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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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8日 证监发字[1998]12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12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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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会议通知做好有关会议内容的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就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固定联系三名以上人大代表,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为维护铁路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落实铁路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推进铁路企业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铁道部《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铁财〔1995〕152号)等法规,为理顺铁路企业产权关系,特作如下规定:
一、理顺产权关系,是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经营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财产所有权,维护铁路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2.明晰法人财产权,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3.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4.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精神处理,以利于推进改革。
三、铁道部是部属铁路企业的出资者,对铁路企业全部国有资产享有出资者权益。铁道部对合资、联营、集体、股份制等企业(公司)中的铁路国有资产享有出资者权益。
四、部属企业对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运输、工附业、建筑施工、物资供销、多种经营企业(公司)拥有法人出资者权益。对投资到合资、联营、集体股份制企业(公司)的铁路国有资产拥有法人出资者权益。
五、部属企业对部投资形成的财产和企业负债形成的财产,依法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即占有、使用、处分等的权力)。
六、部属企业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部属企业以法人资产投资形成的财产及企业本身负债形成的财产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而部属企业对这部分财产只享有法人出资者权益。
七、各铁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承担铁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八、由于各铁路企业之间互相投资、兴办企业(公司)相互借贷等原因,造成各企业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不清或有争议,为明确权、责和落实一体化考核,铁路企业之间,主业和多经之间相互投资、相互借贷形成的财产,按以下方法理顺产权关系:
1.部属企业内部各法人实体之间,主业和多经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投资的企业(公司)拥有企业法人出资者权益,被投资企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2.由于历史原因和铁路的特点,各铁路企业(公司)多年以来占有、使用、经营的铁路国有资产,界定为占有、使用、经营企业的法人财产。各企业(公司)应对这部分财产进行清查,凡未办理财产划转手续的,本着盘活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并经上级单位核定,办
理资产划转手续,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3.主业出资形成的财产交多种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所有权属主业单位,主业应与多经协商,并经上级单位核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建立投资被投资关系,或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合同。
4.多经企业投资或部分出资形成的资产,交主业经营管理的,多经企业拥有以出资额为限的出资者权益,主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多经企业应与主业协商,并经上级单位核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或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5.各铁路企业(公司)互相借贷形成的资产,属借贷企业(公司)的法人财产,各企业应对这部分资产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并经上级单位核定,可变为“贷改投”,或签订合同协议,继续保持借贷关系。
6.各企业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减免税费、留成基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增加国有所有者权益,各企业对这部分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
7.多经企业对1994年前利用部多经建设基金拨款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多经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过去未列帐的一律调帐处理。利用多经建设基金借款的,属企业法人财产,仍维持现行借贷关系。
8.各铁路企业在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前,利用企业“自有”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改制后利用企业盈余公积等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属国有资产,增加国有所有者权益。
九、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铁道部与部属企业、部属企业与其所属企业,均应建立投资被投资关系,建立规范的资产回报制度。
十、理顺铁路企业产权关系工作,以决算数据为基础(基准日另行规定)。各企业(公司)要组织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清查各项投资和所有者权益。在此基础上,核实各企业(公司)国有资产占用量,调整有关帐项(调整帐项的会计分录另行公布)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
系。



19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