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关于中烟政研会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04:51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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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关于中烟政研会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情况的通知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关于中烟政研会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情况的通知




各团体会员单位: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五届年会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遵循《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第五届年会会员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了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联系,现将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情况通知如下,望各单位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附 件: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领导机构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56&pic_id=0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56&pic_id=1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理事会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56&pic_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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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复制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文物复制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文物复制生产和销售的管理,保证文物复制品的质量,维护文物复制品的产销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物复制统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复制一级品文物须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复制二级品以下(含二级品)的文物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条 文物复制品是指文物复制生产主体比照某种文物的大小、形制、色泽、纹饰、重量、质地等制作的与原文物基本相同的一种特殊商品。复制某些特殊的文物,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与原文物不同的材质。
第四条 文物复制实行定点生产。文物复制生产单位,须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文物复制品生产评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文物复制生产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由定点生产单位提出文物复制生产计划,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生产序号,由生产单位与文物收藏单位签订合同,方可进行生产。
第六条 申请文物复制生产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文物复制所必需的生产场地、工艺装备、专业技术力量和质量监督检验手段。
(三)持有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文物复制单位享有在被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文物复制生产和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文物复制生产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文物复制生产;
(二)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三)文物复制生产计划,须写明要复制文物的名称、级别、质地、形制、出土地点、收藏单位;
(四)文物复制必须保证文物的绝对安全和不损害文物的原有价值;
(五)履行有关文物复制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文物复制生产单位如遇生产场地、项目改变等,应于三个月内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对一些历史科学价值高、具有独特艺术风格的珍贵文物进行复制,不得在原文物上直接翻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文物复制品进行再复制。
第十一条 文物复制生产的质量监督,由省技术监督局委托有关质量检验站进行。
第十二条 文物复制品,必须标明名称、时代、复制单位、时间、编号和暗记。小件文物复制品可加星形记号,以便工商行政管理、海关、铁路等部门查验。
第十三条 文物收藏、保管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复制的样品、模具和有关专业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文物复制品实行定点销售。凡经销文物复制品的单位或个人,须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销文物复制品。
第十五条 经营文物复制品的单位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或个人销售文物复制品时应将文物复制品的名称、质地、规格和件数填写在文物复制品销售专用发票上,并注明为复制品。
复制品的销售要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 对特别珍贵的文物进行仿制,按文物复制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复制生产或销售的;
(二)变卖、转让、伪造《文物复制生产许可证》、《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进行文物复制生产或销售的;
(三)以复制文物为目的,文物收藏、保管单位及工作人员私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或有关文物的样品、技术资料、模具的;
(四)非文物复制生产单位或个人利用文物复制品进行再复制的;
(五)违犯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犯上述文物复制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省首批公布的特别珍贵文物名单
1.秦始皇陵陪葬坑出土的一、二号铜车马、兵马俑、跽坐俑(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
2.扶风县法门寺出土的唐代金银器、瓷器、玻璃器和丝织品(法门寺博物馆)
3.杨信墓出土的汉代鎏金马、鎏金竹节熏炉(茂陵博物馆)
4.临潼县庆山寺出土的唐代金棺、银▲(临潼县博物馆)
5.何尊(宝鸡市博物馆)
6.折觥(扶风周原文管所)
7.秦公▲(宝鸡市博物馆)
8.墙盘(扶风周原博物馆)
9.利簋(临潼县博物馆)
10.▲壶(扶风周原文管所)
11.淳化周代大鼎(淳化县文管所)
12.西安何家村出土的唐代金银器、玉器(陕西省博物馆)
13.秦杜虎符(陕西省博物馆)
14.唐三彩载乐骆驼(陕西省博物馆)
15.唐三彩长袍仕女俑(陕西省博物馆)




1989年1月7日
青年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徐挺


案例:2003年2月8日,一名青年男子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足球彩票销售点,让售票员打印一叠从电脑上选好的足彩项目。售票员问其有多少钱,青年男子含糊回答说2000多元。因为打印彩票时间较长,青年男子站了一会儿就走了,留下400元押金和手机号码,说最迟星期天来取彩票。最后,售票员打出所有的彩票,价值 10198元。这期足球彩票开奖前,彩票销售点多次打电话让青年男子来取彩票,但其总是推辞有事不来。彩票开奖后,青年男子的彩票未能中奖。以后青年男子的手机再未能打通。经查:此手机号码为中国联通的“如意通”,没有经过身份证登记程序,查不出真实姓名和身份。
此案中青年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两种意见:
一、民事欺诈行为。
此案为一彩票买卖合同。青年男子是买受人,彩票销售点是出卖人,彩票是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和接受标的物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此案中,青年男子主观方面存在着恶意,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对方签定口头彩票买卖合同后,知道购买彩票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不是一心一意的履行合同,而是观望,看彩票能否中奖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明显是一种欺诈行为。当他发现彩票未能中奖后,即不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拒绝接受,因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标的物,因而发生的一切标的物的风险,则由买受人承担。此案中,彩票销售点可以主张该彩票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可以要求追究青年男子违约责任。
二、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主观上青年男子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他想通过彩票买卖来占有对方财物。他虽然没有表现为直接占有对方的财物,但他实际上直接使用了对方的财产,自己花少量的钱买了大量的彩票,把买彩票的风险转嫁给了对方,从而让对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损害。
其次,本案是在彩票买卖中发生的。青年男子采用这种特定的方式进行诈骗,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合同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他用的是全球通,没有隐瞒真实姓名,就可能是民事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这种方式是合同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前四种诈骗行为方式,均不符合。只有适用第五款“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青年男子主观上具有恶意没有问题。他以间接的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隐瞒真相,实施了欺诈行为,但这种欺诈绝非民事欺诈。在主观意识里,他就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他没有中奖就不来取彩票,实际上已经让对方支付了买彩票的钱,只是自己没有经手而已。他的行为已经使彩票销售点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愿地”为其垫付了购买彩票的绝大部分费用,这也是他所希望的。对于彩票来说,他是诈骗既遂;对于中奖的奖金来说,他是诈骗未遂。
综上,从此案中可以看出,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他的目的一旦达到,即逃之夭夭,根本不考虑偿还。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此案中的诈骗方式也是首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只规定合同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考虑到不直接表现为非法占有,但可能直接使用财产这种可能性,从而使诈骗人本该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受害人不该减少的财产却减少。这是立法的缺陷,立法部门应该对合同诈骗罪作更详细的司法解释。

(作者: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徐挺)
(联系电话:0523--3242035 13952695005)