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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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已经2002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2002年7月17日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容貌。对违反本规定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设施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第七条 利用涂写、刻画、张贴的形式制售假文凭、假证件,涉及通讯业务的,由公安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通讯经营单位在24小时内注销违法行为人的通讯工具号码。


  第八条 通讯经营单位接到公安部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违法行为人通讯工具号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涉及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和人民警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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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序号
海关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适用出口退税率

1
7601101000
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5%及以上的未锻轧铝
取消退税

2
7601109000
其他未锻轧铝

3
7901119000
其他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但含锌量<99.995%)
5%

4
2712909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石蜡
5%

5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毒杀酚


6
29036200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7
2925200020
杀虫脒

8
2924199011
久效磷、磷胺

9
2903590020
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

10
2931000031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汞

11
2842900011
砷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砷酸氢汞)

12
2842900012
氯化铵汞、氯化钾汞、碘化钾汞

13
2851009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14
285100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焦硫酸汞
5%



15
2834299010
硝酸汞、硝酸亚汞

16
2833299010
硫酸汞、硫酸亚汞

17
282739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

18
2827600010
碘化汞、碘化亚汞

19
2931000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乙酸汞等有机汞

20
2838000010
硫氰酸汞

21
2827590010
溴化汞、溴化亚汞

22
2825909010
氧化汞、氧化亚汞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07]13号

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保证政府性债务及时偿还,防范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精神,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国内金融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市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用于支付或垫付市级政府性债务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带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偿债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偿债准备金的筹集

  第五条市级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市级每年一般预算支出计划中安排5%~8%的资金;
  (二)市级政府基金收入及附加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提取;
  (三)上级财政部门拨补的贷款项目补助收入;
  (四)政府性资源使用经营收入按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公用事业取得的收益,按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六)偿债准备金利息和其他增值收入;
  (七)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债务总额和上述来源筹集偿债准备金,并于每年年初编制市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不低于上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

  第三章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第七条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和临时调度垫付债务资金缺口。偿债准备金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八条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由用款单位根据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偿债准备金用于临时调度垫付债务资金缺口,主要是为了解决债务资金到位不及时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问题,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调度的债务资金已经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二)所调度的债务资金已经有明确的到位时间;
  (三)所调度的债务资金必须有相应的土地或房产等资产作保障;
  (四)临时调度债务资金必须按有关规定订立合同、协议。
  第十条临时调度债务资金的期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使用偿债准备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偿债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对使用偿债准备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汕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