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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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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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92 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温州市泽雅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温州市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鸣放警报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因发电、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枢纽下游沿江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与各有关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各自辖区内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主要职责:负责枢纽工程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协助有关县(市)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协调下游沿江乡镇政府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水力发电厂间的预警实施工作关系;负责预警设备定期维护和预警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

  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枢纽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报警器并通知相关村委会;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发电放水。

  正常发电放水时,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应在水库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周边设立警示牌作为预警提示,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应对警示牌设立的数量、位置和管理加强监督指导。

  在非正常发电放水时(水力发电厂连续一周停机后的首次发电放水),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负责提前1小时以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并同时通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中)的船只及其他涉河人员撤离河道。

  第十条 泄洪放水。

  (一)珊溪水库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当珊溪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两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 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通过电话通知下游各乡镇拉响警报,其中大坝、珊溪镇2个报警设备点由珊溪水力发电厂负责启动,巨屿镇、金垟乡、峃口乡、平和乡、营前乡5个报警设备点由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启动。

  2.程序和内容。

  (1)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

  (2)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后,通过电话向珊溪水力发电厂报告报警任务完成情况。

  (3)珊溪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4)乡镇政府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珊溪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

  (6)珊溪水力发电厂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上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二)赵山渡水库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赵山渡水库没有调洪能力,为保证闸坝安全,根据来水情况开闸泄洪放水。闸门开启前,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提前15分钟拉响大坝警报。当预计下泄流量达到1500 立方米/秒, 提前30分钟再次拉响大坝警报器,同时由赵山渡水力发电厂通知下游各有关乡镇,拉响龙湖镇、高楼乡、平阳坑镇、马屿镇、顺泰乡、梅屿乡6个报警设备点的泄洪放水预警警报,并及时报告瑞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程序和内容。

  (1)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

  (2)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后,通过电话向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报告报警任务完成情况。

  (3)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4)乡镇政府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通报和向相关防汛部门报告。

  (6)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瑞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三)河道下游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各报警点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警报时间,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水力发电厂、沿江堤防管理单位、沿江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4套,于2003年建成投入使用,分别安装在飞云江沿岸的珊溪大坝、珊溪镇、巨屿镇、金垟乡、峃口乡、平和乡、营前乡、赵山渡大坝、龙湖镇、高楼乡、平阳坑镇、顺泰乡、梅屿乡、马屿镇。

  警报系统设备可根据需要进行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由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商沿江乡镇政府提出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计划,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审核,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和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筹资建设。

  第十三条 警报系统设备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委托沿江乡镇政府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防汛专项工作经费。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设备的故障检修和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警报系统设备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四条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和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泽雅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泽雅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泽雅水库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水库下游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各有关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各自辖区内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泽雅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协助有关区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行洪河道遇到的问题;协调下游沿江乡镇政府与泽雅水库管理站之间的预警实施工作关系;负责预警设备定期维护和预警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

  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当泽雅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水库管理站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由其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 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

  (二)程序和内容。

  1.泽雅水库利用电话(传真)向鹿城区、瓯海区防汛办及下游有关乡镇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同时拉响坝顶警报。

  2.各有关乡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并向泽雅水库管理站反馈预警任务完成情况。

  3.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泽雅水库管理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

  4.泽雅水库管理站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5.泽雅水库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鹿城区和瓯海区防汛指挥部。

  第十条 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坝顶及其他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警报时间,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泽雅水库管理站、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套,安装在泽雅水库大坝坝顶。

  警报系统设备可根据需要进行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由鹿城、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商沿江乡镇政府提出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计划,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核,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筹资建设。

  第十三条 拟建的警报系统设备今后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沿江乡镇政府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防汛专项工作经费。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备的故障检修和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警报系统设备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四条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泽雅水库管理站、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丈漈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百丈漈水库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电力局、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水库下游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温州电力局与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电力局主要职责:负责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负责指挥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按照预警方案的要求,加强设备定期维护和日常管理。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电力局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当百丈漈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百丈漈水力发电厂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

