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号《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梁铁虎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濮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档次和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三办”合一的管理体制,由市爱卫办牵头全面负责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第四条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活动。
(三)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发挥其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四)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六)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第五条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办法,抓好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
(二)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符合实际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发改委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委员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五)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群众卫生投诉,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六)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濮阳县政府及中原石油勘探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建成区内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章 健康教育管理
第六条 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二)城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三)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五)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各项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八)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第七条 健康教育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建立健康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行业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市级健康教育机构建设,配备适当数量的人员,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负责市级医院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健康教育工作。
(三)市教育局、市油田教育中心负责城区所管理的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落实;各中专、中等职业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分别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四)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组织开展学院内部的健康教育工作。
(五)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健康教育网络;负责组织基层单位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商场、超市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各行政村、社区及各行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六)市委宣传部负责各新闻媒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七)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控烟工作;负责所设健康教育专栏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八)市工商局负责在建成区内禁设烟草广告工作。
(九)市旅游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内各旅游景点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健康教育。
(十一)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落实市属国有企业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所管理的汽车站、出租车公司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区内公交车辆及下属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四)市人行负责组织落实金融系统、保险系统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五)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级所管理市场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六)市建委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单位及建筑工地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七)汤台铁路公司负责组织落实下属单位及车站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八)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组织落实下属单位及所管理的市政环卫设施、广场、垃圾站、公厕的健康教育工作。
(十九)市文化局负责组织落实下属单位及所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十)中原乙烯、中原大化集团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十一)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各行业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犬类及畜禽现象;冬季雪、冰清理及时。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做到全天候保洁,无缝隙管理,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六)城市河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第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组织开展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健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依法拆除城区内的违章建筑;负责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清理主次干道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取缔马路市场;负责城区内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禁养工作,对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实行依法处罚;负责马颊河岸坡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清雪除冰工作;负责城区亮化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监督管理。
(三)市工商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匾的内容审查,治理虚假广告。市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广告、牌匾语言文字的规范。
(四)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对城区“门前三包”和清扫保洁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所管区域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的绿化美化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城区交通秩序和人力三轮车的管理,车辆按规章行驶,停放整齐有序;负责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六)市畜牧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症”,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七)市水利局负责濮水河河道及岸坡的卫生管理工作,定期调换濮水河、马颊河河水,保持水质达标。
(八)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区、办事处(乡)、城中村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人员经费;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三包”范围内地面硬化、卫生、车辆停放等达到标准要求;取缔背街小巷违规占道经营。
(九)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政环卫设施管理
第十条 城市市政环卫设施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二)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三)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备齐全。
(四)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五)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
第十一条 城市市政环卫设施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加强市政环卫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市政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废物箱的分类设置工作;负责城市市政道路的硬化、绿化和养护工作;负责城市污雨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三)濮阳县政府负责濮阳电厂垃圾焚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四)市交通局负责督导各汽车客运站的环卫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五)市旅游局负责督导各旅游景点环卫设施的建设与卫生管理工作。
(六)各景点(区)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区)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七)汤台铁路公司负责火车站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八)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中原石油勘探局按照市政统一规划,负责辖区市政环卫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章 交通站点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城区交通站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车站有健全的卫生组织和制度,有专职卫生保洁员,设专(兼)职卫生管理、监督人员。
(二)按规定建设、配备环卫设施,垃圾日产日清,地面硬化平整,室内、庭院环境和车容站貌整洁。
(三)设健康教育专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站内各类经营项目符合行业规定标准。
(六)车辆停靠点卫生符合要求,站牌设置规范。
第十三条 城区交通站点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行业管理为主的体制,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搞好城区交通站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交通局负责城区出租车辆、各客运汽车站和进站车辆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区各公交车站、站点站牌及车辆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汤台铁路公司负责火车站、车辆及铁路沿线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总部所属汽车站点及车辆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章 集贸市场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城区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二)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
(三)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第十五条 城区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谁主办谁管理和行业指导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搞好城区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城区市场进行统一行业管理,负责拟定城区市场和早、夜市摊点的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其主办市场和早、夜市摊点及瓜果蔬菜摊点及瓜果、蔬菜市场的标准化改造与卫生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市场的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三)市直单位负责其自办市场和早、夜市摊点及瓜果蔬菜摊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乡、办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自建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自建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六)市林业局负责查处各市场违禁销售野生动物行为。
(七)市畜牧局负责城区市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第八章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
(三)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私拉乱运、乱堆乱倒现象。
(四)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
(五)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工作要求和责任落实:
实行行业管理的体制,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市建委负责监督。
第九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三)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四)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dB(A)。
(六)无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
