作;如果申请单位重新填报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的事项与原审核的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七、在《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互联网站,如果网站的中文名称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相符的,在申请领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时,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八、已经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如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单位的地址、单位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企业负责人、网站名称、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服务性质等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原审核机关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将变更事项记录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副本上。

  九、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除已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所开办的网站外,一律不得提供药品交易服务,不得以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名义开办网上药店、为消费者提供网上采购药品等电子商务活动。一经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录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副本上。


  附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编号原则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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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09]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交通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或者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客运车辆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严重的;



(三)其它造成重大影响的。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对重大问题或事项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当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二)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四)制定本地区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迅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对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交通、公路、城建、规划等部门直接承担有关道路规划建设任务的,道路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一并规划到位,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启用。公安、城建、城管、交通、公路、规划、工商、质监、农机等有道路交通安全直接监管职能的,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执法监管到位;



(三)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照管理权限和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重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一)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具有管理权限的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重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二)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并提交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调查时间不得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处理结果应向全市通报;



(三)重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调查组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五)重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七)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六条各单位须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与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确定一名单位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专门机构或指定一个机构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员;



(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法规,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订、履行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保证实现安全目标;



(四)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建立和坚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



(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指出的不安全隐患,按限期整改;



(七)建立本单位实施道路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给予惩罚或处分。



第七条下列人员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



其他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或者处理权限决定。



第九条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追究责任:



(一)调查组应及时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是否负有行政责任进行初步认定。认为政府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其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有行政责任的,应填写《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于初步认定后15日内转同级监察机关。认为需成立联合调查组的,提请上级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相关人员是否负有行政责任进行调查、认定;



(二)市、县(市、区)监察机关接到《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后,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向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三)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及单位内部追究结果通报监察机关;



(四)监察机关作出决定或接到有关单位处理结果的通报后,15日内将追究结果和单位内部处理意见函告提请建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除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县级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十条除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人员,对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调查组在初步认定后,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需追究责任人员的上级单位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上级单位应当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重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重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内部交通安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每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细则

依据《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
(五)其他情况。
二、评分标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33分)。
1、组织领导机构健全(5分);
2、职责明确(4分);
3、有专人负责(4分);
4、主要工作制度健全(5分);
5、有年度工作方案(5分);
6、开展宣传工作(5分);
7、开展示范点工作(5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23分)。
1、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5分);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5分);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4分);
4、保密审查制度执行(4分);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5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19分)。
1、公开栏建设(4分);
2、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5分);
3、服务大厅公开办事平台建设(5分);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5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15分)。
1、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5分);
2、实行责任追究(5分);
3、开展指导检查(5分)。
(五)其他情况(10分)。
1、征集群众意见(5分);
2、群众满意情况(5分)。

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办事公开)的深入开展,规范办事公开考核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全省改善民生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和服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市政府负责全市办事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和县(市)区直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办事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
第六条 办事公开考核结果,是评价各级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办事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一)组织领导情况;(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三)载体建设情况;(四)其他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顺畅、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完备,公开载体实用有效;制度完善,监督有力;重视宣传,营造氛围,效果明显;优质服务,群众满意。
第九条 考核等次:办事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办事公开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季度考核于本季度末或下一季度初进行,年度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办事公开考核由各级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将考核等级评估情况报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建立办事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办事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加3分。
(二)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加2分。
(三)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不加不减。
(四)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减3分,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工作情况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细则

依据《市直机关2009年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方案》,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
(三)载体建设情况。
(四)其他情况。
二、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情况(50分)
1、组织领导机构健全(5分);
2、职责明确(5分);
3、有专人负责(5分);
4、主要工作制度健全(5分);
5、有年度工作方案(4分);
6、开展指导检查(5分);
7、开展考核评比(5分);
8、实行责任追究(4分);
9、开展宣传工作(4分);
10、开展示范点工作(4分);
11、有年度工作总结(4分)。
(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18分)
1、服务事项公开全面、及时、准确(5分);
2、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5分);
3、编制和公布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3分);
4、对内公开内容丰富(5分)。
(三)载体建设情况(16分)
1、公开栏建设(4分);
2、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4分);
3、服务大厅公开办事平台建设(4分);
4、基层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设(4分)。
(四)其他情况(16分)
1、行业服务标准、岗位职责和文明用语规范情况(4分);
2、征集群众意见情况(4分);
3、创新服务方式情况(4分);
4、群众满意情况(4分)。