  2.程序和内容。

  (1)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利用电话(传真)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及下游有关乡镇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同时拉响警报。

  (2)各有关乡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并向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反馈预警任务完成情况。

  (3)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文成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4)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5)百丈漈水力发电厂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电力局,由温州电力局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第十条 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和温州电力局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放水预警信号规定。

  (一)准备泄洪信号:一短一长,表示准备开启闸门进行泄洪。

  (二)库区淹没财产转移信号:二短一长,表示水位即将超过库区房屋迁移高程线,应做好人员和财产转移工作。

  (三)抢险信号:五短一长,表示水库大坝出现险情需进行抢险。

  (四)解除信号:一长,表示险情或泄洪结束。

  (五)上述规定中,短信号的时间长度为10秒左右,长信号的时间长度为40秒左右,短长信号间隔时间为信号尾声结束后10秒左右。

  (六)如遇通讯或警报失灵,为保证大坝安全必须泄洪时,一是尽可能通过其他通讯方式,同上级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二是尽可能放缓并逐步加大泄洪放水流量,以确保水库安全及减少下游水位暴涨,减轻下游防汛负担。

  (七)泄洪放水期间,水库大坝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水工建筑物、溢洪道上下游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要求。

  地震、人为破坏、战争、水工建筑物应急抢修需提前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的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套,安装在百丈漈水库主坝区。

  第十四条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要落实熟练掌握相关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的人员负责警报系统设备操作和维护。

  第十五条 温州电力局和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低产林改造
2.粮、棉、油料、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及远洋渔业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百分之八十,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尿素、合成氨、磷铵)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等及原料)
10.兽用抗生素(动物专用抗生素、动物用躯体内外寄生虫抗生素、动物用抗生素新剂型)、兽用驱虫药
11.全价配合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2.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3.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4.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日供水能力30万吨以上或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15.节水灌溉设备制造
16.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及相关零配件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商品纸浆
3.皮革后整饰加工
4.无汞碱锰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
6.聚酰亚胺保鲜薄膜
7.酶制剂、合成洗涤剂原料(直链烷基苯)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
9.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三)纺织业
1.复合超细、异收缩、抗静电、阻燃等改性、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特种化学纤维
2.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3.高仿真化纤面料
4.纺织用油剂
5.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制造、线路设备设计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公路、港口机械设备及其设计、制造技术
4.城市地铁及轻轨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公用码头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6.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7.900兆赫数字蜂窝移动通信设备制造
8.五次群以上同步光纤、微波通信系统、计量设备制造
9.异步转移模式(ATM)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设备设计制造
2.煤气化成套设备设计制造
3.高浓度水煤浆设备和添加剂制造
4.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5.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六)电力工业
1.火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常规火电站和煤的洁净燃烧技术电站)
2.水电站的建设、经营(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4.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等)
(七)黑色冶金工业
1.海绵铁(以煤为还原剂工艺)
2.粉末冶金(铁粉)
3.20万吨以上短流程和50万吨以上钢铁联合生产线
4.冷轧硅钢片、镀锌板、镀锡板、不锈钢板
5.热轧薄板、冷轧薄板
6.轴承钢管、石油钢管、不锈钢管、高压锅炉钢管
7.机车、车辆的车轮、车箍
8.超高功率电极、针状焦
9.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及熟料
10.铁矿采选
11.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2.高纯镁砂(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3.连铸、钢包、复合吹炼专用优质耐火材料和专用保护渣。
(八)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直径5英寸以上)、多晶硅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4.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5.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及氧化铝(30万吨以上)
6.稀土应用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离子膜烧碱及新的有机氯系列产品
2.烧碱用离子膜的制造
3.乙烯(年产30万吨以上)、丙烯及C4—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工程塑料制品及塑料合金
5.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
6.精细化工:染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颜料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及设备
7.氯化法钛白粉
8.以煤为原料的化工产品
9.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10.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11.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2.输油、输气管道及其油库、石油专用码头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十)机械工业
1.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
3.薄板连铸连轧机,大型冷、热连轧设备,城市煤气化和工业用无污染煤气发生炉制造
4.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双进双出磨煤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5.集装箱装卸桥、管式输送机制造
6.3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型空气分离成套设备制造
7.多色胶印机制造
8.4500米及以上沙漠、海上石油钻采设备,70兆帕及以上油、气井防喷器,105兆帕及以上压裂设备,50吨及以上修井机制造
9.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30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甲铵泵及混合造粒机制造(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10.电子、新型纺机、新型造纸(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1.大型精密科学测量仪器制造
12.安全检测仪器设备(振动、噪声、有毒物质、粉尘浓度检测,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预测)
13.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14.精密、高效、大型数控机床及功能部件制造
15.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16.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
17.25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5—10万吨/年),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8.大型路面施工机械制造
19.大型(外径200—430毫米)、精密及专用轴承制造
20.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转向机、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铝散热器、膜片离合器、等速万向节、减震器、车用空调系统、安全气囊、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