(七)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向城市河道排放,河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环保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二)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依据《濮阳市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监察力度,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市环保局负责对城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二)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特别是“五小”单位(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要加强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行业管理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分区域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各部门、单位按照分工搞好城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对责任区域内和所分管的公共场所单位及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旅馆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三)市文化局负责城区小歌舞厅、小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工商局负责按照公共场所营业登记程序,严格管理,做到证件齐全,依法经营。对无照经营单位予以取缔。
(五)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及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的卫生监督、检查和管理,参与全市联合执法行动。
(六)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辖区内部公共场所单位及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
(二)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坚持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搞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卫生、环保、国土等部门研究确定生活饮用水源防护规定,保护饮用水源水的安全卫生。
(三)市卫生局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完善检测档案,提高生活饮用水的检测质量;负责对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四)华龙区政府按照行业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五)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辖区内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六)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建立健全水厂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取水、净水、清洁、消毒、检修、涉水产品采购与使用、岗位责任等制度;负责建立水厂自检水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设施,水质检验办法采取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建立完善水质检测档案。
(七)二次供水的使用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和消毒,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二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三)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四)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六)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七)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八)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积极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第二十五条 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实行部门分工协作、区域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二)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城区食品卫生工作规划以及制定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责任区划,对责任区内和所分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查处食物中毒事件,使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划以及制定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负责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负责农药、兽药销售的管理,禁止在农产品种植、畜禽类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负责畜禽肉类农药、兽药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水利局负责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加强水产品类农药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蔬菜办负责上市蔬菜农药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七)市工商局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保障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等制度的落实;负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的行为。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使其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九)市建委负责取缔城区内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十)市商务局负责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做到无注水肉上市,并积极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工作。
(十一)市畜牧局负责市场肉类管理,做到无病畜肉上市。
(十二)华龙区政府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进行卫生许可及相关日常监督。
(十三)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油田单位内部食堂、餐厅的卫生管理。
第十三章 传染病防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五)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七)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第二十七条 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华龙区、高新区、中原油田负责所辖地段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纳入经费预算,保障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各级教育部门依法查验新生预防接种证,确保入学新生计划免疫接种率;其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四章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第二十九条 城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坚持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的原则,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三)市卫生局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四)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查处制售急性剧毒鼠药的行为。
(五)各级财政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证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章 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社区和单位卫生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中原石油勘探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区)和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房产局负责推行社区(居民区)实施物业管理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六章 城中村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的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地区,是都市中的村庄,应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二)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倒、乱扔乱扯、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
(五)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六)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城中村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章 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
(一)城乡结合部是指城市市区与农村紧密相连的结合地带,应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有卫生宣传栏。
(二)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三)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四)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五)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第三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责任落实: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濮阳县政府、中原石油勘探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所管道路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监督检查制度。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八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市爱卫会办公室在城市醒目位置设国家卫生城市标示,设立举报电话;市效能办对各责任单位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效能问责;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各责任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包括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听取社会反映和专家评价四个方面。查看资料分值为10分,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分值为50分,以暗查为主,每季度一次;听取社会反映分值为20分,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和人大、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为主;专家评价分值为20分,每年组织一次。对检查单位的具体考核细则,由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制定。
第四十条 对检查评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一分双扣的办法,既扣区(县)、办(乡)的分数,也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分数。
第四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年度综合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单位,得分61分至89分者为一般单位,60分以下者为较差单位。
第四十二条 设立国家卫生城市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优秀单位的奖励。对获优秀单位者市政府奖励3万元,对一般单位不予奖励,对较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较差单位责任人由市爱卫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在每三年一次的国家卫生城市复检工作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大局的单位主要责任人,报请市委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科技部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时,应当同时形成项目概算。
第十条 科技部结合项目的综合咨询,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科技部结合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课题预算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为地方科技厅(委、局)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汇总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批复下达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八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继续予以支持。对预期能够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所必须的研发、产业化条件;
(三)该项目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
第四十条 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符合申请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以及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四十二条 科技部根据评审评估意见,核定贴息金额,报财政部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 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十三条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
第四十四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未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 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