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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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63号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项目资金评审行为,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资金是指除财政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以外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金和非建设性财政项目资金。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评审,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以及对财政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在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财政项目资金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务工作;
(二) 确定评审项目;
(三) 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 加强对评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五) 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预算)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第六条 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承担年度内追加临时项目预算的评估审核工作;参与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 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三) 参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四) 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 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六) 根据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第七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各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四)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支出;
(五)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前期的评诂审查;
2、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3、项目招标标底及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
4、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
5、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6、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7、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二) 非建设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可行性;
3、项目预算支出的合理性;
4、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评审确定的项目预算;
5、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未经评审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评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采取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及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程序:
(一) 了解、熟悉项目情况,制定评审计划;
(二) 向项目预算(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 对建设类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类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预算;
(五) 审查项目预算(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预算(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 向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出具项目资金评审初步结论,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 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分析等内容。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发展改革部门概算审批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以及建设单位办理结算交付资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 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预算)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项目建设(预算)单位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 项目建设(预算)单位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问题,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 建设(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预算)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在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中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审计、建设等部门的配合,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提高服务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具体操作规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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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负法治进程的历史使命
??评游劝荣博士《法治成本分析》

作者:许建添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了我们的目标,当依法治国成为我们的治国方略,法治进程势不可挡,法治成为举国上下热门话题。然而,法治这个话题是如此沉重,法治的进程又是如此艰难,以至我们在法治的路上充满艰辛与酸楚。孙志刚之死带来收容审查制度的“寿终正寝”,佘祥林冤狱平反又促使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阿星杀人又让我们感慨法律的虚弱无力。而中国不知道还有多少个孙志刚、佘祥林,如最近披露的“山东版佘祥林”陈世江的出现,这些无不让人感到我们为法治所付出的巨大代价(成本),每一小步法治的进步,都是踩在“孙志刚们”、“佘祥林们”的血泪踯躅前行。血泪唤醒民众对法治的渴求,现实激起学者们对法治的呐喊,学者们对法治研究所倾注的心血与热情,不能不让人感觉出中国大众对法治的孜孜追求与不懈努力。于是乎,法治成为法学理论一个热门领域,对法治的理念、原则和具体制度,学者们提出了N多有益的构想和建议,其中不乏对西方法治发过国家的借鉴与学习。但是,却鲜有学者从总体上研究法治的成本问题,而法治建设实务中更是对成本问题要么毫无认识,要么视而不见。这一缺陷使我们的法治进程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可喜的是,游劝荣博士《法治成本分析》一书的问世,为学者们今后研究法治开拓了一个新的方法与途径,也为探索中国的法治之指出了更明确的方向。游劝荣博士兼有法学与经济学研究背景,加上其丰富的工作经历与本书新的研究方法,使《法治成本分析》一书的特色彰显无疑。
概念是思维的逻辑起点,游劝荣博士亦明白这一点,因而全书从法治的概念出发,把读者的思维引向法治成本这一概念。作者在书中试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治的静态成本与动态成本,前者是从法治结构角度考察,后者是从法治进程角度考察,然后指出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代价最小、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法治之路。尽管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但我们在书中并没有看见经济学中那些令人头晕的成套的经济学理论与复杂的数学公式或者大量的统计数据。这一特点使得让我这样不懂经济学的人能够把全书读下去。而且全书文笔流利,一点也没有故弄玄虚的感觉。更吸引我的是,全书没有大谈法治成本理论,而是引用我们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例子去说明作者的观点。这些例子尽管有些早已见诸媒体报端,有些也在我们身边经常发生,但作者很好的把它们与法治成本问题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全新的视角。
比如,作者举了一个“随地吐痰”的例子,是讲多年前,一位年轻人在天安门广场吐了一口痰,被执勤的老大妈罚款5毛钱。这位年轻人痛快地给了一元钱,说:“大妈。你不用找了!”转身又吐了一口。这一问题在一般的人看来,也就是道德问题,但作者却往更深层次看,即表面上是道德问题,而从法治成本上看,却是守法与违法不成比例,导致违法后果很轻松,使违法者“潇洒得起来”。这样一个例子,就把“守法与违法成本”的“反比例”问题给说清楚了。这不仅说清楚了问题,而且让人一看就懂一看就明白。相反,如果作者完全是运用经济学理论去分析这个“守法与违法成本”的“反比例”问题,问题能否说清楚是另外一回事,能否让我这样的经济学“门外汉”看懂,却是个问题。又如,作者还以某城市火车站广场的一项管理制度为例进行说明,如果守法成本高,人们倾向于选择不守法,甚至违法。某城市火车站广场不禁止抽烟而禁止随意乱扔烟头,广场管理当局对违反规定乱扔烟头者规定罚款5元,并频频得手。原来该火车站广场基本不设置可以丢弃烟头的痰盂、垃圾箱之类的设施,而火车站广场活动的人以乘客为主:一是乘客经常都要排队,二是基本上都大包小包地拎着行李。再加上丢弃烟头的设施缺乏,乘客在是否守法时就会考虑守法成本问题:跑远一点找个痰盂或垃圾箱扔烟头吧,排的队序可能丢了,行李也可能丢了。拎着行李走吧,费力不算,排的队序仍然保不住。就近扔了吧,烟头还没落地,“执罚”的大嫂可能就已经出现在你面前了,接下来乘客只好乖乖地交罚款了。不用多加理论,这很容易就让我们明白了作者的意图。作者所举的这些人们所熟悉的通俗例子,在书中随处可见,作者却借以阐明了重视法治成本的深刻道理。
游劝荣博士还从法治进程角度考察了法治的动态成本问题。作者对法治动态成本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法治在其运行过程中,社会必然会为法治进程支付代价,包括效率的消解、公正的流失、体制失灵、观念失衡以及社会经济负担随之加重等。作者理性地提出,“当我们为作为法治两大支柱之一的分权与制衡这个十分重要的制度设计之科学、合理和正面功能大唱赞歌的时候,也要看到它的致命弱点,那就是在很多的时候,它会消解一部分效率,这是我们在推进法治中必需正视的代价,也是法治进程中必需的成本之一。”(见书127页。)与此同时,作者对此提出更有远见的看法:“我们意识到这种成本和代价,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法治的努力,放弃侵权与制衡和严格程序两大制度设计。相反,我们正视这种成本和代价,并且从更高的视角、更长远的视野来认识这种成本和代价。”(见书第130页。)在论述公正的流失时,游博士通过个案的分析,以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为切入点,科学严密地论证了程序公正的代价。而作者在给“程序主义崇拜者” 泼了“程序代价”的冷水之后,对程序正义的代价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从容指出:“我们主张要正视并充分认识这种程序局限性的危害,并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程序制度,让程序更彻底地与实体公正协调,以承担起‘运载’实体公正的使命,并使 之在‘运载’过程中减少流失。”(见书第165页。)游博士还强调法治的社会成本,并把体制失灵、观念失衡等一起放入法治的动态成本进行分析,并且认为,法治进程中的成本是必然也是必要的,而且“这种成本的支付,伴随着整个法治进程的自始至终。”(197)作者在书中对法治进程中社会为法治支付的成本和代价的揭示,意在“引起人们对法治及其进程进行正确的认知、科学的分析、辩证的思考、理性的判断与选择”。