合仪表、电机、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专用轴承
21.汽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
22.汽车用铸锻毛坯件
23.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设计开发机构
24.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和机场专用车等特种用途高难度专用车
(十一)电子工业
1.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制造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32位以上(不含32位)高档微型计算机制造
6.图文传真机关键件(热感打印头、图像传感器等)制造
7.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激光影碟机
8.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
9.新型显示器件(彩色液晶器件、平板显示器)
10.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
11.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2.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13.卫星通信稀路由地面站(TES)、数据站(PES)及关键件制造
14.SDH光通信系统、交叉连接设备、网络管理设备制造
15.软件开发、生产(包括计算机、通信软件等)
16.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
17.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的开发、制造
18.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等)的开发、制造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件高档卫生瓷生产线
3.新型建筑材料
4.特种水泥
5.水泥外加剂
6.散装水泥仓储运设施
7.城市卫生特殊设备制造
8.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9.树木移栽机械制造
10.路面铣平、翻修机械制造
11.玻璃纤维及玻璃钢制品
12.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
13.非金属矿及深加工产品
(十三)医药工业
1.专利期内及受我国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要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消炎解热类:国内尚未生产的疗效好的新品种
3.维生素类:维生素D3、右旋泛酸钙、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心脑血管药物
5.药品制剂:缓释剂、控释剂、靶向剂、透皮吸收等新剂型、新产品及相关辅料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国内尚未生产的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提高中成药质量、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十四)医疗器械
1.800毫安以上X光机
2.数字减影装置
3.生化分析仪器
4.电子内窥镜
5.医用监护仪器
6.多功能麻醉机
7.医用导管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1.民用飞机制造
2.航空发动机
3.航空机载设备
4.轻型燃气轮机
5.民用卫星制造
6.卫星有效载荷制造
7.卫星应用(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十六)船舶工业
1.特种船、高性能船及3·5万吨以上船舶修造
2.船舶配套产品制造
(十七)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8.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9.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十八)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甲)
(一)轻工业
1.机械、电子表机芯和成品表组装、自行车、家用缝纫机
2.家用电器:洗衣机、电冰箱、冰柜
3.易拉罐
(二)纺织业
年产5000吨以下的涤纶长丝
(三)煤炭工业
土法炼焦
(四)黑色冶金工业
1.硅铁、普通碳素电极
2.30吨以下普通电炉炼钢、30吨以下转炉炼钢、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及其配套的烧结、焦化
3.100毫米及以下焊管和76毫米以下的无缝管轧机、普钢初轧机、开坯机
(五)有色金属工业
铝型材、铝门窗
(六)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钡盐、萘法苯酐
2.250万吨以下炼油厂
3.斜交轮胎、旧轮胎(子午胎除外)翻新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
4.海带提碘
(七)机械工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
2.普通客货船制造及船用柴油机和柴油发电机组
3.碳化硅原料加工
4.电钻、电动砂轮机
5.普通碳钢焊条
6.普通级标准紧固件、小型和中小型普通轴承
7.普通铅酸蓄电池
8.集装箱
9.电梯
(八)电子工业
1.收录机、收音机
2.黑白电视机及黑白显像管
3.16位以下(含16位)微型计算机
4.450兆赫以下无线电话设备
5.广播电视发射系统
(九)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线
2.日熔化量200吨级以下的普通建筑用平板玻璃生产线
(十)医药工业
1.抗生素类:氯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
2.化学合成药类:安乃近、维生素B1、维生素B6
3.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4.中成药产品及半成品
(十一)医疗器械
1.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
2.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
3.心电图机
(十二)服务业
1.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2.加油站(限于与相关项目配套建设、经营)
(乙)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2.近海及内陆水域水产捕捞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二)轻工业
1.食盐、工业用盐
2.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
3.名牌白酒
4.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
5.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业
6.猪、牛、羊蓝湿皮加工及生产
7.天然香料
(三)纺织业
1.毛纺织、棉纺织
2.生丝、坯绸
3.化纤及化纤原料(聚酯、丙烯腈、已内酰氨、尼龙66盐等)
(四)煤炭工业
