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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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税油政[1988]6号

1988-04-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所得税管理,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司的有关税务事项由海洋石油税务局负责管理,所属公司由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二、根据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暂按季、按年填报全公司汇总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两份)。所属公司暂填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两份)。并分别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报表格式附后)。
  三、关于所得税申报。每季终了,所属公司应将财务报表和应税所得申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财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报送海洋石油税务局。年度终了,所属公司除按规定时间报送财务报表外,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应税所得申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海洋石油税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总申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四、关于亏损结转。总公司发生年度亏损,可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0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五、关于税款缴纳办法。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每季终了后15日内,按照经海洋石油税务局审核的申报数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全年税款,多退少补。
  六、关于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清理。总公司1986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申报,由总公司于6月底以前直接汇总向海洋石油税务局办理。1987年的所得税申报及腕查,按本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对1987年所得税的申报审查时间,暂定为:5月底以前,各征管单位向所属公司布置申报,同时进行审查,6月底,将审查报告和所属公司申报表报海洋石油税务局,总公司于7月底前,向海洋石油税务局汇总申报。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单位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有关的合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征收单位接本通知后,请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联系,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编者略)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编者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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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青岛市标准计量局


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市标准计量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及《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备案。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和其它仅在企业内部适用的企业标准不需备案。

第二章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四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或指派专人担负起草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注意搜集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标准化归口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户的意见,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质量指标应进行充分的试验验证,并
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和试验验证报告。企业产品标准须经企业标准化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统一编号(编号方法见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备案、实施。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文字、图表要清晰,技术内容应完整,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GB10.1《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GB10.3《产品标准编写规定》的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封面、首页、续页的格式见附件2-4。

第六条 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简述标准编制的过程;
2.标准中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3.贯彻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标准的情况;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5.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或实测数据)对比情况;
6.对本标准水平的估计。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分工、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分工 1.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分别报有关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市属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制定的产品标
准,报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受处理的备案标准目录要定期分批抄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及要求:
1.须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企业批准并编号发布后,半个月内,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的标准及附件包括:
①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两份;
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5);
③标准编制说明书一份;
④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⑤征求意见表。
2.登记备案的产品标准,企业须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备案分工进行备案。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备案登记号(备案编号方法见附件6)。
3.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如不符合有关法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通知企业停止执行,并限期修改标准,在未修改前,不予备案。
4.企业修订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其备案登记号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5.企业更改后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条款时,应填写企业标准更改登记表(格式见附件7),分别送原受理备案单位存查。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的作用: 1.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2.作为执行合同交货和仲裁的依据;
3.作为监督检验的依据;
4.经认可,可作为评选市优质产品的依据;
5.经认可,可作为采用标准验收的依据;
6.可作为新产品鉴定的依据。

第十条 企业在各种检测报告、技术文件和“消费品使用说明”及“食品标签”上引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时,必须同时标明企业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

第十一条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分别向市标准计量局和市对口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产品标准编号方法
1.企业产品标准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企业所在行政区划代码、企业代号、标准
顺序号、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
示例:
Q / 02 □□□ ××× ─××
─┬─ ─┬─ ─┬─ ─┬─ ──┬─
│ │ │ │ │
│ │ │ │ └─年代号
│ │ │ └──────顺序号
│ │ └──────────企业代号
│ └───────────────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标准代号
2.构成标准号各要素及规定:
(1)企业标准代号用“Q”表示。
(2)企业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用青岛市行政区域编码中3702中的后两位。
(3)企业代号用企业名称中三个汉字的汉语拼音字头表示。
(4)企业标准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5)发布年代号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附件2

企业产品标准封面格式
┏━━━━━━━━━━━━━━━━━━━━━━━━━━━━━━━━┓
┃ ┃
┃ ××厂企业标准 ┃
┃ (企业标准备案号)××××□×××─×× ┃
┃ (企业标准号)Q/××□□□×××─×× ┃
┃ ━━━━━━━━━━━━━━━━━━━━━━━━ ┃
┃ ┃
┃ ┃
┃ ┃
┃ (标准名称) ┃
┃ ┃
┃ ┃
┃ ┃
┃ ┃
┃ ┃
┃ ┃
┃ ┃
┃ 19××─××─××发布 19××─××─××实施 ┃
┃ ━━━━━━━━━━━━━━━━━━━━━━━━━━━ ┃
┃ 标准化委员会(厂长)发布 ┃
┃ ┃
┗━━━━━━━━━━━━━━━━━━━━━━━━━━━━━━━━┛

附件3
企业标准首页格式
┏━━━━━━━━━━━━━━━━━━━━━━━━━━━━━━━━━━┓
┃ ┃
┃ ××厂企业标准 ┃
┃ (标准名称)××××□×××─×× ┃
┃ Q/××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批准 19××─××─××实施 ┃
┃ ┃
┗━━━━━━━━━━━━━━━━━━━━━━━━━━━━━━━━━━┛

附件4
企业标准续页格式
┏━━━━━━━━━━━━━━━━━━━━━━━━━━━━━━━┓
┃ ┃
┃ ××××□×××─×× ┃
┃ Q/××□□□×××─×× ┃
┃ ───────────────────────── ┃
┃ ┃
┃ ┃
┃ ┃
┃ ┃
┃ ┃
┃ ┃
┗━━━━━━━━━━━━━━━━━━━━━━━━━━━━━━━┛