法治成本的支付是必然的,那么我们是否就放任自流不闻不问呢?对此,游劝荣博士在论述法治成本,指陈不重视法治成本的弊端的同时,也提出了节约法治成本的方法与途径。作者在批判法治代价认识误区的“高成本论”和“无成本论”以及反驳依法治国“悲观论”和“速胜论”之后,作者提出,需要运用制度建设和非制度方法以及制度与技术相结合的方法,来节约法治成本。作者又以鞭炮“禁放令”为例,阐述单纯依靠制度有时候并不能解决问题,因此还需要非制度方法的帮助,或者制度与技术相结合。
读完该书后,作者广阔的思维与令人耳目一新的写作方式令我记忆尤深。可以说,游博士充分利用了现实生活这一“富矿”,其书中所举例子皆来源于实际生活。作者对“本土资源”有深刻的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讲,作者这本书还可以说是对“本土”法治的研究。书中找不到对国外法治理论或制度的引用,也找不到作者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尖锐批判,但文字中隐含着作者对现实法治进程中对法治成本这样一个重要问题视而不见的警醒。作者敏锐的洞察力准确地把握住了法治成本问题,全书简洁明了的文字把我们引入一个经济学与法学地交叉领域。
然而,在我看来,游博士的《法治成本分析》在有些地方的论述我还不太明白。如,游博士在分析到法治的动态成本时,讲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问题,一方面讲要充分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又讲“法治就其价值判断而言,最终追求的仍然是实体公正,而不是程序公正,尽管程序公正本身也很重要。”(第151页。)同时作者认为“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程序公正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第149页。)也即,在作者看来,无论程序公正多么重要,也只是运载实体公正的工具而已。那么程序的设计要最大限度的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让公正的程序服从和服务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从这里可以看出,作者并没有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的位置放在同等地位,而是更加看重实体公正,程序则沦为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哪怕作者已经认识到程序本身也很重要。作者还认为,“如果在公正程序动作下的结果依然是不公正的话,人们对这个过程公正、程序公正非但不会有正面的认同,反而易被指为虚伪、‘作秀’、变得毫无价值。”(145页。)作者进一步指出,程序公正运行中会造成实体公正的牺牲和流失。综合作者的观点,实体公正是最终目标,程序公正在运载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又造成了实体公正的流失,也就是说为了实现那个目标而在实现过程中反而造成了目标不能实现。那么这流失的公正到底是为了实体公正付出的代价还是程序公正付出的代价?作者认为是程序公正付出的代价。这有点说不通,因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所付出一定代价。在我看来,把程序当作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的前提在于一部完美无缺的实体法的存在。而现实告诉我们,这样的前提是不存在的,否则我们的法律就不需要修改了。同时实体公正与否,是由程序来决定的,因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能得以真正实现。因此,尽管游功荣博士也认识到程序公正本身也很重要,但我不赞同他把程序看作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的观点。
此外,作者虽然针对如何节约和控制法制成本提出了有益的探索,但其中仍存在让我不解的地方。比如,作者提出制度建设来节约法治成本,认为“从本质上说,法治就是一种制度,用制度的方法解决制度运行中的问题,是一种最直接的方法。”(第213页。)那么我认为,这种方法,本身已经融入到法治进程当中。既然法治就是一种制度,建设法治的过程就是建设制度的过程,那么法治成本的节约应当看作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来实现的,简单的“制度建设”能否充分的说明这个问题仍存在疑问。同时作者还提出运用非制度方法制度与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来节约法治成本。这里作者似乎没有考虑这个技术的成本问题。孰不知,技术的成本也是非常的大。比如作者在书中举例通过探头控制交通违规的技术方式、以及通过结合技术解决鞭炮问题。技术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在书本的前面讲到静态成本时,作者也分析到执法成本问题,并且指出我国的经济相对落后及财政制度的障碍决定了我们的执法成本投入不足。在法治进程中引入技术应当说是一件好事,但问题是技术的落实却并不那么容易。比如,在路上安装探头等先进设备,如果要在每个路口都安装探头,违章的肯定会减少,但这些设备往往费用高昂,这一笔费用算不算入法治成本呢?又如,加强鞭炮的技术研究开发,这笔费用又由谁来负担呢?如此种种,既讲到技术,后面就不能没有MONEY的支持。君不见,技术的发达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又促进技术的发达,而且目前世界上技术发达的国家往往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同时,以制度与技术相结合之路节约法治成本,的确是个美好的设想,但若两者发生冲突了怎么办?如何解决?这个在书中也没有提及。
但总之,游劝荣博士这本《法治成本分析》为我国法治问题的研究开拓了一片新的领域。其借用了经济学领域的成本理论,对法治成本进行了整体分析,于理论、于实务,皆颇具价值。因而,我认为,这是一本非常值得拜读的专著。诚如游荣博士在该书引言中所说:“研究法治及其进程的成本的现实意义在于,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代价最小、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法治之路。这是法治进程中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历史使命。”