炼焦煤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五)有色金属工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铜加工
2.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采、选、冶炼、加工
3.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
4.稀土开采、冶炼
(六)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黑白、彩色胶卷
2.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锶盐
4.联苯胺
(七)机械工业
1.轿车整车(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摩托车整车(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3.轻型车(轻型客车、厢式车)整车(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4.汽车、摩托车发动机(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汽车用空调压缩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
6.旧汽车、摩托车翻新、拆解(改装)
7.空调、冰箱用轴功率2千瓦以下压缩机(车用空调压缩机除外)
8.分散型控制系统(含可编程序控制器)
9.台式静电复印机
10.火电设备: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辅机和控制装置)、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流化床(PFBC)、脱硫及脱硝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1.水电设备:转轮直径5米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水电辅机和控制装置)、5万千瓦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2.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3.输变电设备:220千伏及以上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互感器、电缆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八)电子工业
1.彩色电视机及调谐器、遥控器、回扫变压器
2.彩色显像管及玻壳
3.摄像机(含摄录一体机)、录像机
4.录像机磁头、磁鼓、机芯
5.模拟制移动通信系统(蜂房、集群、无线寻呼、无线电话)
6.传真机
7.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
8.四次群以下微波接力通信设备
(九)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金刚石及其他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探、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十)医药工业
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中药材
2.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
3.青霉素G、青蒿素类抗疟药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5.维生素C
6.血液制品
(十一)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干线铁路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水上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4.航空运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通用航空(工业航空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农、林业航空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6.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制造
(十二)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商业零售、批发
2.物资供销
3.对外贸易
4.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5.高档宾馆、别墅、高级写字楼
6.高尔夫球场
7.旅行社
8.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经纪人公司
9.代理业务(船舶、货运、期货、销售、广告等)
10.教育、翻译服务
(十三)金融及相关行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
5.外汇经纪
6.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7.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和销售
(十四)其他
1.印刷业、出版发行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
(十五)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中的优良基因)
3.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绿茶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
(二)轻工业
1.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2.手工地毯
3.脱胎漆器
4.琅玳制品
5.青花玲珑瓷
6.宣纸、墨锭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四)矿业采选及加工
放射性矿产的采、选、冶炼加工
(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硼镁石开采及加工
2.天青石开采
(六)医药工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杜仲、厚朴)
2.传统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
(七)邮政、电信、交通运输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
(八)贸易业
期货贸易
(九)广播影视业
1.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含有线电视网络及发射台、转播台(站)〕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
3.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4.录像放映
(十)新闻业
(十一)军用武器生产业
(十二)其他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2.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
3.跑马场、赌博
4.色情服务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199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