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所有进厅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进厅单位窗口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廉洁自律三个方面。工作纪律:考核遵守大厅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到岗就位、行为规范、安全卫生等情况;服务质量:考核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开办理及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廉洁自律:考核遵纪守法、规范服务等情况。
第五条 进厅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情况;
能:主要考核本部门业务、政策水平和协调办事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质量、效率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
廉:主要考核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小组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
第七条 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考核小组,由市政务公开办、市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和进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管理科),承担考核具体工作。
第九条 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等次意见;对考核等次的异议申请进行复议。
第十条 对进厅单位窗口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进厅单位窗口月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进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并根据量化打分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二)进厅单位窗口年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进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并结合月度考核情况及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优秀等次的窗口要在月度考核中被评过优秀窗口),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三)工作人员月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打分,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1.工作人员按照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的要求,进行个人工作总结,并按规定填报《白山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白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月度考核情况和全年工作表现,通过民主测评等方式,提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意见(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要在月度考核中被评过优秀工作人员),报考核小组;
3.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4.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中,窗口及工作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掌握,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十三条 窗口及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工作评语均作为工作鉴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各派出部门。
第十四条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窗口和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其考核结果可作为部门对所派人员表彰、优先晋职、晋级、提薪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要按有关规定退回派出部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向各部门通报,并作为部门全年民主评议软环境和政行风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窗口考核细则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评分范围包括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廉洁自律和表扬奖励等五项,其中,前四项为扣分项(总分80分,扣完为止),第五项为加分项(总分20分,加满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工作纪律(20分,扣完为止,下同)
1.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事假(包括窗口人员被本部门借调工作)超过1天的,每天扣0.5分;无故旷工,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打考勤卡,每次扣2分。
2.工作时间内,窗口无故出现空岗的,每次扣3分。
3.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在大厅有睡觉、嬉闹、吃东西、串岗聊天、吸烟以及在网上玩游戏、看股票行情、听音乐、聊天等现象的,每次扣3分。
4.工作时间内,带班领导无故出现空岗的,每天扣10分。
(二)行为规范(15分)
1.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要求着装、上岗不佩戴工作牌的,每次扣2分。
2.服务用语及行为不文明的,每次扣2分。
3.不按大厅管理要求随意摆放桌椅、电脑等设施,日常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的,每次扣2分。
4.下班不关机断电、私自使用电器设备等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每次扣2分。
(三)服务质量(30分)
1.办件应收未收,每次扣5分。
2.办件超期,每超过一天扣5分。
3.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让办事群众多次往返的,每次扣5分。
4.行政审批项目评估考核为“较差”的,扣10分。
5.因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引起办事群众投诉的,每次扣5分;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并按大厅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6.评议卡出现不满意,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每张扣3分。
(四)廉洁自律(15分)
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乱收费及“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的,一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
(五)表扬奖励(20分,加满为止)
1.经大厅管理部门认定,缩短办事时限,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加5分。
2.为改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3分。
3.获得服务对象书面表扬的,加1分;获锦旗、牌匾的,加2分。
4.被上级单位、新闻媒体表扬、报道的,加5分。
5.积极参加大厅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受到大厅通报表扬的,加3分。
6.服务对象提出快速办理要求,并予以办理的,加2分。
7.提供窗口动态信息并被采用的,每条加1分。
二、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评分范围为德、能、勤、绩、廉和表扬奖励等六个方面,前五项为扣分项(总分80分,扣完为止),第六项为加分项(总分20分,加满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思想品德(15分,扣完为止,下同)
1.违反大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大厅组织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每次扣2分。
2.由于服务态度不好,引起投诉的,每次扣5分;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并按大厅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3.不按大厅管理要求随意摆放桌椅、电脑等设施的,每次扣2分。
4.不爱护办公设施造成物品损坏的,每次扣5分。
5.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在大厅有睡觉、嬉闹、吃东西、串岗聊天、吸烟以及在网上玩游戏、看股票行情、听音乐、聊天等现象的,每次扣3分。
(二)业务技能(15分)
1.不能及时、准确解答办事群众咨询本部门相关事项的,每次扣2分。
2.在本职范围内,执行政策、协调处理出现偏差,影响办事效率和服务效果的,每次扣3分。
3.不遵守大厅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造成网络系统损坏的,每次扣3分。
(三)出勤上岗(20分)
1.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部门抽调窗口工作人员做与窗口业务无关的工作,所请事假每天扣0.5分;因私请事假超过1天的,每天扣0.5分;无故旷工,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打考勤卡,每次扣2分。
2.工作时间内,窗口无故出现空岗,每次扣3分。
3.工作时间内,不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站坐姿不端正的,每次扣2分。
(四)工作实绩(20分)
1.办理服务项目出现差错,又不及时改正的,每件次扣3分。
2.受理办件超过承诺时限的,每超一天扣3分。
3.经抽样调查,办事群众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每起扣3分。
(五)廉洁自律(10分)
乱收费及“吃、拿、卡、要、报”的每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退回派出部门。
(六)表扬奖励(20分,加满为止)
1.利用休息时间为办事群众服务的,加2分。
2.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3分。
3.积极参加大厅组织的活动,表现突出并被表扬的,加3分。
4.服务受到办事群众书面表扬的,加2分。
5.被上级部门、大厅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加5分。
6.月度考核出满勤的,加2分。
三、考核结果的评定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窗口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窗口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25%,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进行确定。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比例月度不超过20%,年度按市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优秀等次的分值最少不得低于80分。进厅单位的合格等次和工作人员的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0分。工作人员的基本称职等次的得分不低于65分。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窗口为不合格,工作人员为不称职,要通报批评,并立即整改或调整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