附:《法治成本分析》 作者:游劝荣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12-1   定价:18元

  本书试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违法等法治诸环节的成本以及法治进程中的动态成本,选择用最少的成本、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推进法治进程的模式,科学地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特别是经济发展要求的法治道路。其论述广褒法治的各个环节和动态与静态各个方面,资讯翔实,论述周全。具有理论的开拓性和实践的可行性,是一本以新的视角研究法治的理论与实战的著作。
  本书不只阐释了静态的法治成本,也从法治进程的角度分析了法治的动态成本;不只阐释政府的法治成本,也强调为一般人所忽略的法治社会成本;不只指出不重视法治成本的弊端,也提出了通过制度建设和非制度方法以及制度与技术相结合的方法,来节约法治成本。本书虽然着重释法治成本的理论,由于其涉及法治的各个环节,因而也是一本有关法治的通论,有不少独到的见解。
  
  游劝荣简介:男,1963年8月生,汉族,福建上杭县人。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2005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先后担任中共福建省委党校讲师,福建省司法厅研究室副主任,福建省法学会秘书长兼《法制?望》、《福建法学》主编,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中共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福建省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兼福建省南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出版过各类著作10余册,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兼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常年法律顾问,福州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1992年1月30日,铁道部

一、总 则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遵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
各单位制定下发的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有关文件应停止执行。
2、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标准。对未经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批准同意的职改政策和规定不予执行。部属单位在不违背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报部审查后实行。
3、要坚持职改工作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着精选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技术干部的积极性这个基本精神,做好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评聘工作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
4、铁道部的职称改革工作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人事司(职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与解释。

二、系列范围
5、严格控制系列范围。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仍按铁道部规定的范围评聘。随着事业及队伍的发展,今后凡要新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经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综合部门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纳入专业技术系列,必须具有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并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专业系列范围或靠用专业技术系列。

三、岗位限额
6、部对企业单位下达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审批事业单位的高、中级岗位数额。各企事业单位要在部下达的结构比例或批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工资总额或增资总额均不得突破。企事业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变化,其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应归入现主管单位,原单位不得重复使用。因任务增加或人才成长、引进等因素而增加高、中级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时,应向部写出申请,经部批准后执行。
7、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干部的基数。基数应包括按岗位聘任的技术干部人数和已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但尚未能评审最低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
8、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国家、铁道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管理专家,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干部(35岁及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及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铁道部批准,可不占本单位的岗位数额。事业单位所需岗位数额,由部专项下达,增资指标报人事部核认,晋升正高级技术职务报人事部批准。

四、任职学历、资历
9、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学历,系指国家教委及铁道部有关文件承认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央、部、局党校,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考试及格,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在各种培训班、学习班、补习班、进修班等所获得的各类证书,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10、各类专业证书均不能作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历依据。但1990年12月底前已在校学习和部已批准招生录取,毕业后取得由部主管部门验印的大中专专业证书的技术干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以下原则掌握: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4年或取得中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5年,可作为参加“员”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8年或取得中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0年,并任“员”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助理”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5年,并任“助理”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中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其参加各档次职务评审的年限与上述专业证书相同。小学教师中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后,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
11、根据铁路实际,对中专毕业后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5年及以上、任“助理”级职务2年及以上的技术干部,可参加铁道部每年组织的中级职务基础理论考试。三科考试成绩均及格,方可作为参加中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考试只限工程、会计、经济、统计及卫生系列,考试科目如下:
工程系列:高等数学、企业管理、力学或电工学
会计系列: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会计学基础
经济系列: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计划经济原理
统计系列: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统计学原理
卫生系列:
医、护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药理学
医技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物理学
药剂专业:化学、医学微生物学、药理学
检验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医学微生物学
卫生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医学微生物学
中药专业:化学、中医基础、中药学
中医专业:人体解剖学、中医基础、中药学
12、对国家人事部与有关部委规定举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专业(系列或档次),各单位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干部参加本地区的全国统考。考试合格者,取得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视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1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是指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年限,应符合各该系列《试行条例》的规定。任职年限一律从聘任之日算起。
14、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的时间,一律以干部任免通知(或干部档案记载)的时间为准。其它证明材料无效。
15、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或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定职为技术干部的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后,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聘任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聘任为“助理”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
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根据岗位的需要参加中级职务的评审。
16、先从事技术干部工作,后取得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近(按理工、文史、医药、经济划分为四个专业类)专业学历的技术干部,如以该学历参加评审,应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逐级晋升。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2年,并任“助理”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中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技术干部工作6年或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技术干部工作8年,并任“员”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助理”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
17、先从事技术干部工作,后取得的专业学历与本人所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不相近的技术干部,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参加技术职务评审按以下原则掌握: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2年或6年,并任“助理”级或“员”级职务2年,可参加中级或“助理”级技术职务的评审;大专、中专毕业生按取得同类专业证书的任职年限,参加相应技术职务的评审。
从本《实施意见》生效之日起入学,取得的专业学历与本人所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的专业不相近,则该学历不再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和免试条件。

五、破格晋升
18、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公认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确有真才实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干部,可破格参加评审。
(1)破格晋升高级技术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①在国际、国家性(铁路专业可在全路)专业学术会议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②获得国家发明、国家自然科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③正式出版过专门著作或译著。
④直接主持过重大科技攻关、大型项目或大型企业的技术工作,成绩显著;或在科技发展、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⑤从事本专业技术干部工作25年及以上。
(2)破格晋升中级技术职务,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①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或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水平较高的论文。
②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局级一等及以上专业技术方面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③直接主持过中型项目或中型企业的技术工作,成绩显著;或在本专业领域解决重要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④在中专学校或局级及以上单位举办的半年以上的培训班上讲授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课程或编写过一门课程的教材。
⑤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5年及以上。
破格晋升高级技术职务的,还应由有表决权的评委会或学科组对其进行答辩。