附件5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
┃ 标准名称 │ │企业名称 │ ┃
┠───────┼──────┼────────┼─────────┨
┃ 企业标准编号│ │企业地址(电话)│ ┃
┠───────┼──────┼────────┼─────────┨
┃ 备案登记号 │ │备案登记日期 │ ┃
┠──┬──┬─┴┬──┬──┴────────┴─────────┨
┃ 主│姓名│职务│职称│标准化审查人签字: ┃
┃ 要├──┼──┼──┤ ┃
┃ 起│ │ │ │标准批准人签字: ┃
┃ ├──┼──┼──┤ ┃
┃ 草│ │ │ │ ┃
┃ 人├──┼──┼──┤ 企业章 ┃
┃ │ │ │ │ 年 月 日 ┃
┠──┴──┴──┴──┴─────────────────────┨
┃ 采用国际标准 ┃
┃ 名称编号: ┃
┠─────────────────────────────────┨
┃ 企业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指标内容: ┃
┃ ┃
┠─────────────────────────────────┨
┃ 主管部门意见: ┃
┃ 单位章: ┃
┃ 标准化负责人签字: ┃
┠─────────────────────────────────┨
┃ 标准化行政部门意见: ┃
┃ 单位章: ┃
┃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

附件6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号编写方法

×××× □ ××× ─××
──┬─ ┬ ─┬─ ─┬──
│ │ │ └──年代号
│ │ └──────顺序号
│ └────────── 一级类目代号
└─────────────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规定如下:
青岛 3702
市南区 370202 市北区 370203
台东区 370204 四方区 370205
沧口区 370206 黄岛区 370211
崂山区 370221 即墨县 370222
胶南县 370223 胶州市 370224
莱西县 370225 平度县 370226
一级类目代号按《中国标准文献分类》规定

附件7
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
┏━━━━━━┯━━━━━━━━━━━━━━━━━━━━━━━┓
┃ 企业名称 │ ┃
┠──────┼───────────────────────┨
┃ 标准名称 │ ┃
┠──────┼───────────────────────┨
┃ 标准编号 │ ┃
┠──────┼───────────────────────┨
┃ 标准备案号│ ┃
┠──────┴───────────────────────┨
┃ 更改标准条款及内容: ┃
┃ ┃
┠──────────────────────────────┨
┃ 更改原因: ┃
┃ ┃
┃ 企业章 ┃
┃ 技术负责人签字 标准更改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主管部门意见: ┃
┃ ┃
┃ 标准化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
┠──────────────────────────────┨
┃ 标准化行政部门意见: ┃
┃ ┃
┃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
┗━━━━━━━━━━━━━━━━━━━━━━━━━━━━━━┛



1989年10月27日
课 程 论 文

论文题目:环境法存在何以可能

班 级:2001级5班

姓 名:岳林

学 号:200102020222

课程名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任课教师:刘国涛

2004年5月7日


目录
一 环境法存在——实然性要求
(一)环境危害——大自然对人的回应
(二)环境问题的对处方面的困难
二 环境法存在——应然性要求
三 环境法理念——打破传统法的理念模式
(一)思维模式的变革
(二)内容的变革
1.其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主体
2.内容权利的变革
四 环境存在可能性的必然性要求
(一)观念的形成
(二)科学技术的过份信仰导致环境法进一步恶化
(三)公共信托机构的设立
(四)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博弈
(五)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存在何以可能
岳林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
摘要:理论是苍白的,分析才是根本。针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本文就一味追求理论的崇高性,忽视现实的行为进行批判。通过我国古代的传统思想的论述及现在环境资源日益“贫困”。作为大自然的灵秀——人,何去何从,怎样在大自然的沉沦中拯救自然——人类生存的家园迫不及待的需要解决。作为民主契约的社会,法律的存在成为必要。环境法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其存在的基础和存在的可能性都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冲击。面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中的有关环境法需要解构、重构、建构?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的着眼点在于为环境法存在的可能性寻找理由与依据。找出有冲突的语题与问题给读者带去疑问和“似是而非”的答案。
关键词:异态 常态 非主体的主体化 域际 人际 生态主体 社会成本 公共信托 自然的代理人
一 环境法存在——实然性要求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次胜利在第一线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线和第三线都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它常常把第一个结果重新消除。” 恩格斯的话正说明了人的认识有限性,就因为人的认识有限性所以导致人类对科学技术的崇拜。也是因为此,世界环境才日益恶劣。导致了人的原有自然权利如生存权,健康权等受到自然的威胁。因而人必须认识和正确的运用自然规律,学会认识人的干涉后果。人类不是没有意识到,而是没有足够的去认识和重视。这是人性的癖好:趋利避害。正如恩格斯说的那样,人因为认识有限性,所以也只能在第一线取得预期效果。因而人有的时候只会看见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利益背后潜在的“害”。
(一)环境危害——大自然对人的回应
人与环境的对立统一关系始于人类诞生。环境问题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1、环境问题萌芽阶段(工业革命前)
人类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环境,而很少有意识的改造环境。主要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和盲目的乱采乱捕,滥用资源而造成生活资料缺乏,引起饥荒。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人类改造环境的作用也明显的表现出来,如加大量砍伐森林,破坏草原,刀耕火种,盲目开荒,往往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兴修水利,不合理灌溉,往往引起土壤的盐渍化,沼泽化,以及某些传染病。此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生态破坏型的。
2、环境发展恶化阶段(工业革命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此阶段由于蒸汽机的发明和广泛使用出现的恶化现象,主要表现为:城市和工矿区的工业企业排出大量的废弃物,污染环境,使污染事件不断发生,如1873年12月、1880年1月、1882年2月、1891年2月,英国伦敦多次发生有毒烟雾事件。十九世纪后期,日本足尾铜矿区排出的污水污染了大片农田。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三废”,都是生物和人类所不熟悉,难以降解、同化和忍受的。
3、环境问题的第一次高潮(二十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