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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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办发〔2004〕17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19号)和《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办发〔2004〕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经济体制改革调研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管理的有关事务。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和审核指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文稿及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交给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宜。

(五)处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电;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七)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建议、方案论证和跟踪反馈,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九)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市人民政府的值班工作。

(十)负责办理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省、市政协委员提案,并督促建议、提案的落实。

(十一)收集、编辑、报送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行政赔偿事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接待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外对口副地级以上公务人员;负责外事、侨务有关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十五)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理上级领导交办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室办理的信访事项;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有关事务工作。

(十七)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设13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撰写《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重要文稿和市长讲话稿;负责市人民政府、市长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的组织衔接工作;办理审计、监察、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市委办公室,协调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研工作;承办市

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工作分析会、经济工作调度会等重要会议的政务性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财经科

办理发改委、财政、粮食、贸易、统计、物价、招商、旅游、外事(侨务)、对台事务、档案、地方志、纠风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税务、金融、保险、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三)工交科

办理工业(含国防科技工业)、交通(含铁路、航空、水运)、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电力、石油、电信、邮政、移动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四)农业科

办理农业(含扶贫、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绿化、水利、国土资源、乡镇企业、农业救灾、农业科研、畜牧、供销、农机、移民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烟草、气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五)城建科

办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规划、城市园林、城区国土、住房公积金、环保、房管、人防等方面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六)科教文卫科

办理教育、科技(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科协、文联、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七)社会事业科

办理人事、公安、司法、民政(老龄)、民族宗教、残联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国安、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八)文书科

办理文电收发、传阅、分办、核稿等工作;负责保密和国旗、国徽、印鉴、档案管理及机要通信等工作;负责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办公室内部的文秘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值班编排、衔接工作。

(九)信息督查室

负责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的督查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联系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方面的工作;负责办公室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的规划、管理及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工作。

(十)经济研究科

负责对经济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市人民政府重要文稿;负责编辑《遵义经济》。

(十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政审、考评考核、教育培训、政治学习、机关目标管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学习,开展文体活动并负责生活福利、健康疗养、考察学习等服务工作。

(十三)信访保卫科

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办理有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督查室主任1名(副县级),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3名;正副科长(主任)24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挂接待处牌子),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办理全市公务出国(境)人员手续的审核;负责外籍人员在遵期间的管理和有关涉外事务工作;指导全市外事、侨务工作;负责内外事接待工作;管理遵义宾馆、碧云宾馆。行政编制6名,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含兼职1名),正副科长3名。内设综合科、外事侨务科、接待科。

(二)国防教育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组织、宣传、实施工作,检查、督促《国防教育法》贯彻落实情况。单列编制2名,另由军分区抽派1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军分区干部兼任),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承担全市政府系统法制规划、协调、监督、指导、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查修改工作;审核市政府土地审批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和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行政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正副科长3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内设法规科、行政执法监督科、行政复议科(市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均为市委、市政府派出的副县级综合办事机构,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按市级机关管理办法管理。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1、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事业编制6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

2、市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事业编制5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

3、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加挂遵义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核定事业编制6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

4、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事业编制3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或副主任1名。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驻外机构工作实际明确。

六、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保留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为市政府办公室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6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内设财务科、后勤管理科、物业管理科、车队。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科长5名。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的国有资产、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房改工作;负责机关办公大楼及周边的绿化、创卫和水、电的供应及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办公用品的采购、供给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部门的工资预决算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公务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办公室公务车辆的调配及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会务、文印及书报刊征订收发工作;负责办公室系统的宾客接待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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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平公正、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资金筹集、拨付及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重大疾病确认与医疗费用减免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四)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我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给予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第七条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办理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县(区)民政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及医疗专家参加的审批小组,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核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第八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户籍证明;
(二)市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各级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按比例支付。已经在市政府指定的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市第四医院(肿瘤)、市传染病院、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抚顺县人民医院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已确诊为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城市特困居民,可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户籍证、指定医院的诊断书等证明材料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指定医院。
第十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负责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和县(区)两级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按编制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求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不得挤占挪用。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定点医院要免收救助对象的挂号费、诊查费,并按20%减收检查费和住院费。重大疾病用药,暂按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执行。
第十四条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捐赠款纳入同级财政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市、县(区)政府应从扶贫帮困捐赠款中划拨一部分,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并纳入同级财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区)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列、挤占或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各医疗单位要如实出具有关医疗证明。违反规定者,由民政和卫生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各县(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愿意发展两国文化、科学、艺术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对方国家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促进双方大学、高等院校、科学机构之间在文学、科学、艺术、教育等方面的文化联系,并互派文学,科学、艺术界人士和代表团进行访问。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互派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本国语文教员到对方国家任教。

  第五条 缔约双方为交换科学、文化、艺术书刊杂志和出版物提供方便。

  第六条 缔约双方进行下列合作:
  一、互派艺术家、艺术团进行访问;
  二、相互交换艺术品;
  三、相互举办图片、艺术品和其他文化展览;
  四、相互举办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
  五、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广播、电视机构合作和交换唱片、录音带。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双方体育队进行比赛和互访。

  第九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可在每年提出和签订下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条 本协定取代双方在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二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核准并互相通知后生效。
  本协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如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将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后可以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如在解释上有分歧,以法文本为准。
  注: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四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同年五月八日通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日经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总统会议主席批准,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协定第十条的规定,本协定自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