六、评委会及评审
19、各单位要按照人职发〔1991〕8号文件要求,调整或重新组建各级评审组织。评委会应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铁道部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会;路局及总公司等局级单位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需报部批准),正副高级评委会报国家人事部备案;中级职务评委会由上一级单位批准,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权评审的单位自行组建。评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高评委调整后报部备案。
20、评委会应由具有本专业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为掌握政策,评委会应吸收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的人员参加。独立机构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评委会委员名单由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委员均应具有本系列高级职务;中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0人,委员应具有本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应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卫生系列按《试行条例》规定的方法推荐)。
21、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任职资格方为有效。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评委会在评审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评委会委员要秉公办事,不循私情,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不得透露评议情况及评审结果。对不称职的委员要及时调整,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按自动退出评委会处理。
在评审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技术职务时,实行回避制度。
22、技术干部中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被有相应技术职务评审权的评委会否决,一般不复议,也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评审。确需复议的,应由主要行政领导提出,职改部门重新审核,提请评委会复议一次。
23、随着考核制度的健全及完善,各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由目前的个人申报逐步改变为干部(人事)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及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干部(人事)部门对被推荐晋升者的德、能、勤、绩及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核实,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提交评委会评审。实行组织推荐的单位应报部批准后实施。
24、评审高、中级技术职务,应报送以下材料:
(1)《呈报表》一式二份;
(2)申报人简表,按评委会人数确定份数;
(3)申报高级职务须有在近五年内代表本人水平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及专家阅评意见(申报正高级职务,阅评人为二正;申报高级职务,阅评人为一正一副或二副);申报中级职务,须有在“助理”级职务任期内,代表本人水平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总结;
(4)日常(定期)和评审前考核材料。
25、不具备条件组建评委会的单位,对本单位申报技术职务的人,可委托铁路内部有评审权的单位评审,不得委托路外单位,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必须经部属单位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审阅后送出。

七、兼 职
26、按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规定,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但从事技术开发、技术管理部门(单位)的行政领导,确因技术岗位需要,而其直接分管的部门中的干部多数是专业技术干部,并能履行技术岗位职责的,可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一律占用本单位的技术岗位数额。
27、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资历。除教学、卫生、科研、设计部门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正、副科职干部和科级单位的“三总师”外,不得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8、行政领导兼职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组织评审。正、副局级领导兼高级技术职务由铁道部组织评审。
29、按规定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的技术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保留行政职名,而使用专业技术系列职务名称。除确因工作需要兼任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副科级及以上)有行政级别外,专业技术干部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八、外语考试
30、凡《试行条例》规定有外语要求的,晋升高(含正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进行外语考试,成绩及格三年有效(含考试当年)。但根据历史情况及工作实际,对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不同资历的专业技术干部,对外语考试应有不同的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参加高级职务的评审:
①出国进修、留学一年以上。
②近五年内通过EPT、TOFEL考试达到出国分数线(EPT85分、TOFEL460分)。
③发表过2万字(汉字)以上译著。
④近五年内取得部外语培训中心结业证。
31、考试由各局级单位统一命题、组织。在二小时内,晋升高级职务应翻译英文4000印刷符号(其他语种参考折算,下同),晋升中级职务应翻译3000印刷符号。
各单位要积极引导专业技术干部正确处理工作和外语学习的关系,不得以学外语为由影响本职工作,也不得举行考前突击培训。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严格考试纪律,不得事先划定考试范围。

九、聘后管理
32、对专业技术干部应建立日常、定期和评审前三结合的考核制度,健全技术干部考绩档案。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续聘,应解聘或低聘;考核优秀者才能被推荐晋升高一级职务;不开展考核的单位,不得进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没有考核材料的人,评委会应拒绝评审。
33、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或课题的周期相同。
34、技术干部受聘高一级技术职务后,应享受相应的工资和有关待遇。其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按有关工资规定和标准计发。
对解聘、低聘的技术干部的工资,应视情况重新核定,可降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按新任职务享受有关待遇。
35、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单位评聘的在哪个单位有效。
根据工作需要跨系列调整或从非专业技术岗位调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干部,需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试工作一年,对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根据现岗位要求的学历、资历,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工作期间可保留原职务工资及有关待遇。

十、其它
36、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干部,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增资限额内,可按规定条件及程序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其中具有中专(不含成人中专)学历者,经干部(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任为“员”级技术职务。
37、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岗人员。对达到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技术干部,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38、本《实施意见》由部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